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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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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
  
  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的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发行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停止使用企业债券托管凭证方式办理登记和托管,而改用依托我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系统实行完全电子化登记和托管。为此,我公司制定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以下称“规则”)及其相关操作规程、细则,现予发布实行。请各企业债券承销商按以下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应在近期内按《规则》的要求办理开户和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安装手续。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的债券发行章程中有关登记托管的条款作以下调整:
  
  1、关于发行概要中的“债券形式”一款,由原来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企业债券托管凭证”调整为“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2、关于“认购和托管”一款,由原来的内容调整为“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www.chinabond.com.cn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营业网点索取,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办理。”
  
  3、关于托管人的问题,建议在发行概要中明确托管人身份,增加一款:“总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级托管人: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中符合二级托管人条件的承销商”。
  
  此函。
  
  附件:《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参照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有关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一、中央结算公司,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或核准采用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记账方式登记和托管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三、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和管理的用于债券登记和托管、结算过户、债券兑付等业务的电子化账务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
  
  四、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和管理运行的,与各债券柜台业务系统联网用于交换和处理债券柜台业务相关数据的电子化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心系统)。
  
  五、债券承销商,是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债券发行审批或核准文件中确定的有资格承销分销债券的金融机构。
  
  六、债券柜台业务系统,是指作为二级托管人的债券承销商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统一数据格式开发和运行的用于债券柜台销售和二级托管结算的电子化账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柜台系统)。
  
  七、债券登记,是指债券托管人受托为债券发行人依据有效文件办理所发行债券注册并进行债务管理的行为。
  
  八、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托管人受托为债券持有人开立托管账户,记载所持有债券数额及其他债权管理和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采用一级托管方式和两级托管方式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业务。
  
  一级托管方式,是指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并托管其持有的债券的托管账户体制;两级托管方式,是指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二级托管人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托管其持有债券,和二级托管人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代理总账户托管其所有二级托管的债券的托管账户体制。
  
  第四条 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账户持有人对其托管账户中所托管的债券享有支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可对二级托管账务进行稽核监督。
  第六条 债券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按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托管人应为账户持有人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托管体制
  
  第八条 在一级托管方式下,中央结算公司为托管人;在两级托管方式下,中央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人,二级托管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债券发行的批准或核准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依托簿记系统为债券持有人开立一级托管账户、为二级托管人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及代理总账户并提供一级托管服务;二级托管人依托柜台系统为债券持有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并提供二级托管服务。
  
  第十条 债券承销商需安装簿记系统用户终端,该终端与簿记系统中心端实时联网。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可以只安装在债券承销商总部,也可安装到其下属证券营业部。
  
  第十一条 只安装簿记系统用户终端的债券承销商可代理债券持有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并按照本规则代理办理其他相关事宜,但不能办理二级托管。
  
  第十二条 债券承销商在办理债券二级托管业务前须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发柜台系统,经中央结算公司认可通过测试和与中心系统实现联网运行,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办理债券二级托管协议书》。
  
  第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对一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二级托管人应严格区分自有债券和投资人托管的债券,不得挪用投资人的债券,并对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对二级托管人的二级托管账户债券结算过户情况和二级托管账户托管余额进行勾稽核对,以保证二级托管账户托管债券数量和一级托管债券数量的平衡关系。
  
  第三章 债券托管账户
  
  第十五条 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分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乙类托管账户、丙类托管账户四种。
  
  第十六条 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由债券承销商支配和操作,丙类托管账户由账户持有人支配但需以逐笔委托的方式委托相关债券承销商代理操作。
  
  第十七条 债券承销商均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甲类托管账户,用以托管债券承销商自营的债券(以下也称自营托管账户);二级托管人还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代理总账户,用以托管其全部二级托管账户的债券总量。
  
  第十八条 认购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乙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简称结算代理人)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其它机构投资人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也可在二级托管人(即运行柜台系统的承销商)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个人投资人应通过承销商或在承销商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通过承销商开立的丙类托管账户和在相关承销商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只能办理企业债券托管。
  
  上述机构投资人如在中央结算公司已经开立了乙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其他机构开立了丙类托管账户,仍使用原托管账户。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委托债券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时,应委托该承销商代理办理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业务,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该承销商所提交针对该丙类托管账户的指令进行处理,而无需再征得账户持有人的同意,除非账户持有人停止或变更了对该承销商的委托授权。
  
  第二十条 一个投资人原则上只开立一个托管账户,但有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乙类托管账户的管理按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托管账户开户具体手续按《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见附件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债券托管账户所办理的业务范围:企业债券的分销认购、托管和上市转托管、质押、协议转让和非交易过户以及还本付息等。
  
  第四章 债券登记与托管
  
  第二十四条 债券获准发行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体系中办理登记托管的,债券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向中央结算公司出示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债券发行的批文原件,中央结算公司留存该批文复印件;债券主承销商同时应将本期债券发行章程、经发行人确认的包含各自承销、分销债券额度的债券承销商、分销商名单以及承担债券柜台销售业务的营业部门名单制表签章提交中央结算公司。
  
