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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储蓄所办理小额抵押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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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办理小额抵押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储蓄所办理个人储蓄、贷款、结算金融业务和其他各类个人代理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获准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个人结算(支票、汇兑)等业务的储蓄所(以下简称多功能储蓄所)应坚持以吸收居民储蓄为主,同时兼办其他个人业务。
  
  第三条 多功能储蓄所办理各项业务应严格遵循《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储蓄所开办多功能业务必须经一级分行或准一级分行审批。开办所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在地(市)级(含)以上中心城市且业务量大的大中型储蓄所;
  
  二、总、省(市)分行级达标,规章制度完备;
  
  三、设备配置齐全、操作手段先进,并配置性能良好的电子监控设备,能够满足开办多功能业务的需要;
  
  四、地处繁华工商业区,竞争激烈,周围客户对多功能业务确有需要。
  
  第五条 多功能储蓄所至少配备一正一副两名所主任。所主任要选派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精通储蓄、会计、结算、信贷业务,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助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多功能储蓄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岗位轮换制,储蓄所经办人员必须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得上岗。要明确规定不同岗位储蓄人员的权力和责任,配备熟悉结算、信贷有关业务人员专门办理此类业务。储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所主任每二年轮换一次,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稽核。
  
  第七条 多功能储蓄所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储蓄、会计、信贷有关规章制度办法设置会计科目和账务,办理储蓄、结算、信贷核算手续,坚持做到:
  
  一、内部资金往来业务必须双人办理(多功能储蓄所、事后监督账务组),并以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通过管辖行综合账务部门划转会计部门(多功能储蓄所),纳入全面事后监督,确保在次日(例假日顺延)监督完毕。
  
  二、储蓄所办理小额抵押贷款是指10万元以下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小额抵押贷款业务。该项业务必须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办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必须遵循《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多功能柜员制储蓄所要严格按照《柜员制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业务。
  
  四、办理特殊业务应由多功能所业务主管人员或所负责人会同当日签到的储蓄员双人办理;将单笔5万元以上的结算、贷款业务,抵押存单的冻结、解冻和抵还贷款处理,作为特殊业务办理。
  
  多功能储蓄所办理50万元以上的结算业务必须经管辖行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所主任或指定负责人会同一名经办员共同办理。
  
  五、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仍按照《加强储蓄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补充规定》、《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领缴、使用和保管,支票等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和其他有价证券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簿登记,每日核对相符。
  
  第八条 多功能储蓄所各项储蓄存款业务应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各类有关储蓄业务的章程、办法办理。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业务办法。
  
  第九条 多功能储蓄所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账户、办理贷款业务。同时,还应设立165应收利息科目,核算本行已确认为收入的列入当期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当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时,多功能储蓄所按应收未收利息额填制一式三联特转凭证,第一联留底,第二联代165科目借方凭证,第三联代501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165应收利息
  
  贷:501利息收入
  
  收回应收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或101现金)
  
  贷:165应收利息
  
  贷款必须坚持经办人员受理,储蓄所主任审查,储蓄科长审批(经行长授权)的三级审批制度;贷款规模纳入全行信贷规模统一管理、统计。
  
  第十条 多功能储蓄所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门现行的结算制度和有关办法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同时做到:
  
  一、多功能储蓄所不设立联行行号,联行业务一律通过管辖行会计部门办理。
  
  二、多功能储蓄所应坚持双人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有条件的多功能储蓄所应设立结算专柜,专人办理结算业务,储蓄部门要严格加强对结算专柜的管理,具备办理结算业务条件的业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账户设置:
  
  (一)设置248私营及个体工商业存款科目,用于反映在本行开设账户的私营及个体工商业存款情况。
  
  (二)在284其他应付款科目待付退汇及储蓄托收款项专户内,反映本行不能直接收账的汇款情况。
  
  五、登记簿设置:
  
  (一)其他应付款登记簿(用丙种账页),用于记载多功能储蓄所收到不能直接收账的汇兑业务。
  
  (二)个人支票(存款)开销户登记簿,用于记载多功能储蓄所个人支票(存款)的开销户情况,并作为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三)个人支票挂失登记簿(格式由各分行规定),用于记载多功能储蓄所个人支票的挂失情况,并作为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六、结算凭证
  
  储蓄部门按凭证管理规定,集中向会计部门领缴凭证,并做好记录。
  
  七、由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统一为多功能储蓄所刻制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个人结算业务。结算专用章按业务公章管理办法专人管理,入库保管。
  
  八、多功能储蓄所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应按会计部门规定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分别在512其他营业收入科目和511手续费收入科目列账。
  
  第十一条 支票的核算
  
  一、个体经济户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多功能储蓄所开立存款账户和支票账户,并经所主任审核批准后办理,登记个人支票(存款)开销户登记簿。
  
  二、按会计部门规定办理存取款业务;支票户既要登记分户账,还要打印对账单,逐日统计存款积数,每季按规定的存款利率结息。
  
  三、办理支票业务必须坚持“先借后贷”的记账原则。储蓄所接到持票人送来的转账支票和一式两联进账单后,对本行票据,按会计部门规定审核凭证,记载账务。对他行票据坚持“收妥进账”的原则,按照会计同城票据规定办理,多功能储蓄所以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加盖结算专用章后,附清算凭证通过储蓄综合账务(事后监督)部门划转会计部门办理清算。对现金支票按会计部门规定办理。
  
  四、出售个人支票,应在支票上加盖个人支票专用戳记,只准一次一本,用完续领;在银行结清账户,必须将剩余支票全部交回,并加盖作废戳记。
  
  五、支票挂失止付、印章挂失和更换签章等其他事项按会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个人汇兑结算的核算
  
