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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浙江省舟山市开展远洋捕捞行业引进外籍船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12]39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外事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规范远洋渔船外籍船员管理,促进我国远洋渔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浙江省舟山群岛新区(舟山市)远洋捕捞行业开展引进外籍船员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由农业、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共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中国籍远洋渔船雇用外籍船员,须遵守我国渔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出入境等法律法规,依法与雇用的外籍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在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保障外籍船员的合法权益。 二、雇用外籍船员的用人单位应是从事远洋捕捞行业的远洋渔业企业,须拥有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具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岗位须为一次出海作业时间在一年半以上,不需登陆就业的船员岗位。 三、远洋渔业企业招用人员时,应先以合理的劳动条件,通过媒体公告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方式,在国内公开招聘,时间在3周以上,对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推荐的符合条件的求职人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招聘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方可就不足人数提出雇用外籍船员的申请。 四、拟雇用的外籍船员应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持有所属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护照和海员证等相关身份证明,具有两年以上海上工作经验。同时,必须参加农业部审定合格的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职务船员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外籍船员不得担任船长、驾驶员、报务员职务。 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籍船员申请入境就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远洋渔业企业拟雇用外籍船员,应向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填写《外国人在浙就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渔业部门对企业资质、外籍船员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一栏中加盖公章。 (二)远洋渔业企业持申请表、招聘证明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到舟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三)获得许可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按规定到舟山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四)拟入境的外籍船员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五)外籍船员入境后,凭职业签证、许可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舟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六)外籍船员持职业签证和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取得就业证与居留许可的外籍船员可登陆中国籍远洋渔船从事远洋捕捞作业,在就业证和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籍船员可多次进出境,劳动合同终止后从我国离境。 六、上述试点项目审批期限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审批入境外籍船员总数不得超过1000人。每艘远洋渔船雇用的外籍船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外派船员人数的30%。 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督促舟山市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并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情况及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外交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1月5日 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浙江省舟山市开展远洋捕捞行业引进外籍船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外交部;公安部;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渔发[2012]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