  第二十五条 债券发行人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及代理兑付协议书》,就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和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和付息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签署协议。
  第二十六条 债券分销或柜台销售前,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发行人确认的有效发行证明文件,编制债券代码在簿记系统进行债券券种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确认的承销额度在债券承销商的自营托管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债券数额。
  
  第二十七条 债券分销期间,投资人认购债券后,债券承销商应根据投资人的不同账户类别办理相应分销过户手续,属于一级托管的,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分销指令,中央结算公司逐笔办理分销过户;属于二级托管的,二级托管人直接通过其柜台系统在投资人二级托管账户中记载,日终按规定格式向中央结算公司中心系统发送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簿记系统据以办理承销商自营托管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的分销过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债券承销商必须在确定的承销额度内分销和销售,不得超冒。中央结算公司以承销商的承销额度为限按所收到分销指令的时间顺序办理分销过户,对超冒部分,不予办理过户,并告知发行人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发行分销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不违背为投资人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中央结算公司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出具书面的分销统计报告书。
  
  第三十条 发行人在发行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反馈书面的承销商缴款情况,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签发债券托管完成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投资人就持有债券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托管人应为其提供过户服务。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以及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和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转让过户在簿记系统办理,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转让过户通过柜台系统办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将所持有债券质押给第三方时,托管人应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债券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向质权人出具质押冻结确认书,其中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在簿记系统办理,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在柜台系统办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以所持有债券办理清偿债务、赠与或遗产继承等业务,应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非交易过户以及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和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非交易过户在簿记系统办理手续;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之间的非交易过户在柜台系统办理手续;如非交易过户的收券方无托管账户,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应先开立托管账户。
  
  第三十四条 丙类账户持有人和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可以在结算代理人或代其开户的债券承销商处查询账户余额情况,也可直接在中央结算公司的电话语音查询系统查询,二者查询结果应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立即到债券承销商处进一步核查。
  
  第三十五条 债券登记托管的具体业务流程见《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一级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二级托管业务操作细则》(见附件二、三)。
  
  第五章 债券上市转托管
  
  第三十六条 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到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债券上市推荐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出示证监会批准该债券上市的批文原件,中央结算公司留存该批文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转托管申请;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向二级托管人营业网点提出转托管申请,有关转托管的具体操作流程依照《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上市转托管操作规程》(见附件四)执行。
  
  第六章 债券兑付和付息
  
  第三十八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的15个自然日之前,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公告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具体事项,刊登的公告文本应经中央结算公司认可。
  
  第三十九条 债券付息或债券到期兑付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债权确认。附息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一般为付息日之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债券兑付时,债权登记日为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10个自然日。从债权登记日日终起对该券种停止办理过户。
  
  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享有该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按照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及代理兑付协议书》中的规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兑付或付息资金。
  
  第四十一条 关于债券兑付资金拨付具体流程见《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兑付和付息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五)。
  
  第七章 服务收费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向债券承销商收取甲类托管账户维护费,费用标准参照目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乙类托管账户的账户维护费标准执行,即人民币2000元/月/户,由账户持有人按季度上交中央结算公司,如债券承销商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也只按一个账户收取;通过债券承销商开立的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暂时免交账户维护费,在承销商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的投资人暂时免交开户费。
  对不按时交费的托管账户持有人,中央结算公司将暂停为其办理新业务并不另通知。
  
  第四十三条 在簿记系统办理债券转让过户和非交易过户的,中央结算公司向过户双方收取过户手续费,过户费每笔按200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双方分别向中央结算公司交纳;柜台系统的相关费用由二级托管人自行确定。
  
  第四十四条 债券登记及兑付服务收费标准按《普通债务工具发行登记及兑付服务费标准》(见附件六)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销商或二级托管人均以法人的名义办理本规则所规定的有关业务,法人可以授权经办人或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手续,但都视同其法人办理,并由法人承担因此带来的全部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销商或二级托管人有以下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的,中央结算公司可以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资料和数据依法向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报告,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其业务资格,承销商或二级托管人的以下违规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超冒发行债券,为自己或他人融资的;
  
  (二)不如实为投资人记载债权;篡改和销毁债券柜台系统账务数据记录的;
  
  (三)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债券柜台业务或债券二级托管业务的;
  
  (五)卖空债券,出具虚假债券托管证明的;
  
  (六)没有客户委托,而擅自操作债券持有人的账户,或不如实按债券持有人的指令操作的;
  
  (七)挪用投资人债券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每只债券发行前,债券承销商应将本规则和本规则附件所列的业务规程、操作细则以适当的方式提供给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投资人,提供给发行人和投资人的上述规则、规程、细则应与中央结算公司正式颁布实施的文件内容相一致,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有其引发的问题由债券承销商负全部责任。本规则和相关规程、细则有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
  
  第一条 根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用的有关名称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所用的同名名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 债券托管采用一级托管和两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
  
  第四条 债券承销商、债券投资人按《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第三章的规定选择确定托管账户开立类型。
  
  第五条 债券承销商开立甲类托管账户或代理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一);
  
  (五)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式二);
  
  (六)债券托管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格式见附式三);
  
