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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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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2]971号  2002年1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872号)、《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9号)的有关规定和口径,按照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和计算机参数进行编报。对年度中各类月报表的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进行修改调整;对结转下年的各类税收会计帐簿的期末余额,必须在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得再随意更改。

  二、各地在编报《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时,请注意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排列的变化,并加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的沟通,以确保所在地区代码的准确及顺序排列的对应一致。

  三、各地应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表样将《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随同税收会统年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地均使用广域网对2002年税收会、统、票年报表进行数据传送(《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暂不传送),传送时间为2003年1月20日。同时上报纸质报表,并加注“年报表”字样。

  五、有关2002年税收会统年报表的计算机参数和审核公式,总局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请及时下载。
  各地要加强对年报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年报会审及与金库的对帐工作,以确保各类税收会统年报数据的准确、完整。

  附件:

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审核标准



  2002年度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共23种。对2002年税收年报表的审核,将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872号)、《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重点审核报表中各项数据的政策性以及各税种收入在项目填列、企业类型划分、行业归类等指标上的准确性。同时,对本表平衡,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衔接,各种年报应报项目指标的完整,各项提退是否按政策执行,按规定上报的报表和软盘是否齐全、一致,打印报表有无反复涂改、漏项(如缺签章、日期)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现将具体审核标准明确如下:

  一、审核的报表种类和基本要求
  (一)报表种类
  1.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
  2.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
  3.应征税金明细年报表
  4.待征税金变动情况年报表
  5.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年报表
  6.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
  7.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年报表
  8.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
  9.滞纳金明细年报表
  10.代征代扣税款明细年报表
  11.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年报总表
  12.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
  13.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14.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15.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16.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17.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
  18.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19.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20.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21.待清理其他呆帐税金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22.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
  23.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
  (二)基本要求及扣分办法
  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审核标准及扣分办法》相同,23种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均要参照基本审核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和扣分记录。

