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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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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内容,《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中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中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于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各地将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电话:010-88650809;传真电话:010-68050283;电子信箱:djc.gts@saic.gov.cn。)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九月)

  


  
目录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1.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1.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1.5 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

  2.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2.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

  2.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

  2.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

  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

  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2 受理通知书

  3.3 不予受理通知书

  3.4 准予登记通知书

  3.5 不予登记通知书

  四、其他类文书格式

  4.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4.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http://saic.gov.cn)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申请类 1.1(共2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经营者

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2 (共2页)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

不同字号)

1.

2.

经营者

姓名

 

性  别

 

照 片

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参加经营的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月  日



  申请类 1.2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 在选择的类型 中打√。

  9.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3 (共2页)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称

  

经 营 者

姓名

 

姓名

 

性别

 

 

 

 

照 片

粘贴处

 

 

 

性别

 

 

 

 

照 片

粘贴处

 

 

 

民族

 

民族

 

政治

面貌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文化

程度

 

职业

状况

 

职业

状况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

(人)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日



  

  申请类 1.3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6.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 在选择的类型 中打√。

  9.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3 (共2页)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称

  

经 营 者

姓名

 

姓名

 

性别

 

 

 

 

照 片

粘贴处

 

 

 

性别

 

 

 

 

照 片

粘贴处

 

 

 

民族

 

民族

 

政治

面貌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文化

程度

 

职业

状况

 

职业

状况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

(人)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日



  

  申请类 1.3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6.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 在选择的类型 中打√。

  9.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5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 托 人 姓 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不同意  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 不同意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 月日

  

  

委托代理人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后的 中打√。

  

  审核类 2.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经营者姓名

 

核准名称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审核类 2.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



  

名称

 

经 营 者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归档日期

 



  

  审核类 2.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项目

原登记事项

登记变更事项

名称

 

 

经 营 者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从业人员

(人)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元)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

 



  

  审核类 2.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文号

 

营业执照正、副本收缴情况

正本:副本:



  

  通知类 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个体名预核字〔  〕第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 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以上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至     日。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登记机关准予开业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个体工商户名称正式生效。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通知类 3.2

  
受理通知书

  ( ) 个体登记受字〔  〕第  号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1.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登记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

  

  通知类 3.3

  
不予受理通知书

  ( ) 个体登记不予受字〔  〕第  号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通知类 3.4

  
准予登记通知书

  ( ) 个体登记准字〔  〕第  号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您领取/换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除外)。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1.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开业、变更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

  

  通知类 3.5

  
不予登记通知书

  ( ) 个体登记驳字〔  〕第  号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登记。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登记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和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其他类 4.1 (共2页)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册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种类、数量

正本 副本  ( )份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原因

 

遗失  公开作废声明 (原件附后)

 

毁损  毁损证明 (原件附后)

 

其他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字: 

年月  日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申请类 4.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3.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的,选择“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原因”一栏中的“其他”选项。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 在选择的类型 中打√。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其他类 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注册号: 

  

  

名 称

 

经营者

 

核准日期

 

发照情况

  正本 副本  ( )份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电 话

 

备 注

 

归档日期

 

归 档 人

 

 

 

 

备 注

 


  

  其他类 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片

粘贴处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住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香港居民身份证件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3. 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的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身份证件

1. 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身份证 

 

 

2.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内地的相关信息;

  2.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须选择提交一种;

  3.在选择的类型 中打√。

  4.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其他类 4.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片

粘贴处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住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1. 暂住证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 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台湾农民身份证明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大陆的相关信息;

  2.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内容,《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中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中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于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各地将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电话:010-88650809;传真电话:010-68050283;电子信箱:djc.gts@saic.gov.cn。)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九月)

  


  
目录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1.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1.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1.5 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

  2.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2.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

  2.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

  2.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

  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

  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2 受理通知书

  3.3 不予受理通知书

  3.4 准予登记通知书

  3.5 不予登记通知书

  四、其他类文书格式

  4.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4.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http://saic.gov.cn)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申请类 1.1(共2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经营者

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个字[201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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