  第六条 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乙类托管账户的债券承销商按本规程规定重新办理甲类托管账户或代理总账户的开户手续。新账户开立后,原自营业务转到新开立的甲类托管账户办理,原账户停止使用。
  
  第七条 金融性机构投资人开立乙类托管账户,按目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现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 需要开立一个以上托管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相关的法律、规章或管理规定。
  
  第九条 在办理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手续时,由授权经办人向中央结算公司当面提交第五条所列的文件,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并在中央结算公司留存该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文件后,对存有疑义的,当日向办理开户的申请单位反馈并告知所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的,如在簿记系统运行时间内,则当日办妥开户手续;如簿记系统已经关闭,则在第二个营业日办妥以下开户手续:
  
  (一)开立债券托管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
  
  (二)向该机构面交或寄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甲类托管账户(或代理总账户)开户通知书》(见附式四)。
  
  第十一条 债券承销商代理机构委托人办理丙类托管账户开户手续时,应参照本规程第五条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交有关机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关开户资料(格式由债券承销商自行设计)及委托人授权操作其丙类托管账户的委托书(格式见附式五),代理个人委托人办理丙类托管账户开户手续时,应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开户申请书(格式由债券承销商自行设计)及委托人授权操作其丙类托管账户的委托书。为简化债券上市转托管及转让手续,建议个人投资人尽可能地到指定的二级托管人处申请开立二级托管账户和认购债券。
  第十二条 债券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丙类账户开户手续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加盖债券承销商预留印鉴的以下文件:
  
  (一)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申办一览表(见附式六);
  
  (二)开户申请人出具的“丙类托管账户代理操作委托书”(原件);
  
  (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自收到丙类账户开户文件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存有疑义的,向债券承销商反馈,并告知所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的办妥以下手续:
  
  (一)在簿记系统开立该委托人的丙类托管账户;
  
  (二)寄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通知书》(见附式七)给相关债券承销商,由债券承销商转送开户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中央结算公司授权,债券承销商可以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直接办理丙类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丙类托管账户开户授权办法和开户流程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如投资人在认购债券前已经在簿记系统开立了乙类托管账户或丙类托管账户,则其认购债券直接在该账户托管,不必开立新的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 运行柜台系统的债券承销商为投资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承销商应按账户实名制原则和本规程的要求自行制定开户操作细则,开户操作细则正式文本送中央结算公司备案,变更时亦同。
  
  第十七条 甲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更名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更名的法律文件,并以更名后的身份按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当甲类托管账户持有人的地址、银行账户、业务经办人员中有任何一项变更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新的“债券托管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丙类托管账户开户机构单位更名时,丙类账户持有人应向其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提交更名的法律文件,债券承销商将该持有人以更名后的身份按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相关文件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或债券承销商以确认投资人身份和收集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所需必要资料为目的,有责任以金融行业的一般谨慎性原则对有关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对已无债券托管及其他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托管账户,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销户申请书(丙类账户持有人委托其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其销户申请后即办理账户注销。
  
  第二十二条 账户持有人未按时交纳应交的账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的,如该账户已无债券托管余额,中央结算公司可自动办理该托管账户的注销;如该托管账户仍有债券托管余额,账户保留,但中央结算公司暂停提供服务并不另通知。
  
  第二十三条 销户手续办妥后,中央结算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注销账户的持有人或债券承销商,债券承销商应及时通知其已被销户的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债券承销商可根据本规程制定补充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式一: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
  
  开户申请书
  
  附式二: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附式三:债券托管业务印鉴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专用)
  
  附式四: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开户通知书
  
  附式五:丙类托管账户代理操作授权委托书
  
  附式六: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申办一览表
  
  附式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附式一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
  
  开户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办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业务,我单位申请在你公司开立甲类债券托管账户,同时承诺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规程办理相关业务,缴纳有关费用。你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有修改时,此承诺依然有效。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开户经办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式二
  
  
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办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业务,兹有法人代表(或非法人机构负责人)________先生(女士)授权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的有关事宜并代表我签署相关协议。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法人代表(或非法人机构负责人)签名
  
  授权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式三
  
  
债券托管业务印鉴卡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专用)
  
  ┌───────┬───────────────────────────────────┐
  
  │开户单位名称││
  
  ├────┬──┴───────────┬──┬───────────┬────────┤
  
  │企业代码││注册│省│ 市/县│
  
  │││地│││
  
  ├────┼──────────────┴──┴────────┬──┴──┬─────┤
  
  │通讯地址││邮编││
  
  ├────┴─────┬────────────────────┼─────┴──┬──┤
  
  │业务经办部门││联系人││
  
  ├────┬─────┴─────────────────┬──┼────────┴──┤
  
  │联系电话││传真││
  
  │││电话││
  
  ├────┼───────────────────────┼──┼───────────┤
  
  │开户银行││银行││
  
  │││账号││
  
  ├─┬──┴───────────────────────┴──┴───────────┤
  
  │户││
  
  │名││
  
  ├─┴─────────────────────────────────────────┤
  
  │经办部门章:│
  
  ├───────────────────────────────────────────┤
  
  │经办人员身份及签章│
  
  ├────────────────┬────────┬─────────────────┤
  
  │姓名(正楷)│签字及盖章│身份证号│
  
  ├────────────────┼────────┼─────────────────┤
  
  ││││
  
  ├────────────────┴────────┴─────────────────┤
  
  │法人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
  
  ││
  
  ││
  
  ├─────────────┬─────────────────────────────┤
  
  │本印鉴卡启用日期││
  
  └─────────────┴─────────────────────────────┘
  
  注:
  
