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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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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函


  中国建设银行:
  
  为加强会计控制,防范金融风险,我行决定从1998年6月21日起对委托你行代理的贷款业务实行“直接贷款、统一核算、委托管理”。为此,我行提出了“关于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具体意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帐务划转对帐签证单”。请你行按照“具体意见”和你行的有关规定,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并制订相应的帐务划转办法和贷款对帐签证办法,会签我行后,印发所属执行。
  
  一、代理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调整
  
  (一)表内会计科目
  
  1.增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一级科目,核算开发银行汇入的各项贷款资金和借款单位转入的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各项资金。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户。
  
  2.保留“开发银行存放款项”科目,核算开发银行存入代理行总行的资金。
  
  3.取消“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代理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五个一级科目。
  
  (二)表外会计科目
  
  1.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本科目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按贷款种类下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和“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四个专户。收方据开发银行借款凭证(通知单)登记,反映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付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实际回收和转入逾期的各类贷款;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余额。
  
  2.增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表外科目,反映开发银行转入逾期贷款管理的各类贷款。本科目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按贷款种类下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技改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专项贷款”四个专户。收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反映转入逾期管理的各类贷款;付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实际回收的逾期贷款;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逾期贷款余额。
  
  3.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利息。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按贷款种类下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利息”四个专户。收方据开发银行计算利息清单登记,反映开发银行应收贷款利息;付方据开发银行直接收息通知书和代理经办行收息凭证登记,反映开发银行直接收取和代理经办行代理收取的贷款利息;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4.取消“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二、代理行帐户的设置和管理
  
  代理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借款单位开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专户,专门用于管理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和归集借款单位的还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汇达后,代理经办行及时通知送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支用时要实施帐户监管。具体监管依据和办法,按委贷协议和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理行会计核算手续
  
  (一)贷款业务核算
  
  1.贷款发放
  
  贷款由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单位提交的借款凭证直接发放。贷款发放后,若借款单位未欠贷款利息,开发银行于当日将贷款资金汇入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若借款单位欠付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于当日将用于收息的贷款资金用特种转帐方式转存借款单位存款户,并通过特种转帐方式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帐户中收取利息,然后将其余贷款资金汇入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借款凭证(通知单)由开发银行通过通讯网络传输给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
  
  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汇入的贷款资金后,据收帐通知进行帐务处理,同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
  
  贷:代理开发银行资金专用存款
  
  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开发银行传送的借款凭证(通知单)后,据以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同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收: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2.贷款归还
  
  贷款到期前的三个月,开发银行信贷部门分别向代理经办行和借款单位发送《到期贷款通知书》。代理经办行收到后,应按通知书要求督促借款单位组织还款资金,并将还款资金分期按比例转入“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具体时限和比例由借款合同和项目委代协议确定)。贷款到期日,代理经办行应要求借款单位主动填制还款凭证归还贷款本金。若借款单位无意归还贷款,代理经办行应于当日从借款单位专户和其他帐户中直接收取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回收后,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据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凭证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同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付: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3.贷款逾期
  
  贷款到期日借款单位不能还款的,应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应在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前自制表外记帐凭证,据以分别登记“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将贷款转入“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核算,同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付: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收: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
  
  贷款转为逾期后,代理经办行应视借款单位资金情况主动采取特种转帐方式予以扣收,并及时上划开发银行。同时,据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凭证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表外科目,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会录:
  
  付: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
  
  4.贷款展期
  
  贷款办理展期后,开发银行将展期合同或展期协议书送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后,在表外科目中加以注明,并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
  
  (二)贷款利息核算
  
  1.计算利息
  
  开发银行贷款按季结息,计算复利。每个季末二十日为结息日,贷款利息次日列帐。贷款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贷款止息日为贷款回收之日。挂帐欠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同贷种、同档次的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复利起息日为应收未收利息挂帐之日,复利止息日为回收贷款利息之日。
  
  结息日,开发银行和代理经办行根据统一规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期分别计算利息。结息日次日,开发银行将计算利息清单通过通讯网络传送给代理经办行。
  
  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计算利息清单后,当日与自行计算的利息进行核对,并据核对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若核对无误,据以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同时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收:“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2)若核对有误,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先根据开发银行计算利息清单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并于五日内与开发银行进行帐务核对,再据核对结果进行调整。会计分录同上。
  
  (3)若因特殊原因,结息日次日未收到开发银行传送的计算利息清单,代理经办行先根据自行计算的利息清单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待收到开发银行计算利息清单后,再进行调整。会计分录同上。
  
  2.收取利息
  
  (1)开发银行直接收息
  
  结息日次日,若借款单位在开发银行的存款帐户中有足够款项,开发银行主动从存款户中直接收取利息。同时,将“开发银行直接收息通知书”通过通讯网络传送给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后,当日据以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同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付: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2)代理经办行代理收息
  
