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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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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9日至20日举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组织命题、监考、评卷等,统一认证土地估价师资格,发放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并协助部完成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二、报名条件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规划以及经济、地理、建筑工程等,下同)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三)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三、报名事宜
  
  报考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士兵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两寸免冠近照2张,到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核后原件退回,同时如实填写报名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核后,按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学历、职称、专业工作年限的顺序建立报考人员名单数据库,编排考号(见附件5),印制准考证(见附件7),并于8月31日前将附准考证号的报考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报部土地利用司,并附相应数据库软盘。
  
  因报考人员在填写报名表时造成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其个人自负;因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准考证时造成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及参考资料
  
  各科考试范围见《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附件1)。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四门。四科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第一、二、三科实行标准化考试,第四科采取笔试形式。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一套四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及近期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10月19日:土地管理基础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14:30-17:00
  
  10月20日: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9:00-12:00
  
  土地估价实务14∶30-17∶30
  
  六、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区、市)各为独立的1个考区,每30人设一考场,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
  
  七、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试有关工作,确保今年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各考区应设立本地2002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主管厅(局)领导担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考试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报名登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编排报考人考号、安排考点考场、协助监考、发放准考证等工作。考区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9月30日前告部土地利用司。
  
  附件:
  
  1.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略)
  
  2.考场规则
  
  3.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4.试卷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5.考号编排原则
  
  6.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7.准考证统一式样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2:
  
  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二、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支2B铅笔、橡皮、尺子和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并对第四科进行答题。填写(填涂)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或作标记的答题卷、答题卡不予记分。
  
  六、开考时间到,应试人员方可答题。答题时应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并保证字迹清楚。标准化考试部分应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选项中填涂应试人员认为正确的答案,答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均无效;计算和实务部分试题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密封线内或草稿纸上均无效。
  
  七、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人答卷、卡或相互核对试卷、答案内容,不得夹带换卷、卡,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不得冒名代考。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监考人应及时回收试卷、卡及草稿纸;交卷、卡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八、考试时间终结,应试人员应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考试中相互交谈的;
  
  (二)考试时间终结前,离开考场后即大声说话或长时间逗留的;
  
  (三)开考15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时间终结仍继续答题的。
  
  十、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各科成绩:
  
  (一)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三)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在试卷上作识别标记的;
  
  (四)窥视他人试卷、卡,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十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即收缴准考证,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取消下一次报考资格:
  
  (一)考试中换答题卷或答题卡、携带试卷或答题卡、草稿纸出考场或撕毁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应考和代人应考的。代考人、被代考人由总监考人提请有关方面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代考人已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由国土资源部吊销其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的;
  
  (四)扰乱考场秩序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行为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附件3:
  
  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考试规则,维护考场纪律,监督应试人员公平、公正考试,批评、制止并处理违纪、作弊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一天到达考点,完成下列工作:
  
  (一)明确各自的岗位、任务和分工,熟悉考试各项要求;
  
  (二)现场核对考场座位编号,巡视考场并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中一人专管。
  
  四、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一名监考人员在考场门前检核应试人员证件,另一名监考人员要引导应试人员到指定的座位,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五、第一科开考前由监考人员中1人向应试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然后二人与随机选定的1名应试人员共同对试卷进行验封,没有问题的,应在开考前10分钟面对应试人员开拆试卷袋、发放试卷和答题卡;有问题的,应及时向总监考人报告。
  
  六、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内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填写考号和姓名,并核对应试人员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对于无准考证、身份证的,应即刻将其请出考场。在填写(填涂)考号、姓名、身份证号的时间内,应试人员不得答题。
  
  七、考试时,除应试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区考务工作负责人(须佩戴监考标志)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总监考人应经常在各考场间巡查。各考场监考人在开考30分钟后应立即对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加盖“作废”章。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九、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对情形严重的,应报告总监考人作此场考试不计分处理(见附件2)。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和《缺考人员名单》,对作弊行为及时进行登记。
  
  十、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十一、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将试卷带出、传出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十二、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考试终结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应试人员提示注意时间。考试时间终结,应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答题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迅速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即回收、清点试卷、答题卡,并按考号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要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
  
  十四、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答题卡完毕后,应将试卷集中送至考点的监考办公室,按密封要求进行集中封装,并在密封袋口签字后,于15分钟内送到总监考人处加盖密封章。
  
  附件4:
  
  试卷的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一、试卷(答题卷、答题卡)、监考证、“作废”章等由国土资源部委派的专人送达至各考区。
  