  1.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印模须清晰、周正;签字应清晰、易辩。
  
  2.开户单位名称应与法人公章名称一致。
  
  3.经办人员应三人以上。
  
  4.变更时,所有内容重新填写,新卡启用后,原卡作废。
  
  5.此表应填制一式四份,提交三份,一份留存。
  
  附式四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甲类托管账户(代理总账户)
  
  开户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我公司按照《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已为你公司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开立甲类托管账户。
  
  自营托管账户账号:
  
  代理总账户账号:
  
  按要求安装簿记系统终端后,你公司可按照《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规定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办理一级托管方式下的相关业务。
  
  你公司在使用代理总账户办理债券二级托管业务前,须按我公司要求开发和运行债券柜台业务系统,并与我公司联网,签署相关协议。
  
  开户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
  
  (托管专用章)
  
  附式五
  
  
丙类托管账户代理操作授权委托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我)已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该公司)申请在你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开户申请资料已按你公司规定提交给该公司。现同时委托该公司代理操作我在你公司开立的丙类托管账户。在我停止或变更对该公司的授权以前,如你公司收到了该公司向你公司发送的涉及我的丙类托管账户所托管的债券的转移指令,表明该指令是根据我的委托发送的,你公司可以凭以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授权
  
   授权人名称:
  
  签章(或签名)
  
  年月日
  
  附式六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申办一览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机构委托我单位(甲类托管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在你公司开立债券丙类托管账户,我单位已对其开户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保证委托人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请予办理开户。
  ┌──┬──────┬────┬────┬────┬──┬───┬────┬─────┐
  
  │序号│开户机构全称│企业代码│代理组号│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原托管账号│
  
  ├──┼──────┼────┼────┼────┼──┼───┼────┼─────┤
  
  │1 │││││││││
  
  ├──┼──────┼────┼────┼────┼──┼───┼────┼─────┤
  
  │2 │││││││││
  
  ├──┼──────┼────┼────┼────┼──┼───┼────┼─────┤
  
  │3 │││││││││
  
  ├──┼──────┼────┼────┼────┼──┼───┼────┼─────┤
  
  │4 │││││││││
  
  ├──┼──────┼────┼────┼────┼──┼───┼────┼─────┤
  
  │5 │││││││││
  
  └──┴──────┴────┴────┴────┴──┴───┴────┴─────┘
  
  说明:代理组号由4位字母或数字组成。
  
   债券承销商:(预留印章)
  
  年月日
  
  附式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名制
  
  记账式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开户单位名称):
  
  您好!您的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名称)(简称__________,代码为_________)已代您在我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开设了企业债券丙类托管账户,账户资料详见下表。使用本账户您可委托代理人办理自营债券托管及交易结算,在您所持有债券的付息日或到期兑付日,我公司将通过代理人向您支付有关款项。本账户有关单据由代理人提供。同时欢迎您使用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在营业时间内可随时查询本账户的情况(使用方法见说明)进行核对。有关债券市场信息请从本公司的“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获取。
  
  ┌────────┬────────────────────────────────┐
  
  │开户单位名称││
  
  ├────────┼──────────────┬───────┬─────────┤
  
  │托管账号││开户日期│年 月 日│
  
  ├────────┼──────────────┼───────┼─────────┤
  
  │查询代码││预设查询密码││
  
  └────────┴──────────────┴───────┴─────────┘
  
  您的中国债券信息网用户名_________,初设口令________。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部章)
  
  年月日
  
  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使用说明
  
  尊敬的用户:
  
  欢迎使用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本系统可查询到您的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及有关交易结算数据。具体使用说明如下:
  
  1、使用本系统语音和传真查询功能应通过音频电话或传真机,按语音提示操作;
  
  2、收到本通知后,请使用本系统电话查询功能修改我公司提供的预设查询密码;
  
  3、本系统提供查询当日以前(不含当日)的业务数据查询服务。使用电话语音查询功能可查询本账户最近三笔结算及每个券种的托管余额;使用传真查询功能可以按月查询本账户每个券种的托管余额及历史结算数据;
  
  4、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运行时间为工作日的10:00-16:00,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5、查询电话号码为:010-88087088
  
  附件二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一级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发行和登记托管行为,根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发行和登记托管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用的有关名称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发行和登记托管业务规则》所用的同名名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在债券发行前,债券承销商应按《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甲类托管账户;一级托管客户持有人在办理债券认购手续前,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乙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
  
  第四条 安装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和进行操作员培训。
  
  一、债券承销商安装簿记系统用户终端,该终端与簿记系统中心端实时联网,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可以只安装在债券承销商总部,也可安装到下属证券营业部。
  二、债券承销商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簿记系统终端需求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一),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为债券承销商有偿提供终端设备、初设口令。终端设备由债券承销商自行安装。
  
