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法规
解读
社区
答疑
课程
资料
专栏
文案
百科
财务
会计
税务
内控
审计
金融
评估
市监
法律
行业
地方
涉外
专网
考练
文库
商城
专搜
免费
登录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
移动互联网
】
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
移动端触屏版
、
微信公众号
(含
服务号
、
订阅号
)、
微博
、
头条号
、
抖音
、
百家号
、
支付宝生活号
、
App
,点击进入:
1秒扫码
税务
会计
关于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
关于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5〕36号、37号文件规定: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缺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种产品的企业经营。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的地区要求明确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能否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 对搞活物资流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但应以经营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为主,也可担负一些计划内的供应业务。劳动服务公司不得经营重要生产资料。
二、生产主管部门和企业 (包括乡镇企业) 的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机构,可根据本部门、 本企业生产建设的需要, 为本部门、本企业采购供应重要生产资料。如需要进行调剂,必须进入合法的生产资料贸易中心、交易市场、物资商场,或委托物资部门销售、串换。
三、物资部门所属的和委托经营的,以及物资部门的企业与其它单位联营的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可以从事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业务。
四、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物资、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物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互相配合,对现有经营网点加强监督和理。新建网点要由物资主管部门或计委、经委批准,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以上通知,请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出现问题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关于集体所有制物资供销企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物资局(已变更)
经生[1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