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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电力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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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部已在《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电经〔1996〕365号)中,对电力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工作秩序整顿作了部署。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财会字〔1996〕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整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精心组织,抓紧抓好会计秩序整顿工作
  
  会计工作秩序事关经济工作全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行政负责人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必须亲自抓整顿,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作用,认真做好整顿工作。通过整顿,要切实找出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揭露实质,改正错误,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增强单位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整顿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部负责对直属单位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部直属单位在做好本单位整顿工作的同时,要负责对所属单位整顿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周密计划,层层落实,确保整顿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积极主动做好自查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国发〔1996〕16号文件及部电经〔1996〕365号文件所列的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重点问题,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检查提纲,对照《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逐项检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自查环节之中。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工作要求1996年9月底前结束。
  
  各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单位,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表现好的单位及个人,要予以表扬和鼓励,推动整顿工作。部将根据各单位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三、抓好重点检查工作
  
  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包括所属多经及集体企业)。按《实施办法》规定,对已作为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已经审计机关审计过的单位,一般可不列为此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单位。鉴于我部所属单位1995年列入财政部重点检查的单位较多,且主管单位的重点检查仍属自查范围,因此其组织的重点检查可不受此限,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此项重点检查亦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结果报部。部将根据自查情况,在直属单位中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由部组织专门工作组于10月份进行检查。
  
  四、抓住整顿工作的重点问题
  
  整顿工作的重点问题按国发〔1996〕16号文件,财会字〔1996〕16号文件及我部〔1996〕36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的问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五、认真贯彻整顿活动的政策规定
  
  对整顿中查出的问题,要按《实施办法》、国家有关规定及我部电经〔1996〕36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对各单位自查查出的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对各主管单位重点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应当严于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对部组织的重点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部将视具体情况,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处理。
  
  六、认真做好总结和验收工作
  
  各单位在会计秩序检查整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如实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同时,各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对所属单位的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部直属单位要将书面总结、本单位《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及所属单位《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于9月底前报部。总结报告要反映出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效果以及对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及电力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会计秩序整顿工作。为了了解各单位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把握工作进度,请各直属单位将整顿工作的具体布置情况和检查提纲及目前的开展情况于8月10日前报部。
  
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现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改革和其他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整顿工作自国务院《通知》下发时开始,1996年年底前告一段落。
  
  (二)整顿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整顿工作可以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整顿工作,由中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地方各单位的整顿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布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四)在单位自查阶段,各级国家机关和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顿,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附后)。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五)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单位的分布是:国有企业40%;集体企业20%;其他单位40%。已经作为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已经审计机关审计过的单位,一般可不列入本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范围。
  
  (六)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要把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整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于年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要求企业和单位对照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制度认真检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度)会计工作中的以下问题: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建帐但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五)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整顿内容中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四、整顿活动的政策规定
  
  (一)对自查出的有关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以及内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顿或者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者登记注册。
  
  2、对于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以及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清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处理。对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对会计人员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顿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一律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被查单位的罚款,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对查出的问题,负责检查的部门要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所做结论和决定,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对阻挠、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绝不允许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应当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企业、单位的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
  
  (二)认真组织自查活动,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提纲,下发给各单位对照检查,力求把各种问题解决在自查活动中。要派出一批业务骨干深入各单位进行自查指导,引导和帮助各单位搞好自查,提高自查质量。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对发现有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自查,同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抓好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要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一批懂业务、会查帐,具有较多实践经验的同志参加重点检查工作,以保证重点检查的实效。在重点检查中,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认真做好总结和验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整顿中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使之成为单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严格检查验收标准,防止走过场,防止利用检查验收徇私舞弊。对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大力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部署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
  
  附件一: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一)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单位性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
  