  三、债券承销商须派至少两名业务操作人员和技术维护人员参加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对本机构系统其他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 债券注册和承销额度登记。
  
  一、在债券分销前,债券主承销商应将本期债券发行章程及经发行人确认的包含各自承销债券额度的债券承销商、分销商名单交中央结算公司。
  
  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发行人确认的有效发行证明文件,编制债券代码在簿记系统进行债券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确认的承销额度在债券承销商、分销商的自营托管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债券数额。
  
  第五条 债券承销商须在中央结算公司留存密押,密押的管理和使用须由专人负责,并经常更换。用书面传真方式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的指令均须填写密押。
  
  第六条 一级托管客户认购债券分销过户流程:
  
  一、对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的认购人,直接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办理分销过户手续。
  
  二、分销过户时间为债券发行期开始至发行结束后3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办理分销过户手续。
  
  三、债券承销商根据与一级托管客户签订的分销协议或债券认购协议,在分销过户时间内向中央结算公司传真加密押的“企业债券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书”(格式见附式二)。
  
  四、中央结算公司检验印鉴密押无误后通过簿记系统为其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系统自动扣减债券承销商托管账户的债券余额,同时增加认购人一级托管账户的债券余额。
  
  五、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在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打印分销过户交割单,盖章后交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可直接从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打印分销过户交割单。
  
  第七条 债券承销商必须在确定的承销额度内分销,不得超冒。中央结算公司以债券承销商、分销商的承销额度为限按收讫分销过户指令的时间顺序办理分销过户,对超冒部分,不办理过户,并告知发行人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一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如将其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或转让,中央结算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质押冻结、解冻及协议转让过户服务。
  
  一、办理债券质押业务,债券持有人(出质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双方签署的质押协议(复印件)、出质方出具的质押冻结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三),中央结算公司据以在簿记系统将出质方托管账户中的债券予以冻结,在冻结期内不办理过户手续,并向质权方出具质押冻结确认书(见附式四)。质押到期时,中央结算公司凭质权方签章确认的解押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五)在簿记系统将出质方托管账户中的债券予以解冻。质押到期,如需继续质押,须按以上要求重新办理质押冻结手续。
  
  二、办理债券协议转让过户
  
  1.转让双方均为一级托管客户的,出让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双方签署的债券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出让方的书面过户委托指令书(格式见附式六),中央结算公司据以在簿记系统将出让方托管账户中的债券过户至受让方的托管账户。过户完成后,属于乙类托管账户的,账户持有人在簿记系统用户终端输出结算交割单,属于丙类托管账户的,由代理开户的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在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打印结算交割单,签章交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
  
  2.出让方为一级托管客户、受让方为二级托管客户的,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转让协议和出让方的委托过户指令书将债券从出让方一级托管账户过户至二级托管人代理总账户,向二级托管人签发过户交割单和二级托管记账通知单,二级托管人收到后据此在柜台系统记入受让方的二级托管账户。
  
  3.出让方为二级托管客户、受让方为一级托管客户的,出让方先向其二级托管人提供委托过户指令书和转让协议,二级托管人受理后核减该二级托管客户债券托管余额,在委托过户指令书上填制密押签章,连同协议书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据此将债券从出让方二级托管人的代理总账户过户至受让方的一级托管账户中。
  
  第九条 没有投资人的委托,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不得擅自操作其代理的投资人账户。否则除赔偿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外,中央结算公司视情节轻重上报债券审批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有关债券的司法冻结或扣划,按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办理;关于债券的继承和赠予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式一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用户终端需求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安装终端数量: 个
  
  ┌──────────┬──────────┬──────────┬──────────┐
  
  │安装单位名称│ 所在省、市 │ 操作人姓名 │电话│
  
  ├──────────┼──────────┼──────────┼──────────┤
  
  │公司总部││││
  
  ├──────────┼──────────┼──────────┼──────────┤
  
  │││││
  
  ├──────────┼──────────┼──────────┼──────────┤
  
  │││││
  
  ├──────────┼──────────┼──────────┼──────────┤
  
  │││││
  
  └──────────┴──────────┴──────────┴──────────┘
  
  注:安装单位名称空白部分填安装终端的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式二
  
  
债券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请将我公司承销的____________(债券代码:)面额________万元从我公司托管账户(账号:)按照下表所列面额过户到指定的认购单位托管账户。
  
  ┌──┬────────┬───────┬────────┬───────────┐
  
  │序号│认购单位名称│ 托管账号 │分销价格│ 分销债券面额(万元) │
  
  ├──┼────────┼───────┼────────┼───────────┤
  
  │ 1│││ 元/百元面值││
  
  ├──┼────────┼───────┼────────┼───────────┤
  
  │ 2│││ 元/百元面值││
  
  ├──┼────────┼───────┼────────┼───────────┤
  
  │ 3│││ 元/百元面值││
  
  ├──┼────────┼───────┼────────┼───────────┤
  
  │ 4│││ 元/百元面值││
  
  ├──┼────────┼───────┼────────┼───────────┤
  
  │ 5│││ 元/百元面值││
  
  ├──┼────────┼───────┼────────┼───────────┤
  
  │ 6│││ 元/百元面值││
  
  ├──┼────────┼───────┼────────┼───────────┤
  
  │ 7│││ 元/百元面值││
  
  ├──┼────────┼───────┼────────┼───────────┤
  
  │合计│││││
  
  └──┴────────┴───────┴────────┴───────────┘
  
  密押: 填表:复核:
  
