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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会计
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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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的请示》(黔工商企字(98)第1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按《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累计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字(1998)第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