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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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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以下简称《意见》,并召开了全国粮食工作会议,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粮食工作形势的变化以及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给我国粮食产销带来机遇和挑战所做出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指明了方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粮食工作会议和《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管好粮食市场。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管好粮食市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1998年5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实施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高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的结构的调整。今年,在新形势下,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在主销区试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而在粮食生产区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生产区、主销区之外的粮食产销平衡省(区),可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粮食购销政策,其中粮食产量相对较多的地区,可比照实行粮食主产区的政策。国务院做出的这一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保证粮食供应和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充分发挥各自区域的比较优势,进而加快调整粮食主销区种植生产结构和促进产业化经营,为粮食主产区腾出市场空间,促进市场粮食价格合理加升,也有利于沿海地区粮食价格与国际市场粮食价格的对接,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世界粮食竞争格局中赢得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学习〔2001〕28号文件和全国粮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始终按照国务院指示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把粮食市场管理作为“第一位的责任、第一位的任务”来抓,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为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了国务院领导、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肯定。当前,我国的粮食形势出现了新的变化,按照《意见》要求,今后粮食购销体制是多种情况相互衔接,粮食市场管理面临的情况比以往更加复杂了,政策性更强了,对管理水平和管理者素质的要求也比以往更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加深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吃透精神实质提高政策水平,继续振奋精神,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畏难厌战情绪。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把握主动权,为推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再立新功。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抓好粮食市场监管。严格把好粮食收购主体准入关。《意见》规定,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意见》下发前已取得了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意见》下发后,经县以上粮食部门认定可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未经县以上粮食部门资格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粮食、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凡未经资格认定、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到农村收购粮食的,视为非法收购,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有毒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要开展一次查处打击销售劣质有毒大米的专项行动。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粮食市场管理制度,调整粮食运输凭证管理。《意见》指出,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地区或经省政府确定、比照实行主销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其他地区之内的跨县(市)原粮运输,亦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对从主产区或经省政府确立、比照实行主产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粮食产量较多的其他地区,原粮跨县(市)进入粮食购销市场化试点地区的,原粮跨县(市)进入粮食购销市场化试点地区的,在粮食购销市场化和比照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政策的地区内也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对于粮食主产区和省政府确定、比照实行主产区“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其他地区,它们之间跨县(市)原粮运输的,继续实行粮食运输凭证查验管理政策不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控索适应新形势、新政策的粮食市场管理制度。凡符合当前流通全制改革政策的,要继续坚持;不符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迅速加以调整,以维护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
  五、积极支持培育粮食交易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粮食等有关部门搞好粮食市场培育,为市场规划和建设提供参考建议,为粮食市场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要鼓励多种经济主体、多种经营汇道、多种经营方式参与粮食市场建设,实现粮食市场开办者、经济者主体多元化,规范粮食市场运作,规范粮食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行为。要按照市场形成和竞争的规律,进一步支持全国性和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引导大宗粮食交易进场交易,提倡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合法的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大力扶持合法的中介机构、经纪人和农民合作组织从事粮食代购代销等经营活动。鼓励大中城市超市、便民连锁店从事粮食零售业务。进一步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正确引导和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六、加强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协调。毗邻地区位置特殊,影响大,难于管理。针对当前部分毗邻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毗邻粮食主销区的情况较为复杂等问题,相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继续健全完善省际边界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联席会议、联合办案制度,以保证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的规范有序运作。
  
  七、稳定粮食市场管理队伍,落实领导责任制。粮食市场管理是一项艰巨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坚持“一把手负责制”、责任追究制等有效制度,奖优罚劣,以确保责任到人。要继续稳定粮食市场管理队伍,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勇做市场卫士,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以下简称《意见》,并召开了全国粮食工作会议,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粮食工作形势的变化以及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给我国粮食产销带来机遇和挑战所做出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指明了方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粮食工作会议和《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管好粮食市场。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管好粮食市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1998年5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实施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高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的结构的调整。今年,在新形势下,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在主销区试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而在粮食生产区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生产区、主销区之外的粮食产销平衡省(区),可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粮食购销政策,其中粮食产量相对较多的地区,可比照实行粮食主产区的政策。国务院做出的这一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保证粮食供应和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充分发挥各自区域的比较优势,进而加快调整粮食主销区种植生产结构和促进产业化经营,为粮食主产区腾出市场空间,促进市场粮食价格合理加升,也有利于沿海地区粮食价格与国际市场粮食价格的对接,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世界粮食竞争格局中赢得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学习〔2001〕28号文件和全国粮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始终按照国务院指示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把粮食市场管理作为“第一位的责任、第一位的任务”来抓,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为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了国务院领导、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肯定。当前,我国的粮食形势出现了新的变化,按照《意见》要求,今后粮食购销体制是多种情况相互衔接,粮食市场管理面临的情况比以往更加复杂了,政策性更强了,对管理水平和管理者素质的要求也比以往更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加深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吃透精神实质提高政策水平,继续振奋精神,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畏难厌战情绪。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把握主动权,为推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再立新功。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抓好粮食市场监管。严格把好粮食收购主体准入关。《意见》规定,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意见》下发前已取得了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意见》下发后,经县以上粮食部门认定可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未经县以上粮食部门资格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粮食、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凡未经资格认定、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到农村收购粮食的,视为非法收购,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有毒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要开展一次查处打击销售劣质有毒大米的专项行动。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粮食市场管理制度,调整粮食运输凭证管理。《意见》指出,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地区或经省政府确定、比照实行主销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其他地区之内的跨县(市)原粮运输,亦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对从主产区或经省政府确立、比照实行主产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粮食产量较多的其他地区,原粮跨县(市)进入粮食购销市场化试点地区的,原粮跨县(市)进入粮食购销市场化试点地区的,在粮食购销市场化和比照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政策的地区内也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对于粮食主产区和省政府确定、比照实行主产区“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其他地区,它们之间跨县(市)原粮运输的,继续实行粮食运输凭证查验管理政策不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控索适应新形势、新政策的粮食市场管理制度。凡符合当前流通全制改革政策的,要继续坚持;不符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迅速加以调整,以维护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市字[20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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