  承销单位业务章
  
  年月日
  
  备注:认购单位名称应用全称,托管账号填写齐全、正确,分销价格应如实填写,不可空缺。
  
  附式三
  
  
债券质押申请书

  
  申请日期:年月日债券单位:万元
  
  ┌───────┬─────────────────────────────┐
  
  │出质人名称││
  
  ├───────┼─────────────────────────────┤
  
  │出质人托管账号││
  
  ├───────┼─────────────────────────────┤
  
  │质权人名称││
  
  ├───────┼─────────────────────────────┤
  
  │质押原因││
  
  ├─────┬─┴────┬─────┬────────┬────┬────┤
  
  │1债券代码 ││1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
  
  ├─────┼──────┼─────┼────────┼────┼────┤
  
  │2债券代码 ││2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
  
  ├─────┼──────┼─────┼────────┼────┼────┤
  
  │3债券代码 ││3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
  
  ├─────┼──────┼─────┼────────┼────┼────┤
  
  │4债券代码 ││4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
  
  ├─────┼──────┼─────┼────────┼────┼────┤
  │5债券代码 ││5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
  
  ├─────┼──────┼─────┼────────┼────┼────┤
  
  │6债券代码 ││6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
  
  ├─────┼──────┴─────┴────────┴────┴────┤
  
  │质押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章││复核人签章││
  
  ├─────┼──────────┴─────┴──────────────┤
  
  │││
  
  │ 经办 ││
  
  │ 部门 ││
  
  │ 印章 ││
  
  │││
  
  ├─────┼───────────────────────────────┤
  
  │备注││
  
  └─────┴───────────────────────────────┘
  
  说明:
  
  1.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和经办部门印章必须与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的预留印鉴相符。
  
  2.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印章清晰。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交中央结算公司。
  
  附式四
  
  
债券质押冻结确认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债券已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办理冻结手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在质押期内不办理过户事宜。
  
  债券单位:万元
  
  ┌─────┬──────┬────────┬─────────────────┐
  
  │质押日期││质押期限││
  
  ├─────┼──────┴───────┬┴─────────┬───────┤
  
  │出质人名称││出质人托管账号││
  
  ├─────┼──────────────┼────┬─────┴───────┤
  
  │质权人名称││质押原因││
  
  ├─────┼────┬─────┬───┴────┴───┬────┬────┤
  
  │1债券代码 ││1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
  
  ├─────┼────┼─────┼────────────┼────┼────┤
  
  │2债券代码 ││2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
  
  ├─────┼────┼─────┼────────────┼────┼────┤
  
  │3债券代码 ││3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
  
  ├─────┼────┼─────┼────────────┼────┼────┤
  
  │4债券代码 ││4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
  
  ├─────┼────┼─────┼────────────┼────┼────┤
  
  │5债券代码 ││5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
  
  ├─────┼────┼─────┼────────────┼────┼────┤
  
  │6债券代码 ││6债券名称 ││质押面额││
  
  ├─────┼────┴─────┴────────────┴────┴────┤
  
  │备注││
  
  └─────┴─────────────────────────────────┘
  
  说明:
  
  1.此凭证一式三份,中央结算公司、出质人、质权人各执一份。
  
  2.“备注”栏填写初始质押或展期(×),×代表第几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部
  
   年月日
  
  附式五
  
  
债券解押申请书

  
  (质权人用)
  
  申请日期:年月日债券单位:万元
  
  ┌───────┬─────────────────────────────────┐
  
  │出质人名称││
  
  ├───────┼─────────────────────────────────┤
  
  │出质人托管账号││
  
  ├───────┼─────────────────────────────────┤
  
  │质权人名称││
  
  ├───────┼─────────────────────────────────┤
  
  │解押原因││
  
  ├─────┬─┴───┬─────┬────┬────┬───┬─────┬───┤
  
  │1债券代码 ││1债券名称 ││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
  
  │2债券代码 ││2债券名称 ││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
  │3债券代码 ││3债券名称 ││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
  
  │4债券代码 ││4债券名称 ││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
  
  │5债券代码 ││5债券名称 ││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
  
  │6债券代码 ││6债券名称 ││解押面额││原质押面额││
  
  ├─────┼─────┴─────┴┬───┴───┬┴───┴─────┴───┤
  
  │经办人签章││复核人签章││
  
  ├─────┼────────────┴───────┴──────────────┤
  
  │││
  
  │ 经办 ││
  
  │ 部门 ││
  
  │ 印章 ││
  
  │││
  
  ├─────┼───────────────────────────────────┤
  
  │备注││
  
  └─────┴───────────────────────────────────┘
  
  说明:
  
  1、经办人、复核人签章和经办部门印章必须与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的预留印鉴相符。
  