  二、试卷抵达考区后,经考区负责人检查密封包装后,存放至保密室(保险柜)内,加贴封条,钥匙交由总监考人妥善保管。考试开始前,应确保试卷安全,任何人不得启封试卷。
  
  三、每科开考前45分钟,由总监考人在考区负责人、考场监考人员共同到场的情况下开袋验卷,取出相应科目试卷,验封后分发给各考场监考人员。第一科试卷分发时一并分发监考证、“作废”章。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在15分钟内将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缺考人员名单》收齐,并与按顺序号装订成册的全部答题卷及答题卡(答题卡不得装订)(缺考人的答题卷、答题卡以及作弊卷、卡必须加盖“作废”章)一同封好,在封口处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签名后交总监考人打包密封。
  
  五、每科试卷打包后,贴上密封条,由总监考人、考区负责人签字后装入袋中,放回保密室(保险柜),再加贴密封条。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六、各科试卷均打包签字后,由总监考人带回,送至指定地点。
  
  七、第四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在汇交答题卷、答题卡的同时如数交回监考证。
  
  附件5:
  
  考号编排原则
  
  一、各考区的报考人员考号按统一编码格式编排,如下表所示:
  
  ┌───┬─────────┬────────┬───────┐
  
  │ 序号 │省(区、市)名称│ 考区所在地 │ 考号编码 │
  
  ├───┼─────────┼────────┼───────┤
  
  │1 │北京市│ 北京市 │200411××××│
  
  ├───┼─────────┼────────┼───────┤
  
  │2 │天津市│ 天津市 │200412××××│
  
  ├───┼─────────┼────────┼───────┤
  
  │3 │河北省│石家庄市│200413××××│
  
  ├───┼─────────┼────────┼───────┤
  
  │4 │山西省│ 太原市 │200414××××│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200415××××│
  
  ├───┼─────────┼────────┼───────┤
  
  │6 │辽宁省│ 沈阳市 │200421××××│
  
  ├───┼─────────┼────────┼───────┤
  
  │7 │吉林省│ 长春市 │200422××××│
  
  ├───┼─────────┼────────┼───────┤
  
  │8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200423××××│
  
  ├───┼─────────┼────────┼───────┤
  
  │9 │上海市│ 上海市 │200431××××│
  
  ├───┼─────────┼────────┼───────┤
  
  │10│江苏省│ 南京市 │200432××××│
  
  ├───┼─────────┼────────┼───────┤
  
  │11│浙江省│ 杭州市 │200433××××│
  
  ├───┼─────────┼────────┼───────┤
  │12│安徽省│ 合肥市 │200434××××│
  
  ├───┼─────────┼────────┼───────┤
  
  │13│福建省│ 福州市 │200435××××│
  
  ├───┼─────────┼────────┼───────┤
  
  │14│江西省│ 南昌市 │200436××××│
  
  ├───┼─────────┼────────┼───────┤
  
  │15│山东省│ 济南市 │200437××××│
  
  ├───┼─────────┼────────┼───────┤
  
  │16│河南省│ 郑州市 │200441××××│
  
  ├───┼─────────┼────────┼───────┤
  
  │17│湖北省│ 武汉市 │200442××××│
  
  ├───┼─────────┼────────┼───────┤
  
  │18│湖南省│ 长沙市 │200443××××│
  
  ├───┼─────────┼────────┼───────┤
  
  │19│广东省│ 广州市 │200444××××│
  
  ├───┼─────────┼────────┼───────┤
  
  │20│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200445××××│
  
  ├───┼─────────┼────────┼───────┤
  
  │21│海南省│ 海口市 │200446××××│
  
  ├───┼─────────┼────────┼───────┤
  
  │22│重庆市│ 重庆市 │200450××××│
  
  ├───┼─────────┼────────┼───────┤
  
  │23│四川省│ 成都市 │200451××××│
  
  ├───┼─────────┼────────┼───────┤
  
  │24│贵州省│ 贵阳市 │200452××××│
  
  ├───┼─────────┼────────┼───────┤
  
  │25│云南省│ 昆明市 │200453××××│
  
  ├───┼─────────┼────────┼───────┤
  
  │26│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200454××××│
  
  ├───┼─────────┼────────┼───────┤
  
  │27│陕西省│ 西安市 │200461××××│
  
  ├───┼─────────┼────────┼───────┤
  
  │28│甘肃省│ 兰州市 │200462××××│
  
  ├───┼─────────┼────────┼───────┤
  
  │29│青海省│ 西宁市 │200463××××│
  
  ├───┼─────────┼────────┼───────┤
  
  │30│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200464××××│
  
  ├───┼─────────┼────────┼───────┤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200465××××│
  
