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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是国家传达指示命令、组织经济活动、开展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交流和人民群众交往联系的重要手段。它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其技术业务政策、技术体制和规划建设必须集中统一。为保证我国邮电通信事业的正常发展,确保国家的通信机密和通信秩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国务院规定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为了纠正当前非邮电部门违反规定经营邮电业务、邮电通信秩序混乱的现象,现就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二、设立邮电通信企业应报经邮电部审查同意。申请单位在经邮电部审查同意后一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三、现有经营邮电业务的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本通知下达后一个月内,须报邮电部重新审查。未经邮电部重新审查同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非邮电部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为邮电部门代办邮电业务,设置小型邮电业务代办点,应经县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有关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