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双方”):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多个条约的成员,尤其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成员; 考虑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国际合作在全世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认识到战略性利用知识产权,包括在中国运用马德里体系,将有利于中国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 注意到2009年3月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讨论的成果和达成的谅解,以及多年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商标领域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方面所保持的密切的合作关系; 期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马德里体系在中国推广领域的合作,促进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这一共同目标的实现。 达成以下共识: 一、关于在中国进一步推广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一)自2010年开始,双方加大推广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力度,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每年共同在中国举办两次商标国际注册巡回研讨会(一次一周,三个地区或一次两周,六个地区)。 (二)为使更多中国企业注重商标国际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支持下,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官员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学习培训。 (三)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必要支持下,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扩大马德里体系在中国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开通马德里体系电子通讯 为尽早实现中国商标国际注册事务的完全电子通讯,自2010年上半年起,双方合作开展实质性准备工作。 三、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合作和必要支持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启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可接受商品和服务数据库的汉化工作。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预算允许的情况下,将逐步在有关会议和所举办的活动中增加中文同声传译及中文文件的应用。 五、关于在地理标志领域的合作 (一)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地理标志方面的推广工作,包括有关信息、文件和出版物的交流。 (二)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派专家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地理标志有关活动。 六、关于人力资源方面的合作 (一)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继续现行做法,派员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进修,每人每次原则上为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提供相应支持,具体条件由双方进一步商谈确定。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需要适当增加来自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雇员。 七、关于在其他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合作 双方适时在公平交易、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名称登记、打击欺诈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 周伯华局长 弗朗西斯·高锐总干事 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签署 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