  └───┴─────────┴────────┴───────┘
  
  注:考号编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前4位即“2002“代表考试年份;第5和第6位共同构成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最后4位为上述考区某报考人员参加本次考试的流水顺序号。如“2002110123”表示该考号是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北京考区第123号报考人员的考号。
  
  二、各报考人员考号应随机编排,考区内相同地区报考人员的考号尽可能不连号;严禁同一单位报考人员的考号连号。发现问题的全考区所编考号无效,由部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编排。
  
  三、各考区也可选用部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的考号随机编排软件包完成考号编排工作。
  
  附件6:
  
  考点考场选择与准备
  
  一、各考区应保证所选考点交通便利、安全,考场安静、宽敞、光线充足(有照明设备保障)、桌椅适合成年人使用。可选用当地的中学教室作为考场,但不得选用阶梯教室。考场设置必须集中,便于总监考人随时巡查。
  
  考场内课桌须反向摆放,桌内要清空。每个考场按30人设置,剩余不足30人的按一个考场设置。应试人员的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二、各考区应在考场所在地设立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专门场所。
  
  三、各地要尽快向全社会公布报名日期、地点、条件等有关事项,组织好报名、准考证制作和发放等工作。
  
  四、考试前一天,工作人员要将考场安排、考场规则和考试时间表张贴在各考场外。按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的顺序将准考证号粘贴于考桌的左上角。经监考人员检查核对后封闭考场。考场封闭后,在开始考试前和当天考试结束后任何人员不得再进入考场。
  
  五、考试期间,考务办公室须配备墨水、统一草稿纸(A4)、装订机、剪刀、卷头纸、针、线绳和胶水等文具用品。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有条件的考区可聘请1至2名医务人员、保卫人员。
  六、各考区要按每个考场2名监考人员的标准聘请责任心强、能秉公监考的当地教师作为监考人员,不得选派国土资源系统人员担任监考人员。国土资源部将向各考区派遣1-2名总监考人。
  
  七、各考区应事先将本考区监考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工作证号、身份证号打印成表,供总监考人到达后进行资格审核之用。
  
  附件7: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准考证
  
  统一式样
  
  (正面)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准考证
  
  ┌────┬───────┬────┬──────┬─────┐
  
  │ 姓名 ││性别││2寸免冠 │
  
  ├────┼───────┴────┴──────┤彩色正│
  
  │工作单位││面近照│
  
  ├────┼───────────────────┤│
  
  │考 场 号│││
  
  ├────┼───────────────────┤│
  
  │考 号 │││
  
  ├────┼───────────────────┤│
  
  │身份证号│││
  
  ├────┼───────────────────┴─────┤
  
  │ 考 │ 2004年11月20日 │
  
  │ 试 │土地管理基础│
  
  │ 科 │9∶00-11∶30│
  
  │ 目 │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
  
  │ 及 │14∶30-17∶00 │
  
  │ 时 │ 2004年11月21日 │
  
  │ 间 │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
  
  ││9∶00-12∶00│
  
  ││土地估价实务│
  
  ││14∶30-17∶30 │
  
  └────┴─────────────────────────┘
  
  (背面)
  
  注意事项
  
  一、每场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试开始后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第一、二、三科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第四科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卷上答题,答在密封线内或草稿纸上均无效。
  
  三、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四、考试结束或提前退出考场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9日至20日举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组织命题、监考、评卷等,统一认证土地估价师资格,发放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并协助部完成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二、报名条件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规划以及经济、地理、建筑工程等,下同)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三)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三、报名事宜
  
  报考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士兵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两寸免冠近照2张,到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核后原件退回,同时如实填写报名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核后,按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学历、职称、专业工作年限的顺序建立报考人员名单数据库,编排考号(见附件5),印制准考证(见附件7),并于8月31日前将附准考证号的报考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报部土地利用司,并附相应数据库软盘。
  
  因报考人员在填写报名表时造成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其个人自负;因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准考证时造成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及参考资料
  
  各科考试范围见《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附件1)。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四门。四科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第一、二、三科实行标准化考试,第四科采取笔试形式。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一套四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及近期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10月19日:土地管理基础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14:30-17:00
  
  10月20日: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9:00-12:00
  
  土地估价实务14∶30-17∶30
  
  六、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区、市)各为独立的1个考区,每30人设一考场,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
  
  七、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试有关工作,确保今年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各考区应设立本地2002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主管厅(局)领导担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考试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报名登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编排报考人考号、安排考点考场、协助监考、发放准考证等工作。考区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9月30日前告部土地利用司。
  
  附件:
  
  1.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略)
  
  2.考场规则
  
  3.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4.试卷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5.考号编排原则
  
  6.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7.准考证统一式样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2:
  
  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二、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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