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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老矿山找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老矿山找矿工作是指在有资源潜力的现有矿山深部和外围,按照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要求,以矿山企业为投资主体,公益性地质工作给予适当支持,以增加矿山接替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矿产勘查活动,是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老矿山找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老矿山找矿工作 (一)老矿山找矿是促进我国矿业城市(镇)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在老矿山深部和外围开展矿产勘查,增加可采资源储量,投资少,见效快,稳定和扩大矿山产能,有利于提高矿山企业综合生产效益,有利于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有利于延长矿山服务年限、保障就业,对促进矿业城市(镇)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老矿山找矿是快速实现找矿突破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老矿山找矿工作,就矿找矿,攻深找盲、探边摸底,可以提升我国重要矿山密集区成矿规律认识水平,创新深部成矿和找矿理论,完善深部找矿方法与技术体系,指导区域找矿,实现快速突破。 (三)老矿山找矿是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的重要实践。老矿山找矿工作是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的重要体现。要通过组织实施老矿山找矿工作,进一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多元投资的地质找矿制度平台,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切实加强老矿山找矿工作。 二、统筹老矿山找矿工作部署,健全完善组织实施体系 (四)准确定位,明确主体。老矿山找矿工作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支持国家紧缺大宗战略性矿产、资源潜力大、企业积极性高的矿山,优先支持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和资源危机的其他矿山。矿山企业是开展老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工作的主体,应主动开展老矿山资源潜力调查与评价,申报老矿山找矿项目时要有明确的工作方案和经费安排。勘查单位要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勘查经验和技术人才等优势,按照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要求,与矿山企业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努力实现找矿突破。 (五)工作统筹部署,经费分类管理。老矿山找矿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资金和企业出资组成,以企业出资为主。国家财政资金适当支持矿山基础性地质工作,主要用于矿山基础地质工作、前期调查评价、大比例尺成矿预测和部分验证工作。矿山企业出资重点开展增储勘查工作。经费使用上实行资金分类管理、统一预算标准,工作统筹部署、公商联动。 (六)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按照“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保护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调动找矿积极性。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地质条件等方面,组织企业开展老矿山资源潜力调查评价,统筹论证老矿山找矿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部署建议,并负责老矿山找矿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要加强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联系,对各地立项申请的中央财政资金,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经费管理。发挥技术优势,做好业务支撑。 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要统筹全国老矿山找矿工作,协调工作部署与组织实施,会同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组织立项论证,公平公正公开优选项目。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受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委托,组织开展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七)加强成果资料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和管理费用,应列入老矿山找矿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汇交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部、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地质资料共享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分布式岩芯馆和信息共享体系。 (八)建立项目监审制度。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建立责任到人、任务到区的监审体系,负责找矿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支持老矿山找矿工作 (九)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安排支持老矿山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用于提高矿山深部和外围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推进和带动企业开展增储勘查工作。同时,开展基础研究,促进区域成矿规律研究和找矿预测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区老矿山找矿工作需求,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十)优化矿业权配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矿山企业开展老矿山找矿工作,对于老矿山外围已设矿业权需要整合的,要积极协调推进整合。对于老矿山深部和外围空白区的探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业权出让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出让给矿山企业。暂停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需要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发挥科技引领作用。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勘查单位和科研院所开展重大地质问题和找矿预测研究,加强找矿关键方法技术的攻关与推广,缩短找矿周期,提高找矿效果。 (十二)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服务和现场指导,协助解决施工中的技术疑难问题;针对老矿山找矿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土资源部
2013年2月2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老矿山找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13]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