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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会字[91]第138号 发布日期:1991-12-7 执行日期:1991-12-7 生效日期:1900-1-1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修订本)总行已以建总发字(91)第183号通知印发各行。现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将有关损益类会计科目帐户相应调整如下: 一、“营业收入”科目下增设“罚款收入户”和“加息收入户”,取消“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户”(转入“手续费收入户”)。 二、“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取消“罚款收入户”和“加息收入户”,其余额转入“营业收入”科目相应帐户核算。 三、将“营业支出”科目下的“信托业务支出户”改为“咨询信托业务支出户”,核算内容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四、将“其他税支出”科目核算内容调整如下: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印花税及土地使用税转入“业务及管理费支出”科目“公用费用支出户”核算。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 关于调整有关损益类会计科目帐户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会字[91]1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