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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关于开展全国就业援助周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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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关于开展全国就业援助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
  
  为应对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稳定我国就业局势,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按照《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6号)要求,在各地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的基础上,定于2009年1月10日至16日组织开展全国就业援助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就业援助你我他,真情相助渡难关”。
  
  二、援助对象
  
  根据当地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新登记失业人员。
  
  三、活动时间
  
  2009年1月10日至16日。
  
  四、活动内容
  
  (一)登记认定援助对象。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基层组织,集中宣传就业援助政策,使辖区内每个有失业人员的家庭都能了解当地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和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尚未登记的就业援助对象,及时组织其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认定,纳入援助范围。
  
  (二)开展入户调查家访。对辖区内所有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新失业的人员进行一次普遍的入户家访,了解其面临的具体困难和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
  
  (三)提供即时岗位援助。提前搜集一批适合援助对象的就业岗位,更多地开发适合的公益性岗位,通过在援助周期间集中发布岗位信息、组织专场招聘活动、送岗位到家等多种形式,帮助一批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在援助周期间对援助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解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的落实问题,促进其实现稳定就业。
  
  (五)实施后续跟踪服务。对于在援助周期间难以直接解决就业困难的援助对象,要为其量身定制援助计划,确定专门人员,落实责任,实施“一对一跟踪帮扶”,帮助他们在后续就业援助系列活动中实现就业。
  
  (六)开展主题日活动。各地可在当地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在援助周活动期间有选择地开展“残疾人援助主题日”、“妇女援助主题日”、“零就业家庭援助主题日”、“政策落实主题日”等主题日活动,集中解决一批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问题。
  
  五、活动要求
  
  (一)各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下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在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统一的援助周活动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和开展就业援助的准备工作,明确各自分工负责的主要工作,共同组织入户调查家访活动,并按分工合作原则,对各类援助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确保援助周活动取得实效。援助周期间,各级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的相关领导应结合本部门、组织的重点服务工作内容,有选择地参加到一线服务活动中,组织引导当地媒体广泛宣传。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援助周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在确定援助对象、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要结合援助周活动,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制度和“一对一帮扶”就业援助制度,做到“随时出现、随时认定、及时帮扶”。对因经济金融危机新失业的人员要及时纳入服务范围,针对其自身特点提供专门服务。要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中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要检查其享受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是否落实;对灵活就业的,要组织其申报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并帮助其落实社保补贴。
  
  (三)各地工会组织要重点开展对困难职工状况的摸底调查,了解掌握当地企业裁减人员动态,摸清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城镇新失业人员情况,及时将他们纳入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两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开展“送岗位”、“送培训”等活动,积极为经过技能培训的人员介绍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各地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摸清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充分发挥团组织网络优势,为青年与用工地区和企业搭建及时、有效的对接平台,为青年提供就业创业见习岗位;组织青年企业家进校园、社区、农村,为青年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积极宣传青年创业扶持政策。
  (五)各地妇联要对援助对象中的女性进行专门统计,结合就业困难妇女自身特点,组织女企业家、女创业带头人和用工单位,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岗位服务,引导帮助特困妇女群体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家政服务和手工编织等领域实现就业。要通过女性报刊、杂志、网络及面对面宣传等多种方式,帮助妇女了解相关政策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各地残联组织要对援助对象中的残疾人进行专门统计,筹备并组织开展“送岗位(购买岗位或开发公益岗位)、送培训、送(创业)资金”的“春风送暖助残”活动;继续组织实施“三个一”工程,确保零就业残疾人特困家庭在就业援助周能够得到“一次职业介绍服务、一次培训机会和一次物质性援助”。
  
  (七)各地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相关统计,筹备好主题活动日,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本部门、本系统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于2009年1月22日前,将就业援助周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联 系 人:娄权超
  
  联系电话:(010)84207465,84208465(传真)
  
  电子信箱:louquanchao@mohrss.gov.cn
  
  全国总工会
  
  联 系 人:王海龙
  
  联系电话:(010)68591806,68591899(传真)
  
