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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关总署解读个人携带、邮寄音像制品进出境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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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14日,音乐发烧友王进旅游归国,从北京首都机场进境,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时得知,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需向海关申报。王进随身携带在国外购买的CD120张,价值42000元人民币,于是他如实填写了申报单。海关关员核对了王进携带的CD数量以及购买凭据显示的价格后,告知其应向文化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凭该批准单向海关照章纳税后方可带进。王进反复解释这些CD并非用于商业目的,纯属个人爱好收藏,并且全部为古典音乐作品,绝无不良内容。王进认为无需向文化部申领批准单,也不应该缴纳进口关税,但是未得到海关允许。王进无奈只好颇费周折地拿到文化部批准单,办理了有关进口手续,缴纳了9960元进口关税及海关代收增值税。

   王进知道有几个搞音乐的朋友经常从国外带回10多张CD,从未交过税,为什么偏偏自己要交那么大笔税款。于是他请教了一位律师,该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后答复王进: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应当免征关税,既然王进携带进境的CD全部为自用,并非用于出租、出售,且作为音乐发烧友,一次购买120张CD带进境也属合理,因此,王进携带进境的CD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应当予以免征关税。这位律师同时告诉王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海关征税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律师建议王进向首都机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北京海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情况

   2007年10月19日,王进向北京海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提出携带的全部CD都是供本人使用,应属海关法规定的旅客携带进境物品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应当不予征税,因此要求复议机关撤销首都机场海关的征税决定,退还已征税款。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王进进境携带CD120张,价值4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携带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海关对全部进境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因此,首都机场海关要求王进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所携带光盘征税进口手续于法有据,其征税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此,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征税决定。

法律提示

  海关对于旅客携带音像制品进境有什么监管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免税放行,什么情况下需要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因此,海关确实是基于“自用、合理数量”来对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及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进行监管的。

  但是,数量标准怎样划分呢?在自用、合理范围内一概免税放行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规定,在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进境物品有3个数量标准:

  其一,在规定的数额以内,又属于自用的,免税进境;

  其二,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超出部分缴纳物品进口税;

  其三,数量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整批物品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海关上述关于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里出现了“物品”和“货物”两个名词,有必要首先弄清二者的区别。我国海关法律制度对于海关法律关系客体——“物”有比较特殊的划分:将进出境的“物”划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物品又进一步划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本案例就涉及到货物和物品的概念区别,首先,从实质要件上看,货物在进出境环节或进出境的目的属于贸易性质,而物品在此环节或进出境目的属于非贸易性质;其次,从形式要件上看,货物应当签有合同,物品则不存在合同。由于物品的本质特征是“非贸易性”,所以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应当按照“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进行。从进出境行李物品方面看,“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的,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不应属于物品,不应再按进出境物品办理海关手续,而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基于以上理论,就不难理解前述《关税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了。

  那么,在旅客携带进境音像制品的情况下,究竟何谓“自用、合理数量”,何谓可以免税放行的“规定数量”呢?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61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可以免税放行的“规定数量”

  个人自用进境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1、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2、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

  以下情形,个人携带进境的音像制品超出免税数量,但是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免税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验放:

  1、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未超过100盘的;

  2、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未超过10套的。

  在上述范围内,虽然个人携带的音像制品超过了规定的免税数量,但是仍被视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海关按照进境物品进行监管,对超出规定数量部分征收物品进口税。举例来说,如果一位旅客携带了80盘单碟发行的CD进境,那么除去20盘可以免税进境,该旅客需要对其余60盘缴纳物品进口税。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海关怎样监管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从海关监管角度,就将被视为“货物”,需按照货物进口办理通关验放手续。按照《监管办法》规定,下列情形海关对全部进境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手续:

 1、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2、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3、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一旦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物品超出了“自用、合理数量”,如个人携带的单碟音像制品超过了100盘,则这些物品的性质从整体上将被视为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也将对整批货物发生作用,而不再从中扣除免税进口数量和“自用、合理数量”。此外,《监管办法》规定“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是指即使数量未超过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但是如果具有贸易性质,如出售或者出租,海关也需对其全部按照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自用、合理数量”原则适用的例外是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即所有列入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物品都应按照禁限物品进行管理,不能以自用合理数量作为能否放行的标准。对于印刷品和音像制品,海关监管或审查的是载于各类信息存储介质上的内容是否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根据《监管办法》的规定,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6、宣扬邪教、迷信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禁止出境的音像制品范围更广,除载有以上内容外,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也不允许出境。

海关总署解读个人携带、邮寄音像制品进出境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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