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省管辖区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及其赖以繁殖成长的环境条件,均应予以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各级水产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渔政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水产行政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的领导。 
  公安、工商、环保、水利部门协助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 
 

    第四条   下列水生动物最低可捕标准: 
  (一)海水鱼:小黄鱼,体长十八厘米;带鱼(刀鱼),肛长二十四厘米;鳓鱼(鲶鱼),叉长三十一厘米;鳕鱼(大头鱼),体长二十八厘米;鲐鱼(鲐鲅鱼),叉长二十二厘米;鲅鱼,叉长四十五厘米;高眼鲽(长脖),体长十七厘米;黄盖鲽(小嘴),体长十九厘米;石鲽(石江子),体长十九厘米;半滑吞鳎(牛舌),体长十七厘米;牙鲆(牙片),体长二十七厘米;黄姑鱼(月乐),体长二十三厘米;白姑鱼(白敏子),体长十七厘米;鲳鱼(镜鱼),叉长二十厘米;真鲷(加吉),体长十九厘米;敏鱼(敏子),体长三十厘米;鲈鱼(鲈子),体长四十厘米;棱鱼(红眼棱),体长三十厘米;鲻鱼(白眼棱),体长二十七厘米;太平洋鲱鱼(青鱼),叉长二十二厘米。 
  (二)淡水鱼(长度均指体长):鲫鱼、香鱼,十七厘米;大银鱼,十三厘米;鳊鱼、鲂鱼,二十三厘米;鲤鱼、重唇鱼,二十七厘米;雅罗鱼、鲴鱼,二十七厘米;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四十四厘米。 
  (三)虾类:对虾、鹰爪虾、青虾、毛虾以捕捞期为限。 
  (四)蟹类(长度指从头胸甲中央刺至甲后缘的垂直距离):梭子蟹,七厘米。 
  (五)其它:海参,鲜品全长十七厘米,一次加工品七厘米;海胆,五厘米(去棘后的壳径);鳖,十七厘米(背甲最长部的直径),但不准拾取鳖卵。 
  人工养殖、增殖的重点保护品种,参照本条有关可捕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在航次渔获物中,重点保护品种低于可捕标准部分的比例:海产品种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海参每捕捞一次不得超过百分之三;淡水水生品种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在捕捞作业中遇到密集的幼鱼时,应转移渔场。 
 
 
第三章 禁渔期和禁渔区 
 

    第六条   下列保护对象的禁渔期: 
  对虾,天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工增殖的按省水产局规定执行;河蟹,自十一月十六日起,至翌年九月十五日止;毛蚶,自六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魁蚶,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文蛤、马蹄蛤、花蛤,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蛤仔、沙蚬子、蚬子,自五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四角蛤蜊、白蚬子、白蚶子,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牡蛎,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扇贝,自五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鲍鱼,自七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蛏,自五月一日起,至七月二十日止;红螺,自七月一日起,至九月十日止;香螺,自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海参,在渤海自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在黄海自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海蜇,自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二十日止;海胆,自八月十六日起,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鳖,自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紫菜,自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石花菜,自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第七条   下列网具的禁渔期: 
  蠓子网,小眼安康网、河张网、小樯张网、张网、小眼扒拉网,自六月五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袖网,十五渔区的一二小区、十四渔区的三六九小区、二十七渔区的二小区自五月三十日起,至八月十日止(其他渔区自五月三十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大桶网、坛网,自五月三十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须笼网、起落网、青虾倒帘网、梁网,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流刺网,一二三四九渔区自六月二十日起,至八月二十日止;淡水捕捞网具,自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第八条   下列捕捞渔船的禁渔区: 
  机轮拖网渔船按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和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九马力以上的渔船,不得进入北纬40°20′以北,东经121°30′以西海域捕捞毛蚶子。 
  八十马力以上的渔船,未经省水产行政部门批准,不准进入一二三四九渔区捕捞海蜇。 

    第九条   在鱼虾蟹类产卵回游的江河从事捕捞作业,应留出一定宽度的回游通道。不准遮断河面拦捕,不准在闸口拦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自进入养殖区、增殖区和管养区从事采捕作业。 
 
 
第四章 渔具和渔法 
 

    第十一条   捕捞网具的网目: 
  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目(指尺寸,下同)按国家规定执行。 
  在黄海、渤海从事秋捕对虾作业的,一百四十九马力(不含增压,下同)以下的拖网船所用拖网的囊网网目,不得小于五十毫米;一百五十马力以上的拖网船所用拖网的囊网网目,不得小于五十四毫米。 
  插网和用于淡水捕捞作业的拉网、铁脚子、张网、扒网、袋河网、行闸网、坐闸网的网目,不得小于六十七毫米。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手推网、小倒帘网、坡网、人拉小网、旋网、小边网、冷布网、麻布网、漂网(赶网)以及拍蛤子、裸潜、鱼囤、捧击、鱼罩、土亮、压密、片钩、掏干锅、毒鱼、炸鱼、电鱼、鱼鹰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鱼。 
 
 
第五章 渔场管理 
 

    第十三条   沿海渔业水域实行划区分级管理。滩涂、浅海养殖水域,由所在市、县(市)区水产行政部门管理;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其他水域,由省水行政部门管理。 
  内陆渔业水域,按行政区划管理。跨界水域,由毗邻各方共同管理;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水产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所用网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底拖网,由省水产行政部门批准;定置网具,由市水产行政部门批准;其他网具,由(市)区水产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捕捞水产品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地方性渔业资源(含人工增殖)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省水产局和省财政厅确。 

    第十六条   水产科研单位因科研特殊需要,必须在禁渔期、禁渔区采捕重点保护的水生动植物时,在省辖区内,须经省水产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经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上、渔港、沿岸收购违章捕捞的水产品种。 

    第十八条   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人民政府或水产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关于禁渔区(含增殖区)和禁渔期的规定的,使用禁用渔具和网目小于规定尺寸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实际作业类型与《渔业许可证》不符的,擅自进入养殖区和管养区采捕的,在海洋渔业水域违章的,按国家有关处罚规定处罚;在内陆渔业水域违章的,除没收渔获物外,第一次应赔偿资源损失费二百元,第二次四百元,以后依次递增。 
  (二)采用毒鱼、炸鱼、电鱼等禁用渔法的,除没收渔获物、赔偿资源损失费外,并处罚款二百至八百元。 
  (三)违章收购水产品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每次罚款一千至一万元。 
  (四)污染渔业水域损害渔业资源的,加害方应向受害方赔偿经济损失。 
  本条所列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水产行政部门或其所属的渔 政机构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本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罚没财物的处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渔政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要予以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外省渔船进入我省管辖的渔业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按本细则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79年颂发的《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和1981年颂发的《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奖惩暂行规定》时废止。 
 
 
 
 
 
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
辽宁省政府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下一条: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80.8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