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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_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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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
就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为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第一,党中央、国务院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因此,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对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行统筹部署和谋划。

第二,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自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制度,对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性、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促进会计工作作用发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会计人员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亟需改革和完善。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会计行业改革发展新形势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会计行业改革不断深入,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不断提升,会计人员水平评价方式不断变化,如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从事会计工作取消准入门槛;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原有的考试评价方式和标准需要相应调整;部分地区已经试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等。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用结合,充实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问:《指导意见》起草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起草出台《指导意见》主要经过三个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2016年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两部即启动了《指导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期间,多次赴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会计人员、专家和管理机构的意见,研讨重点问题。2018年1月,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8年9月,两部联合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70份。两部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草案)。

三是修改完善阶段。2018年12月,两部共同对《指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19年1月,《指导意见》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签程序后正式发布。

问:《指导意见》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等方面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部署,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为原则,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在完善职称层级、明确职称评价标准、下放评审权限、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一)在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改革后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增设了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为会计人员打通了进一步向上晋升和提高的渠道,拓展了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二)在明确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指导意见》强调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国家标准的具体条件,从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奠定了基础。

(三)在下放会计人员职称评审权限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强调逐步将副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

(四)在加强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监督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评审结果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问:对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有哪些要求?

答: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工作比较复杂,社会高度关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各项具体举措,确保相关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一是完善配套措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国家标准,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抓紧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地区标准,所制定的地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国家标准,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单位标准,所制定的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二是加强政策衔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现行的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有关的政策文件,抓紧进行清理,保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的协调统一。国家增设正高级会计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会计师,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利用多种媒体,切实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引导社会各方支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_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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