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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水产)局: 为摸清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进程和提升地域特色农产品发展水平,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 现将《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在普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加强沟通和联系。 联系人: 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薛志红 万凯 联系电话:010-59192322 010-59192387 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张梦飞、高芳 联系电话:010-62196098 传 真:010-62115630 电子邮箱: dbch@agri.gov.cn 附件: 1.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实施方案 2.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分类目录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8日 附件1: 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利用水平,农业部决定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现状,对具有特定品质和人文历史传承的地域特色农产品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登记保护,以推动地域特色优势农产品地理标志整体开发和农业区域经济全面发展。经普查确认的《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作为今后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业发展和品牌培育提升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实施 本次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采取逐级行政推动和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简称部监管局)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安全中心)按照部里的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本次普查的实施和结果汇总工作。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资源普查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资源普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普查范围与重点 (一)普查范围 普查产品为全国范围内的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产品分类以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分类目录(见附件2)为参考。普查产品包括各有关部门已登记过的产品和尚未登记的产品。普查结果汇总表按照普查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汇总和报送。 拟纳入《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的农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产品名称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历史名称)构成;2.具有明确的生产区域范围;3.具有独特的产品品质特性;4.拥有一定的人文历史;5.具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6.有较强劲的发展潜力和市场需求。 (二)普查重点 1.生产概况 通过对本地区、本行业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基本特征的特色农产品资源数量、地域分布、产品类别、人文历史、生产规模、年产量、年产值等信息的调查,形成地域特色农产品概况表(填报样式见附表1)。 2.产品独特品质特性 通过对地域范围、品质特色、人文历史、消费认知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调查,形成地域特色农产品特性登录表(填报格式见附表2)。 普查名录的汇总与报送需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附表1采用Excel格式,A3纸;附表2采用Word格式,A4纸1页,宋体,五号字。 四、普查要求 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时效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充分尊重产品独特品质、地理环境优势和人文历史。 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认真履行牵头职能,统筹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的普查工作;所属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要全力做好普查的具体实施工作。普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跨县域的,由地市级农业部门负责。县里的普查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和组织专家审定。各省(区、市)经专家审定通过的普查名录和普查总结报告,2013年9月底前报部安全中心。 部安全中心应当及时对各省(区、市)报送的普查材料进行汇总,编制《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组织专家审定后,按要求于2013年10月底报部监管局审定。 附表1 地域特色农产品概况表 (样本) 省(区、市) 省级主管厅(局、委、办)
附表1填写说明 1.行业:填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2.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地理区域名称和产品通用名称组成。地理区域名称可为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区域名称和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地理区域名称可为历史地名(如崇庆枇杷茶所在地为崇州市,但地理区域名称仍延用历史名称崇庆)。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包括具有指向性的桥名、井名等,如涝河桥羊肉中的“涝河桥”。产品通用名称包括两类:一是分类性名称。如庆阳苹果;二是特征性名称。分类性名称中可以含有产品形状、颜色、风味、生长周期、生长环境等方面的修饰语(如章丘大葱)。 3.所在地:填产品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如崇庆枇杷茶,所在地填崇州市。 4.省别:以省级工作机构为单位填写省别(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如崇庆枇杷茶,省别填四川省。 