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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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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交通厅(局)、信息产业厅(局)、邮政局、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各铁路局,广东海关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
  
  局、航空分司、机场,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野生动物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在野生动物保护,尤其是在经营利用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违法猎捕严重,致使一些物种资源日趋减少,有的成为濒危物种。二是非法经营猖獗,违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经营野味的行为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三是重大案件不断发生,涉案数量明显增加。违法猎捕和经营,既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也造成潜在的疾病传播隐患。根据当前形势要求,为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从大局出发,切实重视并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既是保护物种、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长远利益的需要,也是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各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把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部门的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制止各种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要互相配合,做好有关重点目标物种预防监控工作。目前,有关研究单位正在对某些陆生野生动物与非典病毒的关系进行科学研究。各部门要从加强预防,消除隐患的大局出发,支持并配合做好对有关重点目标物种的预防监控工作。一是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乱捕滥猎行为,维护其自然生存环境。二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对有关驯养繁殖场所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做好妥善隔离、卫生防范、监测检疫等工作。对已流入餐饮业及市场的重点目标物种,应妥善封存处理。三是要支持防治疫病的科学研究,对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样本要积极提供。四是要向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做好引导工作,使广大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理解和支持预防监控,并防止盲目宰杀或擅自放生丢弃行为,防止由此导致的资源损失和危害生态的情况出现,遏制因此可能带来的潜在的疫病传播风险。
  
  三、要依法强化猎捕管理,严格控制经营利用性猎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强化猎捕管理。对规定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的物种,必须禁止一切形式的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即使是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和非经营性种源需要猎捕,也要根据资源情况从严控制,凡资源极度濒危已不宜猎捕的,也应禁止猎捕。对其他物种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也要持极为慎重的原则,本着不猎捕或尽可能少猎捕的要求严格控制,应坚决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各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猎捕管理,并做好对本行业相关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自觉维护并支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四、要依法强化经营利用管理,严禁非法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一是要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禁止非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进入市场;凡是违法专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要限期关闭或引导转营其他商品,不得违法摆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是要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管,禁止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违法出售以陆生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对走私贩运,违法加工、制作、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专门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和无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三是要加强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重点地区、贩卖市场、经营店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市场监管。
  五、要依法支持和规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发展,促进野外资源保护。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要求,本着积极扶持,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对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告后,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对手续齐备、经营规范的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积极的引导、鼓励和扶持。对未经许可擅自驯养繁殖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要予以取缔;对目前驯养繁殖技术不过关,以及需要依赖野外资源为种源的,应责令停止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及经营行为,并取消其相应物种驯养繁殖资格;要依法强化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卫生检疫管理,将检疫、卫生防疫作为对驯养繁殖单位审验的一项必备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驯养繁殖及经营活动。在一些地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已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新兴产业,各地在加强驯养繁殖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对确有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或确因经济困难在防疫环节不太完善的,凡能够整改补救的,应要求其整改,并予以必要的帮助。
  
  六、要加强运输管理,严禁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客货运输单位,都应依法强化运输管理,制止违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驯养繁殖种源等需要运输合法猎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或需要运输确系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功的人工种群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核实无误后,方可依法办理运输证明。各运输单位凭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核发的运输证明,并查验检疫证明后,方可受理承运。要加强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装运笼箱和产品包装的检查,确保符合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防止运输过程中的动物死亡、逃逸及产品的渗漏,控制疫病传播隐患。铁道、交通、民航、邮政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对隐瞒不报和未经核实就开具运输证明以及违法办理运输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要适应资源保护和预防疫病的要求,加强进出口管理。各海关要依法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申报进出口的,不予受理相应的报关申请。对其中业已运抵口岸的,应及时报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检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对检疫合格的,暂移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容或妥善处理。
  
  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非商业目的或因驯养繁殖种源需要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包括《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须凭国内外相关管理机构或外方研究机构出具的证明,按法定程序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批准,并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有关报关验放手续。
  
  对申请出口确系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并已实现产业化繁殖的人工种群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须备齐驯养繁殖证明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批准,并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同时应注明确系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有关报关验放手续。对以经营利用为目的进口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专门管理措施后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对有关进出口单位已经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单位在办理上述进出口的海关手续前,须按程序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性重新予以确认。海关凭确认后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有关确认格式随后下发。
  
  八、要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等陆生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乱捕滥猎高发地区和走私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严重区域,增设保护站点,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巡护管护。对盗猎现象较为严重的西部地区的陆生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要组织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强化巡护。在乱捕滥猎易发季节,应组织封山堵卡和清山清场,收缴或清除枪支弹具、兽夹、兽套等乱捕滥猎工具。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维护林区治安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负责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履行职责,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在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重点地区要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同时,要积极配合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市场和有关市场主体开展清查活动,依法打击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高度认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对森林公安机关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对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要共同研究,行动要共同部署。公安机关的刑侦、治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要与森林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检查力度,严把陆生野生动物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当地公安机关要切实承担查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责任,必要时要组织打击行动,确保本地区执法监管不留死角。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民用枪支管理,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重点分布区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枪支等非法猎具的清查,集中收缴非法枪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要及时受理,坚决依法处理,同时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九、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做好新形势下的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工作,离不开各部门的共同配合。各地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的要求,建立起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部门间联络协调机制,做到定期互通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工作、配合行动,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监管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3年6月10日

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交通厅(局)、信息产业厅(局)、邮政局、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各铁路局,广东海关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民航各地区管理
  
  局、航空分司、机场,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野生动物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在野生动物保护,尤其是在经营利用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违法猎捕严重,致使一些物种资源日趋减少,有的成为濒危物种。二是非法经营猖獗,违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经营野味的行为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三是重大案件不断发生,涉案数量明显增加。违法猎捕和经营,既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也造成潜在的疾病传播隐患。根据当前形势要求,为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从大局出发,切实重视并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既是保护物种、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长远利益的需要,也是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各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把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部门的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制止各种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要互相配合,做好有关重点目标物种预防监控工作。目前,有关研究单位正在对某些陆生野生动物与非典病毒的关系进行科学研究。各部门要从加强预防,消除隐患的大局出发,支持并配合做好对有关重点目标物种的预防监控工作。一是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乱捕滥猎行为,维护其自然生存环境。二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对有关驯养繁殖场所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做好妥善隔离、卫生防范、监测检疫等工作。对已流入餐饮业及市场的重点目标物种,应妥善封存处理。三是要支持防治疫病的科学研究,对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样本要积极提供。四是要向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做好引导工作,使广大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理解和支持预防监控,并防止盲目宰杀或擅自放生丢弃行为,防止由此导致的资源损失和危害生态的情况出现,遏制因此可能带来的潜在的疫病传播风险。
  
  三、要依法强化猎捕管理,严格控制经营利用性猎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强化猎捕管理。对规定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的物种,必须禁止一切形式的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即使是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和非经营性种源需要猎捕,也要根据资源情况从严控制,凡资源极度濒危已不宜猎捕的,也应禁止猎捕。对其他物种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也要持极为慎重的原则,本着不猎捕或尽可能少猎捕的要求严格控制,应坚决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各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猎捕管理,并做好对本行业相关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自觉维护并支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四、要依法强化经营利用管理,严禁非法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一是要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禁止非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进入市场;凡是违法专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要限期关闭或引导转营其他商品,不得违法摆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是要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管,禁止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违法出售以陆生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对走私贩运,违法加工、制作、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专门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和无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三是要加强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重点地区、贩卖市场、经营店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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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已撤销)/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商务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
林护发[200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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