  ------------------------------------
  
  |序号|检查项目|发生情况|整改情况|
  
  |--|-----------------|------|------|
  
  |1|按规定应当建帐的是否建帐|||
  
  |--|-----------------|------|------|
  
  |2|是否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
  
  |3|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是否合法|||
  
  |--|-----------------|------|------|
  
  |4|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
  
  |5|是否按规定登记会记帐簿|||
  
  |--|-----------------|------|------|
  
  |6|是否有帐外设帐行为|||
  
  |--|-----------------|------|------|
  
  |7|是否有假造会计凭证行为|||
  
  |--|-----------------|------|------|
  
  |8|是否有假造会计帐簿行为|||
  
  |--|-----------------|------|------|
  
  |9|是否有假造会计报表行为|||
  
  |--|-----------------|------|------|
  |10|是否存在帐证(帐帐)不符现象|||
  
  |--|-----------------|------|------|
  
  |11|是否存在帐实不符现象|||
  
  |--|-----------------|------|------|
  
  |12|1995年虚增收入数(万元)|||
  
  |--|-----------------|------|------|
  
  |13|1995年虚减收入数(万元)|||
  
  |--|-----------------|------|------|
  
  |14|1995年虚增费用数(万元)|||
  
  |--|-----------------|------|------|
  
  |15|1995年虚减费用数(万元)|||
  
  |--|-----------------|------|------|
  
  |16|1995年虚增利润数(万元)|||
  
  |--|-----------------|------|------|
  
  |17|1995年虚减利润数(万元)|||
  
  |--|-----------------|------|------|
  
  |18|违返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数(万元)|||
  
  |--|-----------------|------|------|
  
  |19|“小金库”金额(万元)|||
  
  |--|-----------------|------|------|
  
  |20||||
  
  |--|-----------------|------|------|
  
  |21||||
  
  ------------------------------------
  
  附件二: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式二)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汇总单位总数: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
  
  ------------------------------------------------
  
  ||汇总内容|
  
  ||------------------------|--------
  
  ||发生情况|整改情况
  
  ||------------------------|--------
  
  序号|项目|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已经|正在|没有
  
  ||-----|-----|------|-----|整改|整改|整改
  
  ||违纪|违纪|违纪|违纪|违纪|违纪金|违纪|违纪|单位|单位|单位
  
  ||单位|金额|单位|金额|单位|额(万|单位|金额|数|数|数
  
  ||户数|(万|户数|(万|户数|元)|户数|(万|||
  
  |||元)||元)||||元)|--|--|--
  
  --|-----------|--|--|--|--|--|---|--|--|||
  
  1|按规定应当建帐而未建||×||×||×||×|--|--|--
  
  |帐的|||||||||||
  
  --|-----------|--|--|--|--|--|---|--|--|--|--|--
  
  2|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
  
  |计目的|||||||||--|--|--
  
  --|-----------|--|--|--|--|--|---|--|--|||
  
  3|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不合||×||×||×||×|--|--|--
  
  |的|||||||||||
  
  --|-----------|--|--|--|--|--|---|--|--|--|--|--
  
  4|未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的||×||×||×||×|||
  
  --|-----------|--|--|--|--|--|---|--|--|--|--|--
  
  5|未按规定登记会计帐簿的||×||×||×||×|||
  
  --|-----------|--|--|--|--|--|---|--|--|--|--|--
  
  6|有帐外设帐行为的||×||×||×||×|||
  
  --|-----------|--|--|--|--|--|---|--|--|--|--|--
  
  7|有假造会计凭证行为的||×||×||×||×|||
  
  --|-----------|--|--|--|--|--|---|--|--|--|--|--
  8|有假造会计帐簿行为的||×||×||×||×|||
  
  --|-----------|--|--|--|--|--|---|--|--|--|--|--
  
  9|有假造会计报表行为的||×||×||×||×|||
  
  --|-----------|--|--|--|--|--|---|--|--|--|--|--
  
  10|有帐证(帐)不符现象的||×||×||×||×|||
  
  --|-----------|--|--|--|--|--|---|--|--|--|--|--
  
  11|有帐实不符现象的||×||×||×||×|||
  
  --|-----------|--|--|--|--|--|---|--|--|--|--|--
  
  12|1995年虚增收入数(|||||||||||
  
  |(万元)|||||||||||
  
  --|-----------|--|--|--|--|--|---|--|--|--|--|--
  
  13|1995年虚减收入数|||||||||||
  
  |(万元)|||||||||||
  
  --|-----------|--|--|--|--|--|---|--|--|--|--|--
  
  14|1995年虚增费用数|||||||||||
  
  |(万元)|||||||||||
  
  --|-----------|--|--|--|--|--|---|--|--|--|--|--
  
  15|1995年虚减费用数|||||||||||
  
  |(万元)|||||||||||
  
  --|-----------|--|--|--|--|--|---|--|--|--|--|--
  
  16|1995年虚增利润数|||||||||||
  
  | (万元) |||||||||||
  
  --|-----------|--|--|--|--|--|---|--|--|--|--|--
  
  17|1995年虚减利润数|||||||||||
  
  |(万元)|||||||||||
  
  --|-----------|--|--|--|--|--|---|--|--|--|--|--
  
  18|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
  
  |数(万元)|||||||||||
  
  --|-----------|--|--|--|--|--|---|--|--|--|--|--
  
  19|“小金库”金额(万元)|||||||||||
  
  --|-----------|--|--|--|--|--|---|--|--|--|--|--
  
  20||||||||||||
  
  --|-----------|--|--|--|--|--|---|--|--|--|--|--
  
  21||||||||||||
  
  ------------------------------------------------
  
  附件三:
填表说明
  

  一、各单位都必须填报《登记表》。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1、表头的“单位性质”栏,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四个类型,填表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填写一种类型。
  
