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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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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2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2]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月日

  

  2.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

       商品质量监测

  

样品名称

 

商标

 

等级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编号

销售单价

 

进货量

销售量

 

存货量

检验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样

品封存地

 

存货地点

销售者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移动电话

 

e-mail

 

销售者所在地

( )城区 ( )城乡结合部  ( )乡镇

监测场所

( )集贸市场 ( )专业市场 ( )商场 ( )超市  ( )专卖店  ( )小商铺  ( )其他

生产或供货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编号

(  )  工商监通字第 号

 

销售者(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市场主办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字:

抽样单位(公章):

工商执法人员签字:

年月日

备份样品接收记录:

签收人:

年月日



  注:1、本工作单由销售者协助承检单位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销售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销售者和市场主办单位均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

  3、本工作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留承检单位,第二联留销售者,第三联交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联交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进货量以同一商品规格型号或生产批号计。库存量为进货量减去销售量;

  5、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 )”中打“√”;

  6、备份样品由销售者保管的,销售者须填写备份样品接收记录;备份样品由承检单位带回的,抽样工作人员应当在备份样品接收记录中注明“带回”字样。

  

  3.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

  (  )x工商监通字第 号

  

  

  表二 

  x x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统计表

  

  

序号

监测商品品种

抽取样品总数(组)

不合格样品数(组)

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元)

退市不合格商品(单位)

处理销售者(户)

案件(件)

没收违法商品(单位)

罚没金额(元)

吊销营业执照(户)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2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消字[201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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