  电子信箱:ldc@acftu.org
  
  共青团中央
  
  联 系 人:姜庆国
  
  联系电话:(010)85212819,85212322(传真)
  
  电子信箱:jqg0928@sina.com
  
  全国妇联
  
  联 系 人:马越男
  
  联系电话:(010)65235665,65103205(传真)
  
  电子信箱:chsh8278@sina.com
  
  中国残联
  
  联 系 人:李坤
  
  联系电话:(010)66580076,66580296(传真)
  
  电子信箱:likun@cdpf.org.cn
  
  附件:就业援助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就业援助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
  
  数量
  
  入户家访户数
  
  发放政策宣传材料份数
  
  帮助援助对象实现就业人数
  
  其中:
  
  公益性岗位安置
  
  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女性
  
  残疾人
  
  填报说明:
  
  1.本表所列各项统计项目均为就业援助周活动期间的统计数据。
  
  2.请各地于2009年1月22日前将本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关于开展全国就业援助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
  
  为应对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稳定我国就业局势,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按照《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6号)要求,在各地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的基础上,定于2009年1月10日至16日组织开展全国就业援助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就业援助你我他,真情相助渡难关”。
  
  二、援助对象
  
  根据当地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新登记失业人员。
  
  三、活动时间
  
  2009年1月10日至16日。
  
  四、活动内容
  
  (一)登记认定援助对象。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基层组织,集中宣传就业援助政策,使辖区内每个有失业人员的家庭都能了解当地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和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尚未登记的就业援助对象,及时组织其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认定,纳入援助范围。
  
  (二)开展入户调查家访。对辖区内所有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新失业的人员进行一次普遍的入户家访,了解其面临的具体困难和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
  
  (三)提供即时岗位援助。提前搜集一批适合援助对象的就业岗位,更多地开发适合的公益性岗位,通过在援助周期间集中发布岗位信息、组织专场招聘活动、送岗位到家等多种形式,帮助一批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在援助周期间对援助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解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的落实问题,促进其实现稳定就业。
  
  (五)实施后续跟踪服务。对于在援助周期间难以直接解决就业困难的援助对象,要为其量身定制援助计划,确定专门人员,落实责任,实施“一对一跟踪帮扶”,帮助他们在后续就业援助系列活动中实现就业。
  
  (六)开展主题日活动。各地可在当地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在援助周活动期间有选择地开展“残疾人援助主题日”、“妇女援助主题日”、“零就业家庭援助主题日”、“政策落实主题日”等主题日活动,集中解决一批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问题。
  
  五、活动要求
  
  (一)各地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下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在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统一的援助周活动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和开展就业援助的准备工作,明确各自分工负责的主要工作,共同组织入户调查家访活动,并按分工合作原则,对各类援助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确保援助周活动取得实效。援助周期间,各级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的相关领导应结合本部门、组织的重点服务工作内容,有选择地参加到一线服务活动中,组织引导当地媒体广泛宣传。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援助周活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在确定援助对象、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要结合援助周活动,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制度和“一对一帮扶”就业援助制度,做到“随时出现、随时认定、及时帮扶”。对因经济金融危机新失业的人员要及时纳入服务范围,针对其自身特点提供专门服务。要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中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要检查其享受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是否落实;对灵活就业的,要组织其申报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并帮助其落实社保补贴。
  
  (三)各地工会组织要重点开展对困难职工状况的摸底调查,了解掌握当地企业裁减人员动态,摸清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城镇新失业人员情况,及时将他们纳入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两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开展“送岗位”、“送培训”等活动,积极为经过技能培训的人员介绍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各地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摸清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充分发挥团组织网络优势,为青年与用工地区和企业搭建及时、有效的对接平台,为青年提供就业创业见习岗位;组织青年企业家进校园、社区、农村,为青年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积极宣传青年创业扶持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关于开展全国就业援助周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人社部函[2008]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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