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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一九八四年人、工两行分设后,为便于工商银行办理金银收售业务,人民银行将金银对牌、天平秤、试金石等工具无偿移交工行使用。目前,大多数县级人民银行机构相继恢复,金银收购业务又重新划归人民银行办理。为了贯彻双增双节方针,有利于人民银行开展金银收购业务,经研究决定:对今后不再办理金银收售业务的工商银行各级行处所存的金银对牌、天平秤、试金石等工具,按一九八四年人行移交工商银行的原则,无偿交还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在分设以后购置的工具移交,须收回账面价款);对目前继续代办金银收售业务的工商银行所需的对牌及鉴定金银工具,仍予以保留。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各级行处应按上述要求,尽快做好交接工作。 关于金银对牌及鉴定工具移交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银发[1987]2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