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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接受管理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2、不准接受因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而被查处的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3、不准接受任何单位为办理登记注册和年检、商标注册、广告经营活动审批或表示感谢等形式的宴请。 4、不准接受个体工商户为安排摊位、办理证照或表示感谢等各种形式的宴请。 5、不准接受纠纷案件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宴请。 6、不准借到经营单位办理公务之机,接受宴请。 7、下级单位接待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超过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 8、本规定适用于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 1、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被管理、查处对象的邀请,参加用公款组织或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举办庆祝和联谊活动。 3、不准用公款为上级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授意、要求下级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包括卡拉OK歌厅、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 1、首次违反规定参加宴请或娱乐活动的,由单位(局、处、科、所)批评教育,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支付所吃请(娱乐)部分的费用。 2、第二次违反规定参加宴请或娱乐活动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奖金或处以罚款,停职检查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3、违反规定三次以上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辞退。 4、因未受到宴请或安排娱乐活动,而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故意拖延、刁难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5、领导干部要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负责;人事部门要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年终考评干部的内容。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