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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集中清理整顿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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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三乱”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差距。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的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单位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清理整顿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等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收代扣费用和强行收费,干扰了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贯彻执行,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深刻理解《决定》、《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在全系统财务检查过程中对收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9月底前基本解决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等问题。
  在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时,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代收的费用,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停止一切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照章收费,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费用,只能按照《规定》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费项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绝不能利用行政职能,甚至行政执法权力,在登记注册、年度检验、评比检查时,代其他部门、团体、企业及其个人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允许巧立名目与其他部门、团体、企业及其个人合办企业、搞项目收取费用。各地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属下列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
  1.允许他人借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收取费用,或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场所收取费用的;
  2.利用行政权力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票据为他人代收代扣费用,或使用他人收费票据代收代扣费用的;
  3.利用联合办公或联合执法检查等手段代任何单位收取费用的;
  4.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从中渔利的;
  5.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收取费用的;
  6.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收取费用的,强行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拉赞助的;
  7.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订购报刊书籍和音像制品等收取费用的;
  8.与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以及个人合办企业、搞项目共同收取费用的;
  9.其他代收代扣行为。
  凡清理前已经利用代收代扣提留分成的款项,要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处理,不得擅自留用,更不得设立“小金库”。今后再有代收代扣、强行收费或分成款的,均属违纪行为。

  三、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清理整顿效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监督机制,制定防止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的措施,使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清理整顿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一是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收费对象的监督。凡不属于公开公布的收费各不正当收费,必须停止。二是建立严格的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所有收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专用票据,其他票据一律不得再用。同时要定期检查收费情况,强化对领购、结报、稽核、缴销等方面的管理,规范收费,堵塞漏洞,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要加强对本级及下级机关财务部门、执收部门收费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核对收费项目,检查收费标准,清理收取的款项。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的收费项目,不论范围大小、款额多少,都必须即时清理,收取的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地于9月底前,将集中清理整顿的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关于集中清理整顿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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