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的安排和具体分工,我们在征求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劳动保障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及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方案 按照《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任务分解》)的安排和具体分工,现对2006年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对医药市场监管,坚决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厉查处一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切实增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震慑力。 二、查处重点 (一)利用贿赂手段推销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案件; (二)贿赂国家公职人员以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大要案件; (三)在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大要案件; (四)其他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 三、工作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和医药纠风部门的组织协调下,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发改委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监管和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检查,严肃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大要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收受贿赂的案件以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移送有关医疗机构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并对医疗机构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移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并对从事商业贿赂的有关企业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督管理,对价格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移送。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对医保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移送。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建立部门之间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交流有关信息,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加强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方面的协作与配合。 (二)开展执法检查。国家工商总局将于下半年分期分批派出执法检查组,分片对有关地区开展包括医药购销领域在内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工作指导。 (三)加强大案督办。国家工商总局将从举报投诉的重大线索和各地上报的在查重大案件中,筛选若干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作为督办案件,加大督办和指导协调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公布一批典型案件。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国家工商总局将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批包括医药购销领域在内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增强对违法经营者的震慑力。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在国务院纠风办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国家工商总局拟于第四季度会同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赴有关地区和重点单位对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开展联合检查。 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将汇总各地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情况,报中央治贿办、国务院纠风办,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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