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州国土资源局制定的《伊犁州直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伊犁州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伊犁州直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州国土资源局 2006年1月1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新政发[2005]107号),进一步加强伊犁州直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伊犁州直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自治州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实现“工业富州”目标,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提供了可靠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州矿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作为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地区,州直矿业发展还存在布局不合理、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环境保护差、安全生产事故较多等突出问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按照州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调整优化矿业结构为主线,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原则是:坚持统一部署、依法推进、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总方针,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认真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清理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和重点 (一)整顿工作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砂石粘土类矿产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转报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转报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矿种不相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县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炸封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依法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封闭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要依法查处。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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