5.生产规模(公顷、万头、万只、万羽):种植业和渔业填公顷,畜牧业填万头、万只、万羽。如使用其它计量单位,请在备注中进行标注。 6.年产量(吨):填年平均产量。产量较大的,换算成10的N次方表示。 7.年产值(万元):填年平均产值。产值较大的,换算成10的N次方表示。 8.人文历史(年):填生产历史年限(种植、养殖年限),原则上应为20年以上,人文历史年限应提供充分的相关证据或证明,并应在证据或证明中做出明显标记。没有人文历史年限记载的,应书面提供产品具备人文历史传承和需要纳入普查目录的充分理由和证明。相关理由和证明应经专家集体评审确认。 9.出口国家或地区:有出口记录或出口意向的,填具体出口国家和地区。有出口意向的,还应在备注中注明(出口意向)。 10.出口额(万元):填年平均出口额。出口额较大的,换算成10的N次方表示。 11.登记情况:对于已登记产品,应填写登记部门,具体填已登记,农业、质检或工商颁证。未登记产品,填未登记。 12.类别:填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分类目录的类别(22小类)。 13.备注:填已登记保护时间或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表2 地域特色农产品产品特性登录表 (样本)
注:带*需要提供人文历史佐证材料 附表2填写说明 1.产品名称:与表1中产品名称相一致。 2.地域范围:包括所辖具体乡镇名称和地域经纬度范围。如没有经纬度数据的,可不填经纬度。 3.品质特色:包含产品品质外在感官特征和产品内在品质特色指标。若内在品质指标缺乏数据的,可不填内在品质特色指标。 4.人文历史*:人文历史表现形式:产品生产历史;县志、市志等历史文献记载;诗词歌赋、传记、传说、轶事、典故等记载;民间流传的该类产品民风、民俗、歌谣、工艺文化;饮食、烹饪等;名人的评价与文献;荣获省级以上历次名牌产品获奖情况;媒体宣传、报导、图片;…。人文历史文字描述应有对应的佐证材料。 5.发展潜力与品牌提升方向:填政府重视、市场需求、产业发展与品牌营销等方面的情况。 6.产品图片:包含初级产品、制成品(带包装)图片或相关人文佐证资料图片,提供2-3张JPEG格式彩色图片,分辨率在300点以上(或图片大小2M以上)。 附件2: 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分类目录 (试行) 一、种植业产品 (一)蔬菜 1.未经加工的新鲜蔬菜。 2.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蔬菜的根、茎、叶、花、果、种子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的蔬菜。 (二)果品 1.未经加工的新鲜水果。 2.对新鲜水果进行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工序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三)粮食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以及豆类、薯类等原粮作物。 2.对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级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等。 (四)食用菌 1.未经加工的鲜货和干货。 2.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五)油料 1.各种油料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等初级产品,如花生、葵花籽、芝麻籽等。 2.对花生、大豆、菜籽、葵花籽、芝麻、胡麻籽、茶籽、等油料作物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等工序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产品,如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菜籽油、棉籽油等。 (六)糖料 1.糖料植物的初级产品,如甘蔗、甜菜等。 2.对糖料植物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级加工品。 (七)茶叶 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处理,制成的茶叶。 (八)香料 碾磨或未经碾磨用于调味的植物产品,如胡椒粉、花椒粉、八角、桂皮等。 (九)药材 1.用作原药的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及中药饮片。 (十)花卉 1.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草本花卉。 2.可食用花卉或饮品,如百合、菊花等。 (十一)烟草 经过简单加工制成的烟叶产品,包含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十二)棉麻蚕桑 1.未经加工处理的皮棉、棉短绒、籽棉。 2.未经加工处理的生麻、宁麻。 (十三)热带作物 1.未经加工处理的热带作物产品。 2.对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如生熟咖啡豆、木瓜淀粉等。 (十四)其它植物 除前面列举的产品之外的其它植物及其初级加工品。 二、畜牧业产品 (一)肉类产品 1.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活畜禽,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对各类畜禽类动物进行宰杀,经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冷藏或冷冻等工序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等。 3.各类畜禽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二)蛋类产品 1.各种禽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制成的松花蛋、腌蛋等。 (三)奶制品 1.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工序加工生产的鲜奶。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等。 (四)蜂类产品 1.未经加工制成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工序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五)其它畜牧产品 前面列举之外的其它畜牧业产品。包括: 1.畜禽类动物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麝香等。 2.畜禽类动物的皮、毛或羽毛,如牛皮、猪皮、羊皮等。 3.活虫、两栖动物,如蟹子、牛蛙等。 三、渔业产品 养殖和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等淡水、海水、滩涂养殖的各类动植物及其初级加工品。 (一)水产动物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水产动物。 2.前款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级加工品。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前款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三)水产初级加工品 对渔业养殖或捕捞的动植物产品进行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办质[2013]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