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暂行规定”所指的地下热水,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出水温度大于25℃(含25℃)的基岩水。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人工开凿的热水井。
二、“暂行规定”所指地下热水的管理范围,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开凿的地下热水井(简称“地热井”),扩泉或开发利用天然出露的温泉。虽非开凿地热井,在勘探采矿中(如找石油、气、矿)或由于其他目的(如开凿冷水井或试验项目)开凿出地下热水,也属于该管理范围。
三、开凿地热井(包括生产井、更新井、回灌井、探采结合井、试验井等),必须申领《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后,方能组织施工。
1.凿井单位向市地热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地热处”)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说明凿井目的、用途、用水计划等。
(2)1:2000的凿井平面位置图。标明已有井位、新凿井位、地下供水弃水排放管线,城市道路和市政工程等。
(3)集体或个人申请凿井时,应持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证明。
2.市地热处根据合理开发地热资源的原则进行审理。向有关部门签发征询意见单。审查合格后,签发《开凿地下热水井设计通知书》。通知书中要对井位、地下热水用途、取水层位、取水量等加以说明。
3.凿井单位持《开凿地下热水井设计通知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探采结合井由勘探单位进行设计)。地热井设计完成后,报经市地热处批准,发给《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
4.凿井单位凭《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根据其具体情况,向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和土地许可证。
5.凿井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向凿井单位提交地质及水文地质综合图表(包括地质剖面及钻孔结构、测井、试水、测温等)、洗井及水质全分析报告表等资料。经凿井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四、用水单位开采使用地下热水须办理《地下热水井开采许可证》。
1.办理《地下热水井开采许可证》,须向市地热处提交年度用水计划、地热井全部技术资料(第三条第5款所述)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地热水综合利用规划及实施方案。
2.为勘探目的凿成的地热井,由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的单位到市地热处办理《地下热水井开采许可证》。
3.专门用于地震观测、水位水温监测的地热井,用水单位要到市地热处登记,填写《地下热水井用水单位登记表》,提交1:2000的井位图。
4.非开采井启用时,也要办理《地下热水井开采许可证》。
5.凡开凿地热井,但成井水温低于25℃而需开采井水者,应按开采普通地下水管理办法到市节水办公室办理冷水井登记手续;开凿冷水井,但成井水温在25℃(含25℃)以上而需开采井水者,则应按“暂行规定”到市地热处办理《地下热水井开采许可证》。
五、凡领有《地下热水井开采许可证》的地热井,应按市地热处统一规定安装计量热水表。
1.新凿地热井,须在开采地下热水前安装计量热水表。
2.采、灌两用地热井,须安装开采、回灌两套计量热水表。
3.计量热水表由市地热处统一购置,经费由用户自理。
六、用水单位应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向国家交纳水费”。具体规定如下:
1.按月向市地热处交纳水费。
2.新凿地热井,自正式开采地下热水之日起计量收费。
3.涉外单位(指宾馆、浴池、游泳池、医院等)用于为外宾服务的地下热水,每立方米收费0.40元。
4.工业生产用地下热水,按地下热水收费标准的四倍收费。
5.地下热水收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市地热处征得市物价局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七、“用水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用水单位每年用水量由市地热处根据资源情况和用户实际需要,参考历年用水指标确定。每年一月份下达各用户当年计划用水指标。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指标时,按以下规定实行累计加价收费。
1.超计划指标20%以内,其超量部分按水费价格的二倍收费。
2.超计划指标20%以上-40%,其超量部分按水费价格的三倍收费。
3.超计划指标40%以上-60%,其超量部分按水费价格的四倍收费。
4.超计划指标60%以上-100%,其超量部分按水费价格的五倍收费。
5.超计划指标100%以上,除超量部分按水费价格的五倍收费外,市地热处应责令该用水单位停止用水。待其采取节水措施后,再恢复用水。
八、“有条件的用水单位应积极进行人工回灌热水”。
1.市地热处积极支持用水单位利用热能消耗后的热弃水,进行地下回灌。
为防止污染地下热水资源,凡用地热井进行回灌或在地热田建造回灌工程,其实施方案须报市地热处审定,办领“回灌许可证”。
2.有条件的地区在市地热处统一组织下,逐步推行串井联井供热,建立共用回灌系统。
3.经批准回灌地热弃水的用水单位,可减收相应的地热水水费。
