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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调研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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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12月17日至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参加的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调研会议。会议分析了目前在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并确定了对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的意见,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1991年12月17日至19日,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调研会议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我国烟花鞭炮主要产地湖南省醴陵市、浏阳县;江西省萍乡市、万载县;广东省东莞市、南海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蒲县工商局主管商标的同志,部分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及市、县政府的领导同志,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同志。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承担了调研会议的会务工作。
  烟花鞭炮是我国古老的一种传统产品,据今已有千年以上的历史。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于是,商标注册与管理中的问题也就伴之而生。起初,烟花鞭炮生产企业也使用注册商标,但有的因使用不当,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生产者一般多突出使用品种名称,消费者亦是认品种名称购买商品。近几年来,随着企业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一些企业试图通过以注册商标为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商标专用权为武器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促进生产发展。烟花鞭炮企业商标意识的增强是一件好事,但有一些企业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又大量的使用了烟花鞭炮的品种名称和直接叙述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特点的文字、图形。这样又造成新的矛盾或者申请被驳回,得不到注册。针对这种状况,商标局派员赴湖南、江西两地;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这次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
  商标局副局长刘佩智同志到会并作了讲话。
  各省工商管理局管商标工作的同志汇报了本省烟花鞭炮生产、经销企业的产品品种、生产规模及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取得如下一致意见:
  一、烟花鞭炮生产企业申请注册产品商标是可行的。在使用好企业主商标的同时,广泛地使用产品商标是一些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成功的经验。所谓产品商标,是指企业为研制和开发的某种新产品确定一商标并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从而达到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保护企业智力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发展商品生产的目的。

  二、在烟花鞭炮上独创的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企业在开发出新产品时,往往为其赋一与众不同的名称,这种独创的名称,如果不违犯《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对于过去本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现已成为行业约定俗成的品种通用名称的,则不能再作为商标注册。

  三、直接表示本商品特点的文字及图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所谓直接表示本商品特点的文字、图形,即直接叙述烟花鞭炮商品的颜色、花型、功能、原料、用途、重量及燃放效果等特点的文字、图形。如“安全喷火”、“无烟烟花”、“金光闪闪”、“五彩缤纷”等。这些文字只是对商品某种品质的直接叙述,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

  四、生活中常用的吉祥用语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烟花鞭炮是人们为增添节假日喜庆气氛的消费商品。生产经营者习惯将一些吉祥词语用于烟花鞭炮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吸引消费者,促进商品销售。如“恭贺新喜”、“吉祥如意”、“恭喜发财”、“大吉大利”等。如果将这些在包装装潢上常用的吉祥用语作为商标注册、阻止他人使用是不公平的,也难以依法保护。

  五、现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颁布之前(1988年1月13日)已注册的商标仍享有商标专用权。据掌握,在新细则颁布之前,虽有少量的品种通用名称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但这些商标已注册多年,并未引起大的纠纷。此外,新细则对其颁布前已注册的商标没有追溯力。因此,本着尊重历史,考虑现实状况的原则,对已注册的品种通用名称,仍按注册商标对待。极个别在同行业中已引起较大争议的商标,待续展时再统盘考虑。
  新细则颁布之后,已注册的品种通用名称商标,可根据新细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
                         

1992年1月14日

烟花鞭炮商标注册与管理调研会议纪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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