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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浅议新会计准则之——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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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必将成为我国会计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新会计准则在诸多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其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是最为显著的方面。其实我国会计准则并不是第一次使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曾经在1998年出现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具体会计准则中,后因实际运用中出现很多公司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而在2001年修订后的准则中被限制使用。

  此次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引发了各界人士的讨论。本文主要试论述公允价值特点及其影响。

  公允价值(fair value)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的成交价格。在购买法下,购买企业对合并业务的记录需要运用公允价值的信息。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实务中,通常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可确定如下:

  (1)有价证券按当时的可变现净值确定;

  (2)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按将来可望收取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价值,减去估计的坏账损失及催收成本确定;

  (3)完工产品和商品存货,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

  (4)在产品存货,按估计的完工后产品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变现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

  (5)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6)固定资产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尚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同类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计价,除非预计将来使用这些资产会对购买企业产生较低的价值;对于将要出售,或持有一段时间(但未使用)后再出售的固定资产,可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对于暂使用一段时间、然后出售的固定资产,在确认将来使用期的折旧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7)对专利权、商标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商誉按购买企业的投资成本与所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

  (8)其他资产,如自然资源、不能上市交易的长期投资按评估价值确定;

  (9)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等负债,按未来需支付数额采用当时利率折现所得的金额确定;

  (10)或有事项和约定义务,如不利的租赁协议所引起的付款、合同对企业的约束以及行将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都应加以充分的估计,并按预计支付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计价。

  只要某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是被并企业的,都需对其确定公允价值,如企业的研究开发成本、行动计划成本、开发某配方成本等等。

  确定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意义(1)作为被并企业的亲驻的底价,形成确定产权交易双方成效价的基础;(2)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升值或贬值部分;购买企业投资成本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商誉或负商誉;在完全权益法下对上述差额必须在资产受益期内予以摊销,故公允价值是确定商誉价值的重要依据之一(见“权益法”)。虽然在权益结合法下按账面价值入账,但公允价值对其仍有特殊意义,即公允价值仍然作为确定换取净资产应付的股份数的依据,以使交易更加合理。

  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计量及其影响:

  1、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等。该准则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而不再单独计提。

  受此影响,在目前房地产价格处于持续上涨的背景下,拥有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或持有待升值的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房地产类企业,会受到利好的影响。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拥有的待出售房屋建筑物,是作为企业的存货核算的,其计价基础仍采用成本模式,并不受公允价值升值的影响。该类企业即使为了适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而将其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改售为租,在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其公允价值超过账面成本的部分也只能调整期初的股东权益,而不会影响当年的利润。所以,预计2007年房地产行业会因新会计准则的变化而出现大面积业绩上升的说法,是没有理论依据的。当然,如果2007年期间或之后,房地产行情仍保持大牛市的话,因新会计准则给该行业带来的利好还会逐渐显露出来。

  2、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例如企业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再如,企业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等。

  此外,企业可以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或为消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不一致情况等,直接指定某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被列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报告价值即为市场价值,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意味着,如果企业能够较好地把握市场行情和动向,其业绩即会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而提升;相反,如果企业的投资策略与市场行情相左,其当期利润就会因此受损。所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被认为是一把“双刃剑”,与老准则采用“只报忧不报喜”,从而使金融工具报告价值经常被低估的孰低法有很大不同。

  3、其他业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目前已颁布的38个具体准则中至少有17个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事项除前文分析过的两项外,还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交易或事项。新会计准则之所以对这些交易或事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主要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对于企业间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出和换入的资产,实质上是确认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售出”与“购入”,“售出”资产的公允价与账面价之差即为企业实现的收益。

  而同类业务在老会计准则下只能按账面成本计价,不能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确认为企业损益;类似地,如果企业在债务重组中用以清偿债务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高出的部分连同获得的债务豁免,可以增加当期利润;在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体现在企业当期损益中。这些交易事项中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克服了因采用成本计价模式而对企业资产价值的低估的缺陷,从而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及经营业绩。

  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的审视   按照“公允价值”记录被合并方公司资产负债,将给并购整合的参与者带来税收递延的好处,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处理,新准则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灵活度。这与国际惯例接轨,对并购活跃的行业结构性利好。

  新旧会计准则交替,在资本市场中最为关注的,可能就是“公允价值”概念了,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最大变化,而它影响的深度与广度目前还难以预测得很具体。

  不过,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公允价值”只影响会计信息,不影响公司实际运营,从DCF 估值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有限。另外,《新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其规范的投资性房产的范围是:“1.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 已出租的建筑物”,所以,房地产公司、商业零售公司受到新准则变化的影响很小,它们的物业绝大部分不适用这项准则,“价值重估”在这两个行业尤其是零售行业中,更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可变现净值”概念,其激发应更多地归功于并购,而不是会计准则变化。

  “公允价值”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项新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对被并购方资产负债的记录,以“公允价值”体现,不影响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所得税方面,也没有处理上的很大争议,因为在并购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当期收益”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实现,其金额也有限。

  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是必须采用的方法,主并方公司支付的并购溢价,分配为两部分:1)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入账,2)支付对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录为“商誉”,因而合理预见,主并方公司未来资产折旧的基数,将超过合并各方企业的简单加总,因而产生所得税递延的效果,这是产业整合的结构性利好。

  新准则在企业合并中的变化,还体现在:1)不记录“负商誉”(或称“合并价差”),支付对价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增加“当期收益”,这种情况虽然少有发生,但也足够引起重视:以往,企业处置资产或股权,才带来非经常性收益;以后,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也可能给主并方带来当期收益;2)“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其实给了企业很大的灵活性:如果注重当期收益指标,可以不做处理;如果注重现金流,可以加速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

  但是,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却有很大的争议,会计准则的实施细则和税法不做相应规定的时下,无法准确预测公司的反应,因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司而言,有选择还是不选择的自由。以往,“投资性房地产”基本已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入账,每年提取折旧,因而其帐面净值显著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改变记录方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但是,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何处置呢?以下方式可以探讨:

  1. 所得税纳税义务在当期。估计一般的企业不会选择采用这种方法,除非大股东想增发或套现,以拉高股价为主要目标。

  2. 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在物业出售时,这符合国际惯例,但中国的税务制度很难支持。企业选择“公允价值”记账,不产生当期纳税义务,以后年度的减值,却减少当期收益,有避税之利, 如果税法的配套如此约定,企业选择“公允价值”的积极性会很高。

  3. 允许企业在几年内分摊。但企业的行为不一样,很难配比,另外,投资性房产交易时,还产生土地增值税等其它税费,企业很难提前估计,后续年度的可比性将受影响,但企业选用新准则的积极性会比较高。从股东价值角度看,企业最好的方式是尽量取得税务递延好处,减少现金流出,那些不顾及长期营运价值而以炒作的态度调控会计信息的公司,反而应该引起投资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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