九、地下热水用户须接受环保、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凡开采地下热水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用户,要及时采取确有成效的治理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或其它水源。并接受环保、卫生部门的监督。
2.凡开采同人体直接接触而有危害的地下热水,应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预防措施。
3.腐蚀严重或水源含对人体有害组分超标的地热井,用水单位应委托有关部门每年对该种组分监测一次,并将结果报市地热处。
4.地热水的排放应符合北京地区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排放温度应低于35℃。
5.为了保证地热井的安全使用,用水单位每五年应对地热井进行一次井下状态检查。对井深、井径、井身结构、井温、结垢腐蚀及井底沉积物进行测定,对发生问题或有发生问题前兆的井应及时处理,防止事故。
6.对地热井进行井下状态检查或复苏治理过程中,应对井壁结垢物的物理、化学性质,井深、井径、井身结构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保证安全施工。
十、报废和更新地热井须报市地热处批准,并做好地面保护工作。
1.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造成地热井报废时,用水单位可向市地热处申请开凿更新井。
2.开凿地热井,因施工不当、孔内事故等原因不能成井者,经市地热处批准可另凿新井。如报废地热井可能影响新凿地热井或地下热储层,须用水泥全孔封堵。
3.为防止污染热储层,对于地热成井或半成井报废时,应由井权所有单位负责用水泥进行全孔封堵或采取其他可靠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十一、新凿地热井在成井后半年内无故闲置不用者,由井权单位交纳闲置费。
1.正常使用的地热井,其停用间隙期,如采暖地热井的非采暖期,视为非闲置期,不交纳闲置费。
2.闲置费的征收:自闲置之日起第一年按月交纳成井全部工程费的1‰;
闲置第二年内按月交纳成井全部工程费的2‰;闲置第三年后按月交纳成井全部工程费的5‰。
3.闲置井如井权单位不交纳闲置费,由市地热处将其地热井没收,实行统一管理。
十二、违反“暂行规定”擅自凿井或擅自开采地下热水和进行人工回灌地热弃水者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者,市地热处按成井工程费的15-50%罚款(由凿井施工单位和委托凿井单位各承担一半)。
2.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热水者,按水费的5-10倍罚款,并令其停止用水。待办理《地下热水井开采许可证》后,再恢复用水。
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地下热水回灌者,除不减收回灌的水费外,还要根据危害程度追究责任,按有关环保法罚款。并承担因回灌造成事故的损失费和调查费。
十三、收费、上缴和使用。
1.水费以无承付托收方式收取。
2.闲置费和罚款直接向市地热处交纳。
3.水费、闲置费、罚款的全部收入由市地热处负责上缴市财政局。
4.以上各种费用收入,本着取之于地热,用之于地热的原则,用于补助地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勘探和科研;奖励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管理、节能节水好的单位和个人。经费的使用每年由市地热处提出计划,报市计委审批。
十四、为合理开采地下热水和保护地热资源,市地热处除按本细则对本市地热井加强管理外,还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资源情况和技术经济条件,编制全市地热资源管理区划和开发利用规划。
2.组织用水单位间的相互协作,串井联井,配套建立统一调度的生产回灌系统。
3.组建地热水厂,兴办开发性企业。
4.推广节水节能的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5.向用水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组织信息学术交流。
十五、用水单位应对地热井加强维护和管理。
1.汇集成井及井下状态检查资料,地热井泵房和管网图纸。建立地热井单井技术档案。
2.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单井管理责任制。
3.填写“地热井运行日志”。记录运行情况、水量和水温变化、孔内事故及处理方法和结果,井、泵维修情况等。
4.按时向市地热处报送观测资料。
十六、地热井井权转移,原井权所有单位应会同接受单位持介绍信到市地热处办理井权转移、用户变更手续,建立联系制度。
十七、为保护地热资源、维护用户利益和保证钻探质量,承担地热井钻孔设计和凿井施工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级别的勘探证书,或是市有关部门确认的地热井设计施工单位。
十八、为保护地下热储层、延长地热井使用寿命,地热井出现故障需要修井时,用水单位应将修井方案和施工单位报经市地热处同意后方能施工。市地热处在收到报告后三日内给予答复。
十九、用水单位应保护好地热自备井、监测井、地热水厂设施。凡破坏地热井及附属设施,应赔偿损失。触犯刑律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地热管理处负责解释。自本实施细则实行之日起,北京市“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草案)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