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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盐田区劳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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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

文  号:盐人力[2005]19号

发布日期:2005-10-14

执行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对《盐田区劳动信访处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盐田区劳动信访处理办法》印,请遵照执行。

  2005年10月14日

  盐田区劳动信访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密切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局长为本局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区劳动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是本局的信访工作科室,负责受理或处理劳动信访事项。其职责是:

  (一)受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

  (二)受理信访人直接向本局反映的信访事项;

  (三)组织协调处理影响较大或问题复杂的集体来访;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本局有关业务科室转送信访事项;

  (六)指导和协调各街道劳动信访工作;

  (七)对信访动态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本局及上级机关报送信访信息,反映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条 本局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科室(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其职责是:

  (一)处理信访办转送的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信访问题;

  (二)参与处理影响较大或问题复杂的集体来访;

  (三)参与局领导接访;

  (四)协同信访办处理与本科室(单位)业务相关的信访疑难问题。

  重大信访疑难问题和法律、法规、政策类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或解释,由局劳动关系科(法制科)审核把关。

  第六条 信访办及本局各科室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来电,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信访人可通过下列渠道向本局提出信访事项:

  (一) 来信来函;

  (二) 发送电子邮件至信访电子邮箱(ytlabour@163.com);

  (三) 拨打区劳动投诉信访专线(电话:25228211,传真25227193);

  (四) 到本局劳动信访接待室走访。

  第八条 本局实行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信访人可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三上午9时至18时,通过约访或走访的方式向局领导反映信访事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信访办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输入全市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条 信访人可到本局信访办信访接待室或通过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信访办提出信访事项:

  (一)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

  (二)举报投诉侵害当事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四)其他劳动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信访办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真实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5人以上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出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在代表中指定联络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五条 根据市、区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区信访办负责受理盐田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但下列单位除外:

  (一)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二)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三)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管的企业,及上述单位的控股企业;

  (四)特区内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

  第十六条 信访办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并属于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予以登记后,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并将信访材料转送、退回有关部门处理或退回信访人。

  第十七条 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八条 信访办收到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如转送、交办的时间超过10日的,应主动与转送、交办机构联系,明确责任,认定办理期限,避免相互推卸责任。

  第十九条 信访办认为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在3日内与转送、交办机构的经办人联系沟通,书面说明本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条 凡来信来访事项,信访办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咨询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当场予以解答,同时可告知其也可向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或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二)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转监察队调查处理;

  (三)反映劳动争议的,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出《劳动争议协调函》予以调解,七日内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四)反映劳动争议中含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综合事项,发出《劳动争议协调函》予以调解,七日内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并同时转监察队备案;

  (五)属于上级领导批示的信件,局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送本单位领导批阅,并根据领导的批示做好案件的转办、督办及反馈工作;

  (六)反映其他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转相关业务科室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30人以上(含30人)的上访、罢工、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破坏公共设施或对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信访办应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做好详细记录,做好上访人的稳定工作,协助选出代表和联络人,根据事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由局领导决定并安排相关业务科室派员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劳动争议案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在区行政中心范围内的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由信访办报告局领导,并负责引导信访人至信访接待大厅或影剧院等场所,予以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科和劳动监察队予以配合。

  (二)发生在行政中心范围外的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监察队派员赶到现场,引导上访人返回单位或指定的场所,并做好上访人的稳定工作,根据上访事由,与劳动关系科共同协调处理。

  (三)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而引发的重大劳动争议,由劳动关系科协调处理。

  (四)符合欠薪垫付条件的重大劳动争议,由欠薪办依法启动欠薪垫付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办每月将劳动争议隐患单位或投诉较多的单位筛选后,上报给局领导,并转监察队备案。属于重大疑难信访件的,报局领导审定后包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信访专线来电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由信访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和请求、事实、理由,按来信方式答复当事人或转相关业务科室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通过电子邮件咨询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由信访办通过电子信箱回复或电话答复;凡通过电子邮件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由信访办核对信访人的真实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后,按来信方式转监察队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通过传真咨询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由信访办通过传真回复;凡通过传真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由信访办核对信访人的真实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后,按来信方式转监察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信访件,办公室应及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批阅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办、本局办公室对各类需要转送、转交或退回处理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是:

  (一)属本局相关科室处理范围的,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

  (二)非本局业务范围的,在受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出。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反馈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的理由。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请示交办单位批准。

  第三十条 局各业务科室对信访办、局办公室转来的信访件,要落实承办人,认真办理,按办结时限及时向信访办回复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回复信访办的办理结果必须详细具体, 以答复信访人的内容和格式行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文责自负。

  第三十一条 信访办在收到局相关业务部门的回复后,应在3个工作日通知信访人。

  第七章 信访督查

  第三十二条 信访办和局办公室应加强对局各科室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督促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工作人员,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让信访人为自己办私事,接受信访人钱财或宴请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信访办应制订劳动信访工作程序,方便当事人信访。

  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盐田区劳动信访处理暂行办法》废止。

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盐田区劳动办法》的通知
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
盐人力[200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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