  除开发银行直接收息外,其余贷款利息均由代理经办行代理收息。结息日次日,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开发银行的计算利息清单和直接收息通知书后,应于当日分别据以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收方和付方。上述帐项登记后,当即根据“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收方余额,主动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利息。若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应计收复利;待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有款项时,立即予以扣收。
  
  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取利息后,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同时根据收息凭证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付: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如果借款单位既拖欠贷款利息又发生逾期贷款,应先扣收贷款利息,再扣收逾期贷款。如果借款单位还清最后一笔贷款,应于还款当日同时结清该贷款帐户的利息。
  四、贷款本息的上划
  
  代理经办行收取贷款本金或利息后,应于当日采用电汇方式,分借款单位、贷款种类逐笔上划至开发银行在代理行总行营业部的存款帐户中,并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同时,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于当日通过通讯网络向开发银行传送代理回收贷款本金通知书和代理回收贷款利息通知书,反映回收贷款本息的时间、金额、借款单位、建设项目和贷款种类等。
  
  五、定期对帐
  
  每季终了五日内,代理经办行通过通讯网络将上季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季度汇总对帐表传送给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据此进行帐务核对。如发现有误,开发银行于五日内与代理经办行进行核查解决。
  
  六、会计凭证传递
  
  开发银行应提交给借款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通过通讯网络统一传送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打印并加盖业务用章后,转送借款单位。开发银行应提交给代理经办行的有关会计凭证通过通讯网络传送给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后,打印并加盖业务用章,按上述规定登记有关表外科目。
  
  开发银行会计信息通讯网络未正式建立之前,开发银行营业部与代理经办行之间需要相互传递的会计信息〔开发银行需向代理经办行传递借款凭证(通知单)、直接收息通知书和计算利息清单;代理经办行需向开发银行传递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代理回收开行贷款利息通知书和代理开行贷款业务季度汇总对帐表〕,应由开发银行营业部和代理经办行于业务发生当日首先通过传真方式相互传递,并随后通过邮政快件相互寄送有关凭证原件。开发银行需提交给借款单位的会计凭证,由开发银行营业部通过邮政快件寄至代理经办行,再由代理经办行负责转送给借款单位。
  
  七、会计报表
  
  代理经办行每月向上级行报送月计表时,应包括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有关科目的数据。代理行总行每月根据全行汇总的月计表,按要求派生相应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送国家开发银行。
  
  附件:
  
  一、代理回收开行贷款利息通知书(略)
  
  二、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略)
  
  三、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季度汇总对帐表(略)
  
  四、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略)
  
  五、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各会计处联系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函


  中国建设银行:
  
  为加强会计控制,防范金融风险,我行决定从1998年6月21日起对委托你行代理的贷款业务实行“直接贷款、统一核算、委托管理”。为此,我行提出了“关于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具体意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帐务划转对帐签证单”。请你行按照“具体意见”和你行的有关规定,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并制订相应的帐务划转办法和贷款对帐签证办法,会签我行后,印发所属执行。
  
  一、代理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调整
  
  (一)表内会计科目
  
  1.增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一级科目,核算开发银行汇入的各项贷款资金和借款单位转入的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各项资金。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户。
  
  2.保留“开发银行存放款项”科目,核算开发银行存入代理行总行的资金。
  
  3.取消“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代理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五个一级科目。
  
  (二)表外会计科目
  
  1.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本科目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按贷款种类下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和“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四个专户。收方据开发银行借款凭证(通知单)登记,反映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付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实际回收和转入逾期的各类贷款;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余额。
  
  2.增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表外科目,反映开发银行转入逾期贷款管理的各类贷款。本科目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按贷款种类下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技改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专项贷款”四个专户。收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反映转入逾期管理的各类贷款;付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表外记帐凭证登记,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实际回收的逾期贷款;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逾期贷款余额。
  
  3.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利息。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按贷款种类下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利息”四个专户。收方据开发银行计算利息清单登记,反映开发银行应收贷款利息;付方据开发银行直接收息通知书和代理经办行收息凭证登记,反映开发银行直接收取和代理经办行代理收取的贷款利息;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4.取消“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二、代理行帐户的设置和管理
  
  代理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借款单位开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专户,专门用于管理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和归集借款单位的还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汇达后,代理经办行及时通知送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支用时要实施帐户监管。具体监管依据和办法,按委贷协议和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理行会计核算手续
  
  (一)贷款业务核算
  
  1.贷款发放
  
  贷款由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单位提交的借款凭证直接发放。贷款发放后,若借款单位未欠贷款利息,开发银行于当日将贷款资金汇入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若借款单位欠付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于当日将用于收息的贷款资金用特种转帐方式转存借款单位存款户,并通过特种转帐方式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帐户中收取利息,然后将其余贷款资金汇入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借款凭证(通知单)由开发银行通过通讯网络传输给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
  
  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汇入的贷款资金后,据收帐通知进行帐务处理,同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
  
  贷:代理开发银行资金专用存款
  
  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开发银行传送的借款凭证(通知单)后,据以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同时书面通知信贷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帐。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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