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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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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0]897号)下发后,针对新增报表和项目,一些地区提出填报口径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计报表
  
  (一)《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入库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一、税收收入合计”与“二、出口退税合计(负数表示)”两项之和。
  
  (二)《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
  
  1.“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为预设栏目,暂不填列。
  
  2.“提取其他代征手续费”栏反映除银行代征手续费之外,按委托代征税款方式提取的手续费。对代售印花税按5%提取的手续费及上海、深圳两地提取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均在该栏反映。
  
  3.“提取代扣手续费”栏反映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提取的手续费等,反映在该栏的相关项目。
  
  4.福利企业、软件集成电路、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以及校办、福利、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退税,本表一律反映在“先征后退”栏。
  
  (三)《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应征查补税金“小计”栏不包括其应征查处滞纳金数。其应征类的“查补税款”、“查处罚款”两栏各税种项目之和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入库类“查补税款”、“查处罚款”两栏的相关税种项目之和。
  
  (四)《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凡对涉外企业批准的减免税金,不管属哪种减免性质,一律归并反映在“涉外企业”栏。对内资企业批准的减免税金,应根据其审批时的减免性质分别填列。
  
  二、关于税收统计报表
  
  (一)《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中:
  
  1.本表合计栏各税种项目应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月报总表》中各相关税种项目的合计数对应相等。其“增值税收入”项目下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项目合计数之和,应等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国内增值税”项目的合计数。
  
  2.本表“增值税收入”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栏和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以及“社会服务业”栏有数。其“社会服务业”栏统计对日用品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对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等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归并统计在增值税的“制造业”栏。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和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人的所属产业(或行业)兼顾实际征收税种及品目划分统计。
  
  4.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上海和深圳两地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本表一律统计在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栏。
  
  5.对2001年新开征的车辆购置税,各地暂不反映。今后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和管理后,其对个人征收部分一律统计在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栏,其余部分则按企业或单位的所属行业分别统计在各相关栏。
  
  6.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应按其主要税源分别统计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各相关行业栏。
  
  (二)《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对日用品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统计在“其他行业”项目;对免抵调增增值税应按出口生产企业的所属行业划分统计在“制造业”、“采掘业”等相关行业的“其他”项目。调整口径后,本表“其他行业”项目合计数,应等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中“增值税收入”项下的“社会服务业”合计数。
  
  (三)《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中:
  
  1.本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栏中,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项目下各行业划分口径,应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的有关口径对应一致。
  
  2.本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各对应行业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相关税种报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两栏的相关行业之和。
  
  三、对“欠缴税金”的分类核算及报表编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
  
  四、此前有关报表填报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请抓紧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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