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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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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我局发布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商品市场登记管理的第一个行政规章。
  《办法》的实施,对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法》的实施应予高度重视,切实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场登记的范围
  按照《办法》的规定,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消费资料、生产资料市场,均应进行市场登记;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等,也要进行市场登记。

  二、市场登记管理机关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市场登记的管辖
  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城镇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开办的市场,由市场所在地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己组织开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办的市场,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市场登记证》。

  四、市场登记工作程序
  (一)受理
  由受理人员负责:
  1、有关市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咨询。
  2、对申请登记文件符合要求的,发放有关登记表(一式三份)。
  3、审查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表式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的,在有关登记表的“受理人员意见”栏内填写受理意见,并签发《市场登记受理通知书》,该日期即为受理日期。
  (二)审核
  由主管处(科、股)长负责:
  1、指定专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并填写登记表中“审查情况”栏目的内容(填写用语规范见附件一)。
  2、对受理和审查情况进行复审。
  3、在登记表的“处(科、股)长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
  (三)审批
  由主管局长负责:
  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证和公告
  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的内容、日期与登记表的内容和日期必须一致。《市场登记证》字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码,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下分配(统一编码分配表见附件二)。
  核准市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应发布公告。

  五、关于变更登记
  凡是改变《市场登记证》中所列登记项目的,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关于市场名称的审核
  市场名称一般不得冠“中国”字样,但原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使用的,仍可继续使用。

  七、建立市场档案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市场登记的同时,必须对每一个核准登记的市场建立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市场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含开办、变更、注销)所提交的全部文件,以及市场运行过程中申报的报表和《年检报告书》等。其中《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申请登记表》报表和《年检报告书》各一式三份,一份存登记机关,一份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每个市场的档案必须专卷保存,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八、建立市场统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市场登记管理的工作中,要建立统计制度。
  在一、二、三季度报送季报表,年度终结时报送年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报表格式及内容另行规定。

  九、关于各种表证的印制问题
  市场登记中使用的《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其他各类表格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表式,各地自行印制,各地在印制中可以结合本地的情况增加一些内容,但不得改变或取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内容。

第十条 关于市场登记的收费问题
  市场登记中使用的各种登记证、表,可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对《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办的市场,要求其在三个月内,办理申请登记,补领《市场登记证》。今后新开办的市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但要注意简单易行,方便登记。
  《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及在执行中遇到重要问题,请各地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市场登记用语规范
  商品交易方式用语规范:
  批发;零售;批零兼营以批发为主;批零兼营以零售为主;拍卖。
  市场类型用语规范:
  消费品市场分为:
  消费品综合市场(指既卖农副产品又卖工业品的市场)、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粮食市场、肉类市场、禽蛋市场、蔬菜市场、果品市场、水产品市场、大牲畜市场、仔猪市场、中药材市场、皮毛市场,其它农副产品专业市场。
  工业品综合市场、服装市场、布料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家俱市场、文化用品市场、旧货市场、其它工业品专业市场。
  生产资料市场分为:
  生产资料综合市场、机动车市场、钢材市场、有色金属市场、木材市场、煤炭市场、成品油市场、建筑材料市场、工业原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其它生产资料市场。
  生产要素市场分为:
  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产权市场、其它生产要素市场。
  市场开办单位用语规范: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乡镇村、街道、工商机关、联办、其它。

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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