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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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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管理,防止野生动物资源过量消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产品、制成品及衍生物开展标记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业)厅(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尽快组织对辖区内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生产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明的,为合法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主体。
  
  (二)对于“无证无照”的,应当予以取缔;对于“有照无证”或“有证无照”的,应限期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清理整顿工作须于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自2003年5月1日起,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继续从事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其制品活动的,由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其制品名实不符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
  
  对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明示其制品含有野生动物成分,或制品名称中明确使用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称谓,但生产单位称该制品不含野生动物成分的,应责成其于2003年3月1日前对有关产品说明、广告予以纠正或变更制品名称,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因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制品名称变更的,应在产品包装说明中明确注明“不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字样。对2003年5月1日后仍未变更或未按要求提出变更申请的,由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产品或虚假广告进行查处。
  
  三、对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的制品开展标记试点
  
  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开始采用统一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对选定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试点、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标记。该标识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与野生动物制品运输、销售证明具有同等效力,野生动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运输(托运)、销售使用有该标识标记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不再申办运输、销售审批手续。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对专用标识的有无或真伪可提交有关机构进行认定。有关标识的技术服务及管理由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发展中心承担,标识真伪鉴定由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承担。任何单位或个人仿制、伪造统一标识或对其它制品进行标记的,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鉴于陆生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大规模标记在我国尚属首次,国家林业局选定山东张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鞭酒”、“三鞭丸”和海南椰岛集团总公司生产的“鹿龟酒”进行先期标记试点。自2003年5月1日起,上述试点企业生产的“三鞭酒”、“三鞭丸”、“鹿龟酒”,均应是经过标记的产品,未经标记的产品按非法利用野生动物产品予以查处。
  
  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生产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提报试点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安排。待标记工作的各项条件成熟后,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全面推行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标记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清理整顿和标记试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档案,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采用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动配合,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制品,并加强对非法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等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情况表(略)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
林护发[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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