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汽车维修活动的特点,现发布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GF一92一0304),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GF一92一0304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合同编号___ 承修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一、车辆型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维修费总金额(大写)______(其中工时费 )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___天或行驶___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转帐___银行汇款___期限________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经济合同仲裁___法院起诉___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_____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 份监制 印制 关于发布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