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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3月18日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继续做好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协调机构要加强对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保证工作质量,决不能走过场。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自查不认真的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专业人员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凡去年未完成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的,今年要继续抓紧抓好;凡去年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走了过场的,今年要重新检查。这项工作要于二季度末全部完成。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3、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查处案件,特别是要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通过去年的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已经给了有回扣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充分的提高认识、自我纠正错误、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目前,禁止包括回扣在内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法律界限和药品回扣专项检查的有关政策界限都已明确,为专项检查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基础。鉴于药品回扣问题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单靠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是不能有效达到治理目标的,还必须通过严格执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案件是今年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工商行政管理、检察、监察部门今年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协调行动,坚决查处一批案件。 4、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好本行业的整改工作。凡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与抽查工作已经完成的地区,要立即转入整改工作,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定行业整改措施或全国性管理规章,力求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管理的薄弱环节。对问题较多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其做好整改工作。这项工作要在第三季度末以前完成。 5、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配合国家计委制定好规范折扣的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0号令对折扣的规范,主要在于区分折扣与回扣以及商业贿赂的界限,但仅此还是不够的,对折扣进一步制定规范办法,防止折扣的混乱和折扣演变为回扣,是药品回扣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 6、第三季度,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将再派检查组,对全国各地药品回扣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各地对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的具体安排及措施;自查自纠的比例,自查出的回扣数额,自纠过程中上交地方财政的回扣数额;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比例及查出的问题;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出的案件线索的核查情况;有关部门查处药品回扣案件及整改的情况,等等。并将情况总结上报国务院。 1、充分认识今年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去年这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群众反映来看,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因此,今年仍然不能放松,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务求抓出成效。 2、重在行动,抓好落实。今年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不能停留在简单的部署和形式上,要抓实,见效果。因此,各部门都要有具体的工作意见和要求,4月初,要把工作部署下去,尽快启动全年的工作。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使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能够真正落实。 3、注意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围绕整治工作的重点,抓重点地区和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对于整治工作不得力,问题严重的地方,要派专人深入下去督促、指导。同时要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4、继续做好宣传工作。今年的宣传工作要结合实际问题,特别是结合大要案件进行,增加宣传的针对性和震慑力,以达到有效的教育目的。 5、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协调配合。整治药品回扣工作在中央有6个部门参加,加上解放军总后勤部共7个部门,在地方有的涉及十几个部门。因此,要特别注意加强领导协调机构的作用。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今年的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按国务院的要求,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来负责。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检察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无证照和证照不全经营药品以及假冒伪劣药品案件,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形成整治合力。对重大疑难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检察和监察部门要联合调查,不能久拖不决。对查出的违法犯罪行为,除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6、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映情况。各部门、各地区及典型单位建章立制,进行整改的情况,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要及时通报给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的专项整治情况,请各部门、各地区及时通报给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区、各部门查处案件的情况,特别是典型案件,也要由当地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及时上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以简报或其他形式对成功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重点问题予以反映、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7年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的安排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