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贯彻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精神,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一)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本地实际出发,对资源综合利用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创造就业机会。 (二)要把资源综合利用同调整产品产业结构结合起来,坚持“深度加工、加快转化、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针。应以煤炭为基础,由低效能向高效能转化,大力开发和延伸“煤炭--电力--铝工业”,“煤炭--焦炭--化工”和“焦化--甲醇等清洁能源,带动灵活燃料汽车”等产业链;进一步拓展精细化工和煤化工产品;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铝矿资源,大力发展铝及铝型材;加大力度发展复合硅酸盐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推动我省产品产业进入以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为特征的新发展阶段。 (三)要把资源综合利用同治理改善环境结合起来,坚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增产不增污。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杜绝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新污染源的产生。 (四)从我省的现状出发,突出重点。“九五”末到2010年,要大力引导重点扶持一批大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是采用技术先进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大量燃用煤矸石、煤泥、中煤等低热值燃料发电,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00--200万千瓦。二是在电厂比较集中的地区利用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在现有建材企业的基础上改造或新建4--5个年产20万吨粉煤灰水泥、复合水泥、砌筑水泥生产线,年产50万平方米粉煤灰墙地砖生产线,年产30万立方米蒸压制品等墙体材料生产线。三是抓好工业废水及循环利用节水工程,重点抓好冶金、化、煤炭、焦化等行业的污水处理循环利用项目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除重点扶持好以上一些大的工程项目外,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中小项目在政策方面要放开。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积极鼓励发展非公有经济,拓宽再就业工程渠道。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对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成熟技术,各级政府应积极安排示范工程,逐步实现产业化。适当引进一批适合我省省情的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及设备,组织科技力量消化吸收和创新;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推广应用;重大的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课题要纳入国家或地方的科技攻关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六)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涉及各行各业,为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成立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组,省政府分管工作的副省长担任领导组组长,有关行业、厅局主管领导为领导组成员。其职责是监督有关职能部门贯彻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省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公布限期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定期通报全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综合利用办”)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 三、加强管理,依法监督 (七)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综合利用。每年要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具体比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八)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排放单位要根据运距远近给利用单位5--7元/吨废物装运补助,并应为其运输车辆提供装载机械和交通便利。对固体废弃物,均实行无偿使用,排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收费。因废物利用造成二次污染的,由利用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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