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近年来,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懈的治理整顿,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持基本稳定。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些地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较严重;粗放型经营造成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矿山安全事故频发;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形成健康和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尽其责,主动配合,广泛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突出重点、立足治本、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生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构建和谐健康的矿业经济。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以煤、铁、铝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规范、有序轨道。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逐步到位,资源开发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稳定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勘查开采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对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均按无证勘查开采论处,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许可的要依法处理;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查处;对证照不全的煤矿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对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监管不力的,按《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纪发〔2003〕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4〕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和《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纪发〔2005〕9号),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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