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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关于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提交和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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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关于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提交和审批办法


  
  为了提高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质量,严格把好审批关,确保煤矿设计、建设建立在可靠的地质资料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储委煤炭专业委员会审查、批准勘探报告的范围及其与省(区、市)储委审批工作的分工:
  
  1.全国储委煤炭专业委员会审批国家投资建设的大型煤炭基地中属部级管理的特大型矿井、露天勘探项目、涉外项目以及有必要由全国储委审批的少数重要项目,其余项目由矿区(井)所在省(区、市)储委各组织审批,必要时全国储委有权提出复议。
  
  2.省(区、市)储委负责审批地方投资建设的精查地质报告及各种最终勘探报告;国家投资建设的中、小型精查报告和各种最终报告;以及划归全国储委审批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地质勘探报告。(凡不属于精查及最终的各类地质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统一按全国储委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进行。在尚未颁发前,暂按煤炭部1980年颁发的“煤炭资源的地质勘探规范(试行)”办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大队、地矿局或大区地质局,应在每年十二月上甸以前,将下一年度提交储委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明细表报送矿区所在地省(区、市)储委,同时抄报全国储委并煤炭部地质局和地矿部地矿司。各省(区、市)储委汇总后,于年底前报全国储委,由煤炭专业委员会拟定出下一年度各类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分级审批计划方案,经全国储委审定后统一下达。
  
  四、提交储委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必须做到:
  
  1.各种资料齐全,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图件兰晒(或静电复印)着色,报告和附表打印成册,一式四-五份。
  
  2.符合煤炭部制定的,或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煤炭储量计算工业指标。
  
  3.附有地质勘探主管业务单位的送审意见书,送审意见书应在报告提交后十五天内提出。
  
  送审意见书的内容应包括:原始编录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各类综合图、表与原始资料是否吻合;对各项工程质量、勘探控制程度与地质研究程度、煤质及加工利用方向、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其它有益矿产评价、储量计算和报告的完备程度的评述;对全部报告资料的鉴定性意见。
  
  4.提交报告单位应按时提交地质勘探报告,以确保国家建设的需要。如报告不能按时提交,主管单位应在计划提交日期前两个月通知储委。
  
  五、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审批程序
  
  1.储委煤炭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地质勘探报告送审稿并认定经具备审查条件后及时上报全国储委办公室、征得同意后立即明确分送单位,由勘探主管单位负责送交报告评论、煤矿设计部门、报告所在地区的煤炭工业主管机关。
  
  2.煤炭专业委员会(或省储委)办公室应根据报告审批计划聘请评论员(组)。评论员(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地质勘探报告进行认真的评论,并提出正式评论书。评论工作一般应在现场进行。
  
  3.报告评论工作结束后,由全国储委煤炭专业委员会(或省储委)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负责人参加的审查会议,对地质勘探报告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写出审查意见书,提出是否可以批准的建议。报告审查会议由副主任或专职委员主持,一般在现场召开。
  
  4.煤炭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批准书草案连同审查意见书,经煤委主任、副主任审议后,报请储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对原则上可批准的报告,而资料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可缓批,一俟修改补充工作如期完成并经检查合格后,再提请审定、签发。
  
  对不能批准的报告,只发给审查意见书,将评论书保留储委办公室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将报告送审稿退回原报告提交单位。
  
  六、地质勘探报告审查批准后,提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复制汇交,储委的批准书及报告评论书除分发有关单位外。并应分别附在每套报告中。
  
  省储委审批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的批准书及其附件,应报全国储委备案(一式两份),同时抄报煤炭工业部地质局、地质矿产部地矿司。
  
  七、全国储委煤炭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储委办公室在收到报告后,在三个月内(因修改补充而缓批者除外)审批完毕。在报告审查中必须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深入细致、严肃认真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好报告审查工作。由于审批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八、储委对质量优异的地质勘探报告应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地质勘探报告,储委可不组织评论或评论后不召集审查会议,并责成勘探主管单位重编或补做工作,对质量低劣的报告应给予批评;有严重问题的报告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试行。在此以前各部门制订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提交审批办法自行失效。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关于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提交和审批办法
地质矿产部(已变更)/煤炭工业部(已变更)/矿产储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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