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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文 号:交运发〔2016〕164号 发布日期:2016-9-12 执行日期:2016-10-1 生效日期:2016-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创新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方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2002),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2016年9月12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附件: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609/P020160918347457970907.doc 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交运发[2016]1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