  一、汇款人向多功能储蓄所申请办理信汇时,应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经多功能储蓄所按会计部门的规定审核无误后,在第一联加盖储蓄所业务公章和经办员私章后退汇款人,第二联作为借方凭证或现金收入凭证附件,第三联和第四联于分行辖内往来邮划贷方报单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一起通过管辖行储蓄综合账务(事后监督)部门划转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报单和信汇凭证无误后,办理信汇汇出汇款手续。
  
  汇款人要求电汇时,应按规定填写一式三联电汇凭证,比照信汇审查无误后,以分行辖内往来邮划贷方报单通过管辖行储蓄综合账务(事后监督)部门划转会计部门拍发电报。
  
  二、汇入行会计部门对汇往储蓄所的款汇凭证,按规定审核无误后,第三联信汇凭证作贷方凭证,以分行辖内往来报单附信(电)汇凭证通过管辖行储蓄综合账务(事后监督)部门划转多功能储蓄所收账,直接收账的第四联信汇凭证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不直接收账的在284其他应付款??待付退汇及托收款专户内列账,第四联信汇凭证专夹保管,逐笔登记其他应付款登记簿,另以书面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需要支取现金的按会计部门规定审查支付,并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第四联信汇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在284其他应付款??待付退汇及托收款专户内列账,逐笔登记其他应付款登记簿。
  
  三、其他有关事项按会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多功能储蓄所的监督和检查辅导工作,做到:
  
  一、事后监督和检查辅导部门必须配备熟悉储蓄、会计结算和信贷业务的事后监督员和检查辅导员。
  
  二、多功能储蓄所开办的所有业务必须纳入全面事后监督。
  
  三、上级管辖行检查辅导员必须按规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辖内多功能储蓄所,并写出检查报告,签字后上交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还应不定期地组织对多功能储蓄所的临时抽查和重点检查。
  
  四、专人使用、管理电子监控设备,已拍摄的录相带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四条 获准开办的多功能储蓄所在前3年内,审批行必须每年对其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凡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业务或已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审批行主管部门应及时取消其办理多功能业务的资格。凡在办理多功能业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章现象的,审批行应随时取消其办理多功能业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储蓄所办理小额抵押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储蓄所办理个人储蓄、贷款、结算金融业务和其他各类个人代理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获准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个人结算(支票、汇兑)等业务的储蓄所(以下简称多功能储蓄所)应坚持以吸收居民储蓄为主,同时兼办其他个人业务。
  
  第三条 多功能储蓄所办理各项业务应严格遵循《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储蓄所开办多功能业务必须经一级分行或准一级分行审批。开办所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在地(市)级(含)以上中心城市且业务量大的大中型储蓄所;
  
  二、总、省(市)分行级达标,规章制度完备;
  
  三、设备配置齐全、操作手段先进,并配置性能良好的电子监控设备,能够满足开办多功能业务的需要;
  
  四、地处繁华工商业区,竞争激烈,周围客户对多功能业务确有需要。
  
  第五条 多功能储蓄所至少配备一正一副两名所主任。所主任要选派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精通储蓄、会计、结算、信贷业务,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助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多功能储蓄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岗位轮换制,储蓄所经办人员必须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得上岗。要明确规定不同岗位储蓄人员的权力和责任,配备熟悉结算、信贷有关业务人员专门办理此类业务。储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所主任每二年轮换一次,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稽核。
  
  第七条 多功能储蓄所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储蓄、会计、信贷有关规章制度办法设置会计科目和账务,办理储蓄、结算、信贷核算手续,坚持做到:
  
  一、内部资金往来业务必须双人办理(多功能储蓄所、事后监督账务组),并以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通过管辖行综合账务部门划转会计部门(多功能储蓄所),纳入全面事后监督,确保在次日(例假日顺延)监督完毕。
  
  二、储蓄所办理小额抵押贷款是指10万元以下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小额抵押贷款业务。该项业务必须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办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必须遵循《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多功能柜员制储蓄所要严格按照《柜员制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业务。
  
  四、办理特殊业务应由多功能所业务主管人员或所负责人会同当日签到的储蓄员双人办理;将单笔5万元以上的结算、贷款业务,抵押存单的冻结、解冻和抵还贷款处理,作为特殊业务办理。
  
  多功能储蓄所办理50万元以上的结算业务必须经管辖行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所主任或指定负责人会同一名经办员共同办理。
  
  五、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仍按照《加强储蓄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补充规定》、《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领缴、使用和保管,支票等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和其他有价证券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簿登记,每日核对相符。
  
  第八条 多功能储蓄所各项储蓄存款业务应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各类有关储蓄业务的章程、办法办理。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业务办法。
  
  第九条 多功能储蓄所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账户、办理贷款业务。同时,还应设立165应收利息科目,核算本行已确认为收入的列入当期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当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时,多功能储蓄所按应收未收利息额填制一式三联特转凭证,第一联留底,第二联代165科目借方凭证,第三联代501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
  
  借:165应收利息
  
  贷:501利息收入
  
  收回应收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或101现金)
  
  贷:165应收利息
  
  贷款必须坚持经办人员受理,储蓄所主任审查,储蓄科长审批(经行长授权)的三级审批制度;贷款规模纳入全行信贷规模统一管理、统计。
  
  第十条 多功能储蓄所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门现行的结算制度和有关办法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同时做到:
  
  一、多功能储蓄所不设立联行行号,联行业务一律通过管辖行会计部门办理。
  
  二、多功能储蓄所应坚持双人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有条件的多功能储蓄所应设立结算专柜,专人办理结算业务,储蓄部门要严格加强对结算专柜的管理,具备办理结算业务条件的业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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