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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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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决策,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要求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一)检查验收重点是看治理整顿是否取得实效。要通过这次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检查验收先由省级政府统一领导,逐级进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要从严掌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对验收不达标的要采取得力措施,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国务院督查组督查过的重点城市,验收不达标的,视为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不达标。
  
  二、检查验收标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协助,其他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参与。根据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并认真进行了督查。
  
  2.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
  
  3.对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撤销或修改。
  
  4.对国务院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已经或者正在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能够复耕的,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权得到纠正。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1.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已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
  
  2.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问题得到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四)执法不严、管理松弛得到纠正,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者曝光。
  
  2.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负有责任的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已经作出深刻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地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
  
  3.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4.国土专项资金管理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
  
  5.土地市场建设各项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在治理整顿期间建立或者完善,并有效地贯彻执行。
  三、检查验收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要听取政府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调阅台账、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实地检查。
  
  (二)检查验收步骤
  
  各级地方政府都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从县级政府开始逐级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由上一级政府逐市、地、州、逐县、市、区进行。20%以上的县、市、区验收不达标的,该市、地、州不得向省级政府申请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于2003年年底前向国务院提交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报告,并抄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于2003年12月起组成联合检查组,陆续对各地治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国土资源部
  
  2003年10月13日

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决策,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要求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一)检查验收重点是看治理整顿是否取得实效。要通过这次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检查验收先由省级政府统一领导,逐级进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要从严掌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对验收不达标的要采取得力措施,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国务院督查组督查过的重点城市,验收不达标的,视为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不达标。
  
  二、检查验收标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协助,其他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参与。根据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并认真进行了督查。
  
  2.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
  
  3.对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撤销或修改。
  
  4.对国务院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已经或者正在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能够复耕的,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权得到纠正。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1.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已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
  
  2.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问题得到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四)执法不严、管理松弛得到纠正,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者曝光。
  
  2.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负有责任的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已经作出深刻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地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
  
  3.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4.国土专项资金管理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
  
  5.土地市场建设各项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在治理整顿期间建立或者完善,并有效地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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