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人事司关于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鼓励广大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88]3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国管局决定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条件 总局机关有关司局、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总局人事司报送申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现职和退休会计人员。 (二)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可从广电总局网站广电职业栏目www.chinasarft.gov.cn下载)。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首页和继续教育记录页的复印件。 (三)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两寸照一张。 三、审核颁发程序 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本人提供所需材料,由所在单位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和人事部门公章,经总局人事司审批盖章后,报国管局。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四、有关说明 (一)财会工作年限,系指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周年数。 (二)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财会工作年限,但需出具相关证明: 1.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2.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三)现从事财会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一直从事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作为从事财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会计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荣誉证书。退休时,其从事财会工作年限不足30年,退休后仍被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聘用继续从事财会工作的,可以连续计算,达到规定年限后,需用人单位开具工作年限证明,由原工作单位报送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相关材料。 (五)颁发荣誉证书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五、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至所属各部门,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2009年6月15日前送人事司专业干部处。 联系人:陈金琳 86092973 附件: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年龄 |
财会工作年限 |
会计岗位 |
行政职务 |
专业职务 |
备 注 |
开始从事财会工作年、月 |
累计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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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部门
签 章 |
申报单位
财务部门签章 |
申报单位
组织人事部门签章 | 注:(1)可连续计算财会工作年限的起止时间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2)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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