  2、表中“发生情况”栏根据相对应的“检查项目”栏填写,其中:第1至第11行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打“√”或“×”,是的打“√”,不是的打“×”,第12行至第19行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填写实际违纪金额(单位:万元),没有违纪金额的不填写。
  
  3、表中“整改情况”分“已经整改”、“正在整改”、“没有整改”三种情况填写。
  
  4、《登记表》要由填报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报上级整顿检查单位汇总。
  
  二、《汇总表》由各级整顿检查单位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登记表》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附报汇总情况的书面说明。《汇总表》的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1、《汇总表》表头的“汇总单位总数”,是指填报《登记表》的单位户数汇总数(单位:个)。
  
  2、《汇总表》的汇总内容包括“发生情况”和“整改情况”两类。
  
  3、“发生情况”根据单位性质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四种类型,分别对“违纪单位户数”和“违纪金额”进行汇总。其中:“违纪单位户数”是《登记表》中“发生情况”栏打“×”或填写违纪金额的单位的汇总数,根据《登记表》“发生情况”栏的填报情况汇总填写(单位:个);“违纪金额(第12行至第19行)”根据《登记表》中“发生情况”栏第12行至第19行的违纪金额数汇总填写(单位:万元)。
  
  4、“整改情况”栏根据《登记表》“整改情况”栏中分别填报“已经整改”、“正在整改”、“没有整改”的具体户数汇总填写(单位:个)。
  
  三、各直属单位要将本单位自查、所属单位自查情况汇总和对所属单位重点检查的汇总情况,连同整顿工作总结于9月底前一并报部。

电力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部已在《转发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电经〔1996〕365号)中,对电力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工作秩序整顿作了部署。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财会字〔1996〕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整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精心组织,抓紧抓好会计秩序整顿工作
  
  会计工作秩序事关经济工作全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行政负责人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必须亲自抓整顿,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作用,认真做好整顿工作。通过整顿,要切实找出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揭露实质,改正错误,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增强单位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整顿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部负责对直属单位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部直属单位在做好本单位整顿工作的同时,要负责对所属单位整顿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周密计划,层层落实,确保整顿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积极主动做好自查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国发〔1996〕16号文件及部电经〔1996〕365号文件所列的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重点问题,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检查提纲,对照《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逐项检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自查环节之中。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工作要求1996年9月底前结束。
  
  各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单位,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表现好的单位及个人,要予以表扬和鼓励,推动整顿工作。部将根据各单位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三、抓好重点检查工作
  
  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包括所属多经及集体企业)。按《实施办法》规定,对已作为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已经审计机关审计过的单位,一般可不列为此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单位。鉴于我部所属单位1995年列入财政部重点检查的单位较多,且主管单位的重点检查仍属自查范围,因此其组织的重点检查可不受此限,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此项重点检查亦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结果报部。部将根据自查情况,在直属单位中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由部组织专门工作组于10月份进行检查。
  
  四、抓住整顿工作的重点问题
  
  整顿工作的重点问题按国发〔1996〕16号文件,财会字〔1996〕16号文件及我部〔1996〕36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的问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五、认真贯彻整顿活动的政策规定
  
  对整顿中查出的问题,要按《实施办法》、国家有关规定及我部电经〔1996〕36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对各单位自查查出的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对各主管单位重点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应当严于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对部组织的重点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部将视具体情况,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处理。
  
  六、认真做好总结和验收工作
  
  各单位在会计秩序检查整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如实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同时,各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对所属单位的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部直属单位要将书面总结、本单位《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及所属单位《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于9月底前报部。总结报告要反映出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效果以及对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及电力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会计秩序整顿工作。为了了解各单位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把握工作进度,请各直属单位将整顿工作的具体布置情况和检查提纲及目前的开展情况于8月10日前报部。
电力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电经[1996]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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