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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副局长就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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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 董峻 孙英威)国家林业局日前批复黑龙江省伊春市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这标志着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就如何理解和把握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相关内容和政策规定,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雷加富20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必要性和意义何在?

    雷加富:伊春是我国东北、内蒙古开发最早的林区,森林资源过度开采,森林蓄积由开发初期的4.28亿立方米下降到2.1亿立方米,可采成过熟林蓄积量由开发初期的3.2亿立方米,下降到610万立方米。林地生产力严重下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林业企业长期亏损,虽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这一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林区“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的局面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各种社会负担沉重。目前职工收入很低,很多职工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一些林场(所)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就业难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伊春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伊春开展林权制度改革试点,肩负着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的任务。

    记者: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范围、原则和任务是什么?

    雷加富:这次试点是在国有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区划界定出伊春林区林农交错、浅山区相对分散、零星分布的易于分户经营的部分国有商品林,实行由林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

    这次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仅限于伊春5个试点局的15个林场,面积为8万公顷,占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面积的0.28%,占伊春国有林区林地总面积的2.6%。在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其他重点国有林区一律不开展此项工作。

    改革试点的原则是,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保护森林资源和发展林区经济的关系,积极引导承包经营者依法科学经营森林;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统分结合、明晰产权,经营主体落实到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责权利相统一,充分调动承包职工的积极性;坚持积极稳妥地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坚持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能改变,国有林地只能用于发展林业;坚持国有森林资源依法有偿使用,确保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坚持林地承包经营收支两条线管理,取之于林、用之于林。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新模式、新体制;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承包经营的新机制;建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和流转办法;积极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记者:这次林地承包经营的对象为什么仅限于试点林业局的在册职工?

    雷加富:主要是考虑保障职工利益,林业职工收入比较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竞争的弱势地位。在改革中,要特别注意保障他们的利益,从根本上解决林业职工的生计问题。这次林地承包经营的对象是在林场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先满足试点林场在职职工承包经营的要求。

    记者:刚才您谈到了试点的范围,那么对试点以外的森林如何经营?

    雷加富:在试点中,对承包给职工的森林、林木按合同约定由职工依法自主经营,林业部门积极做好服务,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需要强调的是,职工承包经营以外的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公益林和商品林,伊春林业管理局必须依法强化经营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森林质量,不断提高林地生产力。我们在这方面也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记者:您认为在推进这项改革试点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雷加富:关键是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问题。一是要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好保护经营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关系。要积极引导经营承包者依法科学经营森林资源,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把着力点放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上来,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在保护和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要坚持承包主体必须是林区职工,正确处理好独立经营和向社会流转的关系。这次试点必须是在林场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做到分林到户,而且要留有足够的林地,保证他们的长远发展。在改革初期不宜过早进行林地流转,避免林业职工失去林地,影响长远生计。在承包经营稳定一段时间后,承包者可以以林地通过评估后入股、合伙、合资或合作等多种形式,提高林地经营水平,提高林地产出率。

    三是必须坚持责权利统一,正确处理好责任和权利的关系。既要赋予承包者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又要依法明确承包经营者的责任。必须保证林地不能逆转,不能变成非林地,不能乱砍滥伐,要依法合理利用;必须保证荒山、荒地和采伐迹地要及时得到造林更新;必须承担防火、防虫、防盗的责任;要科学经营,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生态效益。

    四是坚持国有森林资源依法有偿使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利益的关系。森林资源是国有资产,对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具体体现,要实行有偿承包给林业职工,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这次试点还必须惠及最弱势的职工,要正视他们的现实购买力,让他们承包得起。承包经营费用,可以采取抵扣拖欠工资、分期支付和延期支付等形式缴纳。

    五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改革的方案要经过各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然后还要公示。对拟承包的职工做到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体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为使职工有更多机会,在第一轮的承包过程中领导和干部不要参与,非林业职工也不许参与。对拟承包的林地,要按级差地租来分类,不能搞平均主义,这样效果会更好、效率更高。

    六是要坚持既积极又稳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在稳定当中推进改革,通过改革促进发展,确保林区稳定。没有改革,就不可能使国有林区走出“两危”的困境;没有发展,就不可能保持林区的和谐稳定,也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的目标;没有稳定,改革和发展都无从进行。在改革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完)

 
林业局副局长就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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