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若干规定
对各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 (一)各银行本身的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各级国库年度对帐单(包括代替年度对帐单的第四季度季报或12月份月报); (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 (三)财政拨给银行的信贷基金帐、专用贷款资金帐、清理专项资金帐等; (四)各种挂失登记簿、申请书、补发存单、存折收据、补发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收款收据,以及帐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五)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六)存(包括储蓄存款)、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七)1955年发行新币、收回旧币的折算表(指按科目折合新币差额明细表); (八)机构裁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九)各级银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属于保管十五年的: (一)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各种帐、簿、卡; (二)有关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县(支)辖凭证、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情况登记簿; (三)传票及附件; (四)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半年报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五)各级国库月报或季度对帐单; (六)电子计算中心的往帐报告表登记簿及对帐表留底。 三、属于保管五年的: (一)计息科目余额表; (二)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半年报、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国库年、季、月度对帐单; (三)各级行本身及汇总的储蓄所日报、储蓄代办所日报; (四)各级国库的收入统计表和库存日报表; (五)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县(支)辖往来和藏汇往来科目的卡片帐、对帐表、往帐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六)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七)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单; (八)各种不定期报表。 四、对已付的公债、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单、金融债券、期票及其他债券、有价单证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五、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核算数据和资料的磁盘、软盘等,其保管年限与书面档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