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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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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1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以下简称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性

  

  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设立事务所时,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为其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这项工作是《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赋予注协的一项行业管理职责。做好出具证明工作,有助于保证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有助于促进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在出具证明工作中,地方注协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比如,充实审查内容,将职业道德水平、专业胜任能力等纳入审查范围;严格审查程序,细化操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建立个人情况核实制度。但由于各地做法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标准不一的现象,因此,有必要统一规范出具证明工作。

  

  二、全面落实出具证明工作的审查内容

  

  地方注协出具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时,应当重点审查与申请人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职业道德。申请人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地方注协作出不予出具相关证明的决定,或者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二)胜任能力。申请人报送的本人出具的近五年审计业务报告档案全部目录(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以及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并且最近两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地方注协也可以对申请人的其他业务报告随机抽查。

  

  (三)会员义务。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和按时交纳会费的情况,以及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四)专职执业。申请人与原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文件原件,以及申请人在原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年龄。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应当慎重审批,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

  

  三、认真履行出具证明工作的程序

  

  出具证明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请。申请相关证明,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到地方注协办理。

  

  (二)受理。地方注协应当采取一所一审或者按月集中审核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调查。地方注协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或者调阅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



  (四)审议。地方注协根据本地区情况,通过注册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进行民主审议。

  

  (五)公示。地方注协应当将符合条件拟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执业资格、执业经历等基本情况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六)出证。地方注协根据调查、审议和公示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出具或者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的,须告知申请人延长审查的理由和时间。如申请人在最近5年内存在转会情形的,相关证明应当根据时间由相关地方注协分段出具后,再由现注册关系所在地注协出具完整的证明。

  

  (七)备案。地方注协应自出具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将证明文件报送中注协备案;相关地方注协分段出具的,则由现注册关系所在地注协办理备案。中注协发现出具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地方注协。

  

  四、做好出具证明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规范性。各地方注协要充分认识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中注协负责监督指导、地方注协负责具体实施,形成制度完善、审查规范、程序严格的工作机制。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能。各地方注协在出具证明工作中,要树立以会员为中心的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方式,切实解决出具证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三)加强后续监督,保证出证效果。各地方注协应当将出具证明工作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现有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情况定期检查;对新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情况,在当年的任职资格检查中全部实地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依法依规解决。

  

  

  
  
  
  

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1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以下简称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性

  

  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设立事务所时,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为其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这项工作是《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赋予注协的一项行业管理职责。做好出具证明工作,有助于保证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有助于促进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在出具证明工作中,地方注协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比如,充实审查内容,将职业道德水平、专业胜任能力等纳入审查范围;严格审查程序,细化操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建立个人情况核实制度。但由于各地做法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标准不一的现象,因此,有必要统一规范出具证明工作。

  

  二、全面落实出具证明工作的审查内容

  

  地方注协出具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时,应当重点审查与申请人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职业道德。申请人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地方注协作出不予出具相关证明的决定,或者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二)胜任能力。申请人报送的本人出具的近五年审计业务报告档案全部目录(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以及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并且最近两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地方注协也可以对申请人的其他业务报告随机抽查。

  

  (三)会员义务。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和按时交纳会费的情况,以及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四)专职执业。申请人与原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文件原件,以及申请人在原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年龄。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应当慎重审批,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

  

  三、认真履行出具证明工作的程序

  

  出具证明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请。申请相关证明,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到地方注协办理。

  

  (二)受理。地方注协应当采取一所一审或者按月集中审核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调查。地方注协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或者调阅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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