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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1号(关于允许进口老挝西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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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西瓜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老挝西瓜进口。现将进口老挝西瓜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老挝西瓜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4日

  附件

  进口老挝西瓜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西瓜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鲜食西瓜,学名Citrullus lanatus Matsum et Nakai,英文名Watermelon(以下简称西瓜)。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西瓜产区。

  四、允许的种植基地、包装厂

  输华西瓜种植基地、包装厂均须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简称MAF)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AF共同批准注册。MAF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备案名单提供GACC,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Russell;

  2.瓜实蝇Bactrocera (Zeugodacus) cucurbitae (Coquillett);

  3.桔小实蝇Bactrocera (Bactrocera) dorsalis  (Hendel);

  4.番木瓜果实蝇Bactrocera (Bactrocera) papayae Drew et Hancock;

  5.南瓜实蝇Bactrocera (Zeugodacus) tau (Walker);

  6.桃实蝇Bactrocera (Bactrocera) zonata (Saunders);

  7.黄瓜黑星病菌Cladosporium cucumerinum Ellis et Arthur;

  8.瓜类果斑病菌Acidovorax avenae subsp.citrulli (Schaad et al.) Willems et al.;

  9.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Cucumber green mottle mosaic vir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种植基地管理。

  1.在MAF监督与指导下,输华西瓜种植基地、包装厂应采取控制病虫害的系统管理综合措施,包括疫情监测及防控、产后处理等,以避免和最大程度地降低输华西瓜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维持产区良好的植物卫生状况。

  2.MAF应对西瓜上农用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实施农残检测,确保符合中方安全卫生要求。MAF应逐步推广“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管理。

  3.所有备案种植基地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西瓜加工、包装和装运过程,须在MAF官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过程中,西瓜须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输华西瓜的包装场所及包装过程要保持清洁,防止有害生物侵染。完成加工、包装程序的西瓜须单独存放。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西瓜包装箱应使用新的、且未被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如需散装运输,不得使用稻草等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植物性铺垫材料。

  2.输华西瓜包装箱上应使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水果种类、产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的名称或备案号等信息。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西瓜,MAF须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及包装厂的备案代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Watermelon from Laos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soil and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西瓜符合《老挝西瓜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西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西瓜将允许从所有GACC批准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或包装厂,则该批西瓜不得进口。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同时,GACC将立即向MAF通报,要求暂停相关种植基地西瓜向中国出口的注册资质,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GACC将对MAF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措施。

  3.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立即向MAF通报,MAF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及预检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GACC将派检疫官员赴老挝进行预检,监管并审核西瓜出口种植基地、包装厂的管理、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出口中国的西瓜进行预检。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将不得出口,或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老挝西瓜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AF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西瓜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1号(关于允许进口老挝西瓜的公告)
海关总署
公告[201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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