  2、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印章清晰。
  
  3、到期、提前或部分解押均在备注栏内注明,同时注明提前或部分解押原因。
  
  4、此表一式两份,中央结算公司、质权人各执一份。
  
  附式六
  
  
债券过户委托指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现委托贵公司将我公司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债券(债券简称:___________:债券代码:_____________)券面金额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万元)由我公司在贵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_______________过户至_____________在贵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____________或该公司在______________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过户单位(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附件三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二级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简称债券)二级托管行为,根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托管人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不得代第三人查询、冻结、扣划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债券柜台销售和托管业务通过柜台系统和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心系统、债券柜台业务语音复核查询系统(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及簿记系统共同进行处理。承销商和中央结算公司对各自所操作的系统进行运作、管理、维护,共同保证系统接驳的安全、顺畅。
  
  第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制定的《债券柜台交易数据要素和内容》(以下称《数据要素和内容》)、《债券柜台交易数据交换格式》、《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称《操作规程》)为债券柜台业务数据交换和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二级托管人应按上述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系统开发和业务处理。
  
  第二章 业务处理
  
  第一节 托管账户
  
  第五条 承销商办理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为投资人在柜台系统中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由承销商负责管理,在办理债券发售、质押、冻结、协议转让过户、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兑付等业务或进行账务更正时,承销商应即时在投资人二级托管账户中进行相应记载。
  
  第六条 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原则进行账务复核后的柜台系统中二级托管账户所载余额为投资人持有的债券额,但投资人有确凿证据证明承销商账务记载有误的除外。
  
  第七条 二级托管人对二级托管账户中所载债券数额应按面值、分券种反映。
  
  第八条 投资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应向承销商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开户注册时,承销商应优先选用居民身份证。个人投资人的身份识别码由两位类别码加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投资人为机构的,应按承销商的要求提交资料,并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注册时,承销商应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机构投资人的身份识别码由两位类别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类别码由承销商按照《数据要素和内容》的有关要求编制。
  
  第九条 投资人在承销商开立二级托管账户时,应与承销商签订债券托管协议书。
  托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投资人自愿委托承销商进行债券托管的意思表示;托管服务的内容;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服务费用;违约责任;投资人指定的用于债券买卖价款结算的资金账户等。
  
  第十条 承销商为投资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后,应向投资人发放债券账户凭据,并提供复核查询系统的初始查询密码,提示投资人于查询时间内进入复核查询系统及时修改初始查询密码;告知投资人遗忘查询密码时应及时向承销商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提出恢复申请。
  
  初始查询密码为投资人身份识别码(不含类别码)的后六位有效阿拉伯数字,如果有效数字不足6位,在该数码前补0,补齐至6位即为初始查询密码。投资人查询密码遗忘的,由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承销商传送的有关数据,按投资人最新身份识别码恢复为初始查询密码。
  
  第十一条 承销商为投资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的同时,应要求投资人开立或指定同一户名的对应资金账户。
  
  第二节 债权管理
  
  第十二条 债券在柜台正式发售前,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发行人确认的有效发行证明文件,进行债券券种注册并在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债券数额。
  
  第十三条 债券柜台发售期间,承销商应在其承销债券数额之内销售,并即时在投资人二级托管账户中记载;中央结算公司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方式,逐日对发售债券数额在承销商的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办理过户。
  
  第十四条 承销商确定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名单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一级结算过户处理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承销商每日提供的柜台销售数据和分销过户指令办理其甲类托管账户和代理总账户之间的一级结算过户。对跨承销商的转托管和一、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逐笔办理一级结算过户。
  
  第十六条 营业日结束后,承销商应将汇总的全辖柜台销售有关数据于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传至中心系统;如遇异常情况,应通过应急方式处理,并确保将涉及一级结算过户的数据传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七条 债券柜台发售期间,中心系统根据承销商传送的当日发售总额数据自动生成“柜台分销认购一览表”,承销商应于次一营业日上午9时30分之前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分销过户指令,中央结算公司对上述一览表和指令核对无误后办理一级结算过户。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一级结算过户的转托管,由中心系统根据经审核的转出方承销商的转托管申请,生成转托管单向指令送至簿记系统,中央结算公司在簿记系统确认后办理一级结算过户。确认转托管指令的时间是次一营业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
  
  第十九条 一级结算过户完成后,簿记系统和中心系统分别生成结算结果向承销商反馈。如遇异常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承销商可于次一营业日上午10时前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核对代理总账户余额。
  
  第四节 转托管
  
  第二十一条 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开立的两个托管账户之间的托管债券的转移,即将其持有的债券从一个托管账户转移到另一个托管账户中进行托管。
  
  第二十二条 转托管分系统内转托管和跨市场转托管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在两个不同承销商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及一、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跨市场转托管是指债券从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或柜台系统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转托管或相反。
  
  第二十三条 在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兑付日前的一段时间内将停止办理转托管业务,这一期间称为转托管停办期。每一券种停办转托管的具体日期由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数据要素和内容》的要求统一设定,并通知承销商及时调整柜台系统的转托管停办期参数;承销商应在其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申请系统内转托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转托管所涉及的两个托管账户持有人必须为同一个投资人,即两个托管账户的身份识别码应一致;
  
