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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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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装备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装备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调整改革的决定,为加强和改进对经中央军委批准保留的军队、武警部队保障性、福利性企业和经“中清办”批准保留的武警部队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生产性企业的管理,现就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实行分类管理。隶属于各级装备系统的保障性企业由总装备部统一归口负责审批;其它系统的保障性企业和各系统的福利性企业、武警部队生产性企业分别由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归口负责审批(审批单位名单附后)。
总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所办福利性企业,由当地军区联勤部代为审批。
二、军队大单位、武警部队新设立企业经审批部门报中央军委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变更(名称除外),持变更后的《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变更名称,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到审批部门变更批准证书。企业注销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印制(式样附后)、核发。
三、总后勤部2001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军队企业证书》使用至2002年11月30日。2002年12月1日起,全军各大单位按管理权限换发新的《军队企业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武警部队《武警企业证书》继续使用。
四、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应遵循为军队、武警部队服务的宗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接受地方企业挂靠或挂靠在地方单位。担负军品生产任务的保障性企业和武警部队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生产性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经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批准可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家属工厂和干休所办的福利性企业不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准参股、合资、合作办企业,不准对外租赁、承包,不准现役军人和聘用地方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
五、从2002年开始,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实行新的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至翌年2月,全军各大单位、武警部队工厂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管理的企业进行审验。审验结果记载于《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内。企业经审验合格后,持《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六、全军各大单位、武警部队工厂管理部门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军队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登记的,要追究有关机关或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156号)、《关于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238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工商企宇[2002]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