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河北省白洋淀水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河北省白洋淀水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白洋淀水产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促进淀区水产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白洋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白洋淀水域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水产生产活劫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白洋淀水产生产的最低水位为七点五米,低于七点五米时,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水出淀。
  
  第四条  凡向淀区排放污水,应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积极治理,减少污染,以保证淀区水质符合功能区的要求。
  
  第五条  白洋淀禁渔期为每年五月十五日至八月十五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淀区县对重点资源的产卵场、育幼场,还可划定禁渔区。
  
  第六条  主要经济水产动、植物的最低采捕标准为:草鱼体长三十五厘米,鲢鱼体长三十三厘米,鳙鱼体长三十三厘米,鲤鱼体长二十五厘米,鲫鱼体长十三厘米,鲂鱼叉长二十五厘米,元鱼体重三百五十克,河蟹背甲长七厘米;水生植物必须成熟后方可采收。
  
  第七条  取缔鱼鹰、密网、围埝、卷箔、布袋网等损害水产资源的鱼具和捕捞方法。
  
  第八条  凡在淀区经营养殖业、种植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水面使用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水产资源进行掠夺性经营。
  
  第九条  白洋淀水产只限淀区内和沿淀村渔民从事捕捞作业。渔民从事捕捞作业,必须逐级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向所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统一核发捕捞许可证。
  
  捕捞许可证不准转让、出租或买卖。
  
  第十条  白洋淀水产资源的增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分级实施。
  
  第十一条  凡在淀区从事捕捞作业的船只,在领取或每年审核捕捞许可证时,暂定每只船缴纳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以后随捕获量增加而提高。
  
  第十二条  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赔偿资源损失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实行财政专设帐户储存,取之于渔,用之于渔,主要用于淀区的增殖事业,不得挪用。具体数额和使用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赔偿资源损失费以及罚没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和渔政部门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无捕捞许可证及持无效许可证捕捞者,违反禁渔区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和用具外,罚款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赔偿资源损失费一百五十至五百元。
  
  (二)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和被取缔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及渔获物幼鱼比例大于同品种20%的,在淀区猎捕水禽的,没收非法所得和用具,罚款二十至四百元,赔偿资源损失费三十至六百元。
  
  (三)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除没收渔获物外,罚款十至四十元,赔偿资源损失费三十至六十元。
  
  (四)买卖出租、转让以及涂改、伪造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五)收购、贩卖违反本办法捕捞的渔获物,除全部没收渔获物外,按渔获物折款的20%罚款。
  
  (六)使用渔鹰捕捞者,每只罚款一百至二百元,重犯者加倍罚款和赔偿资源损失费。
  
  (七)毒鱼、电鱼、炸鱼者,没收用具和渔获物,罚款二十至一千元,赔偿资源损失费五百至二千元。
  
  (八)偷捕养殖水产品和破坏养殖设施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九)在淀区经营养殖业、种殖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掠夺性经营的,发证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十五条  拒绝管理、阻碍渔政人员执行公务的,偷窃、哄抢或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他人养殖产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处罚条款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而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收缴的罚款和赔偿的资源费及没收的渔获物,必须开列收据。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者,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白洋淀水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 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67.5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