  (二)申请转出的债券面额不超过投资人转出账户中该债券的可用余额;
  
  (三)申请当日,申请转托管的债券不在转托管停办期,不处于质押或司法冻结状态。
  
  第二十五条 系统内转托管业务流程如下:一、从一个二级托管账户转至另一个二级托管账户或从二级托管账户转到一级托管账户的转托管:
  
  (一)投资人应事先在转入方承销商办理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开立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要求的新托管账户;转至一级托管账户,应在簿记系统开立乙类账户或丙类账户。
  (二)投资人应向其原开户的转出方承销商营业网点提出书面的转托管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转出方承销商受理后,应确认投资人身份,并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审核该项申请是否符合转托管条件。如不符,应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按投资人申请转出的债券和面额予以冻结,并向中心系统传送转出申请数据。
  
  (四)中心系统收到转出申请数据后,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有效性检查。对不符合转托管条件的,生成“转托管失败通知”,反馈给转出方承销商。对符合条件的,在簿记系统办理一级结算过户,对于两个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减少转出方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增加转入方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生成“转托管记账通知单”;从二级托管账户向一级托管账户的转托管,减少转出方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增加投资人一级托管账户债券余额,生成“转托管记账通知单”。“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分别反馈给转出方和转入方承销商,转出方和转入方承销商均应在各自系统终端输出“转托管记账通知单”。
  
  (五)转出方承销商收到“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后,先解冻转托管申请人托管账户上该笔债券,然后予以核减;收到转托管失败通知后,解冻原冻结的债券,并通知投资人;转入二级托管账户的,转入方承销商收到“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后,据此为投资人记账,并向中心系统反馈转入记账数据;转入一级托管账户的,如为乙类账户,账户持有人可直接从簿记系统用户终端输出“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如为丙类账户,由承销商在簿记系统终端输出“转托管记账通知单”,签章后交投资人。转出方和转入方承销商应将转出解冻,及转出、转入记账数据一并传送至中心系统。
  
  二、从一级托管账户(丙类账户)转到二级托管账户的转托管。
  
  (一)投资人应事先在转入方承销商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
  
  (二)投资人向代理其开户的承销商提出书面申请,承销商受理后,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向簿记系统发送转托管指令。
  
  (三)簿记系统检验合格并确认转出托管账户余额足够后办理过户,核减转出方托管账户债券余额,增加转入方承销商代理总账户债券余额,生成“转托管记账通知单”,转入方承销商收到“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后,为投资人记账,并向中心系统反馈转入记账数据。
  
  第二十六条 债券获准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二级托管客户可以将其持有的债券转至证券交易所托管,中央结算公司提供跨市场转托管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二级托管客户持有债券转托管由承销商代为办理,但承销商代理二级托管客户办理跨市场转托管手续前,必须获得二级托管客户的授权。授权方式由债券发行人或主承销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跨市场转托管具体流程按《记账式企业债券上市转托管业务操作细则》办理。
  
  第五节 协议转让过户、质押、司法冻结和非交易过户
  
  第二十九条 投资人如将持有的债券办理质押、协议转让,二级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
  
  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的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发行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停止使用企业债券托管凭证方式办理登记和托管,而改用依托我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系统实行完全电子化登记和托管。为此,我公司制定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以下称“规则”)及其相关操作规程、细则,现予发布实行。请各企业债券承销商按以下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应在近期内按《规则》的要求办理开户和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安装手续。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的债券发行章程中有关登记托管的条款作以下调整:
  
  1、关于发行概要中的“债券形式”一款,由原来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企业债券托管凭证”调整为“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2、关于“认购和托管”一款,由原来的内容调整为“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www.chinabond.com.cn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营业网点索取,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办理。”
  
  3、关于托管人的问题,建议在发行概要中明确托管人身份,增加一款:“总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级托管人: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中符合二级托管人条件的承销商”。
  
  此函。
  
  附件:《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参照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有关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一、中央结算公司,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或核准采用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记账方式登记和托管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三、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和管理的用于债券登记和托管、结算过户、债券兑付等业务的电子化账务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
  
  四、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和管理运行的,与各债券柜台业务系统联网用于交换和处理债券柜台业务相关数据的电子化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心系统)。
  
  五、债券承销商,是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债券发行审批或核准文件中确定的有资格承销分销债券的金融机构。
  
  六、债券柜台业务系统,是指作为二级托管人的债券承销商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统一数据格式开发和运行的用于债券柜台销售和二级托管结算的电子化账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柜台系统)。
  
  七、债券登记,是指债券托管人受托为债券发行人依据有效文件办理所发行债券注册并进行债务管理的行为。
  
  八、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托管人受托为债券持有人开立托管账户,记载所持有债券数额及其他债权管理和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采用一级托管方式和两级托管方式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业务。
  
  一级托管方式,是指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并托管其持有的债券的托管账户体制;两级托管方式,是指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二级托管人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托管其持有债券,和二级托管人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代理总账户托管其所有二级托管的债券的托管账户体制。
  
  第四条 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账户持有人对其托管账户中所托管的债券享有支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可对二级托管账务进行稽核监督。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债函字[20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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