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分局、市局执法监察总队: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能,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2011〕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总队、区县国土分局和国土管理所(以下简称各(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责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切实履行“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职责,努力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报告准确、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责任监督管理应当公正公平,注意把握教育、批评与处罚(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发现责任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制度,统筹完善群众信访举报、12336电话举报、电子邮件举报、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的线索平台,充分利用“批、供、用、补、查”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下称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重点发现以下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非法占地;
(二)非法转让土地;
(三)破坏耕地;
(四)非法批地;
(五)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六)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七)非法转让矿业权;
(八)其他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区分一般和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下列情形属于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一)非法批地、占地涉及耕地5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30亩以上,初步认定违法行为主体、现状地类、规划用途、发生时间、地点、标的物类型与用途及数量等基本情况的;
(二)非法批地、占地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类型与供地政策,严重侵害群众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
(三)“顶风违法”、已作处罚(理)后又被发现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群众信访,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处理,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五)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特别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非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
(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有责任的主要(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一年度内,本辖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同比国土资源部部署卫片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宗地数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率均低于80%,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二)一年度内,出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查办,或者国内动态清样、内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中央主流媒体曝光的本辖区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经核查属实或基本属实,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发现的;
(三)一年度内,本辖区发生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部门)没有发现或没有报告,而市委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领导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并有明确指(批)示,或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并通报、挂牌督办或责令整改超过2起,且无正当原因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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