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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姜益宪冒用商标倒卖劣质镇流器案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九 条一款(五)项处理问题的请示》(辽工商经检字(1991)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条例》第九条一款(五)项“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资的规定,对于制造假商品、冒牌商品劣质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除没收假、冒、劣质制成品外,还可以没收假、冒、劣质的半成品、原料和专门制造假、冒、劣质品的工具和设备等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关于对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