  二、税收会计报表的审核标准
  表一:《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
  本表是全面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报表,它对各种税收会计报表进行总括控制和核对。主要审核:
  1.资金来源类、资金占用类“年初余额”、“期末余额”栏的合计数须对应一致。
  2.资金占用类的“减免税金”、“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在“年初余额”栏无数;“待解税金”、“在途税金”科目在年终清理后,原则上应无数,如有数应结转下年继续处理。本表其他各科目在“年初余额”栏一般有数。
  3.本表“应征税收”的期末余额减去年初余额,应等于《应征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税收收入合计”项目的合计数。
  4.本表“待征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待征税金变动情况年报表》中“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
  5.本表“减免税金”的期末余额,应大于或等于《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合计”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应大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先征后退”、“减免退税”两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之和。
  6.本表“入库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一、税收收入合计”与“二、出口退税合计”两项目之和;“入库其他收入”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三、其他收入合计”项目的合计数。
  7.本表“提退税金”的期末余额,应大于或等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出口退税”和“其他退税”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之和。
  表二:《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根据《200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主要审核各项目预算级次填列的准确性。
  (一)政策性审核:
  1.表内“一般增值税”项目包括国有企业增值税、集体企业增值税、股份制企业增值税、联营企业增值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私营企业增值税、其他企业增值税以及国内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收入,75%为中央级,25%为地方级。
  由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批退库的“菜篮子”、废旧物资回收、三线搬迁、民贸企业、宣传文化单位等增值税退税,一律不在本项目反映和抵减。
  2.表内“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项目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退库,中央负担75%,地方负担25%。
  3.表内“免、抵调增增值税”项目按实际调库增值税的75%反映在“中央”栏、25%反映在“地方”栏;“免、抵调减增值税”项目按实际调库增值税数额的100%反映在“中央”栏。且两项目的合计数对应相等。
  4.表内“进口货物增值税”项目反映海关代征的一般进口货物增值税、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和进口货物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
  5.表内“一般消费税”项目包括国有企业消费税、集体企业消费税、股份制企业消费税、联营企业消费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消费税、私营企业消费税、其他企业消费税和国内消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
  6.表内“进口消费品消费税”项目反映海关代征的一般进口货物消费税和进口消费品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
  7.表内“铁道营业税”项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固定收入。
  8.表内“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项目的“中央”栏反映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全部营业税以及对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超过原5%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其“地方”栏反映对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5%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地方固定收入。
  9.表内“其他营业税”项目反映对除铁道部、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般营业税以及全部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0.表内“企业所得税”项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对国内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本项目下:(1)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和“中石油”、“中石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级固定收入;(2)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各享50%。
  11.表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本项目下:(1)港澳台和外商投资海上石油天然气以及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级固定收入;(2)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12.表内“个人所得税”项目反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13.表内“资源税”项目下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及相关的资源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其他资源税以及相关的资源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地方固定收入。
  由于海上石油资源税暂未开征,故本表的“资源税”为地方级收入。
  14.表内“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中缴库部分为中央级收入)、“房产税”、“其他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项目均为地方级收入。
  15.表内“证券交易印花税”项目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16.表内“燃油税”项目暂无数(以下各表同)。
  17.表内“车辆购置税”项目各地暂不反映(以下各表同)。
  18.表内“二、出口退税合计”及其下项目,反映由国家税务局审批退库的出口退增值税、消费税,均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
  19.表内“三、其他收入”项目下:
  (1)“教育费附加收入”项目的“中央”栏反映对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栏反映除上述以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2)“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②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地方固定收入;③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投资部分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投资部分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地方级收入。
  (3)“海洋石油矿区使用费收入”项目为中央级收入。
  (4)“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项目反映税务部门征解入库的各种行为罚没收入。国税系统征收的行为罚没收入为中央级收入;地税系统征收的行为罚没收入为地方级收入。
  (5)“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项目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为中央级收入。
  (6)“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反映地方税务局系统按规定征收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收入。
  (7)“农业五税”项目反映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入库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滞纳金、罚款收入,为地方级收入。
  (8)“其他”项目反映除上述七项以外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的清理烟酒专项收入、“两金”清欠收入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财政收入。其中:清理烟酒专项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两金”清欠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他为地方固定收入。
  (一)逻辑关系审核:
  1.本表“税收收入合计”及各税种项目数,应分别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年报总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的各相关项目合计数对应一致。
  2.本表“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三项目合计数之和,应小于或等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先征后退”栏的增值税数。
  3.本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项目的合计数,应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金融、保险业”项目的合计数对应一致。
  表三:《应征税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是综合反映当年应征税金发生情况的明细表。侧重于对有关构成项目的基本关系进行试运算:
  入库税金表的税收合计+待征税金表的本年新欠合计+减免税金表的税收合计+[提退税金表的汇算清缴结算退税合计+误收退税合计+其他退税合计]+[资金平衡表的在途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入库税金表的免抵调库增值税-入库税金表的清缴以前年度欠税税收合计-上年缓征及未到期应缴税收入库=当年应征税源+当年多缴税金
  其中:[1]当年应征税源=本表应征税收合计-[待清理呆帐税金表的年终税收期末余额-3月份调整定案数]
  缴税金年初余额
    应缴税收期末余额小于上年缓征及未到期应缴税收期。
  影响基本关系不相等的因素是:资金平衡表的在途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多缴税金科目中含其他收入数;以及当年应征税源中未扣除1-2月呆帐税金入库数。
  要求各地进行试运算,主要是期望通过对会计年报中各相关指标的关联分析,发现并解决好税收会计核算和上报数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表四:《待征税金变动情况年报表》
  本表是反映新征管法实施后,即2001年5月1日后待征税金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主要审核:
  1.表内的“期初余额”项目反映每月期初的欠缴税款余额,不等于年初余额。
  2.表内的“本期增加”项目反映形成欠缴到月末仍然未缴的税款;“本期减少”项目反映本月清缴、抵缴及核销的上月或上月以前的欠缴税款。当月申报、查补的应征税款,纳税人在限缴期内未缴纳,但在月底前已缴纳的,上述两项目均不反映。
  3.本表“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应等于《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中“待征税收”科目的期末余额。
  4.本表各税种“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往年陈欠”、“本年新欠”三项目的期末余额之和,应等于《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中各相关税种的合计数。且两表中各税种的“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项目对应相等。
  表五:《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为帐外表,反映新征管法实施前,即截止2001年4月底全部应征而未征的欠缴税款。主要审核:
  1.本表“合计”栏各项目数额,只能因清缴入库或按规定核销而减少。即本表“税收收入合计”及各税种项目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其11月份各相关项目数。
  2.本表“三年以上呆帐税金”、“三年以内呆帐税金”两栏的“税收收入合计”项目之和,应等于《待清理其他呆帐税金分项目统计年报表》的合计数,且各相关税种项目一一对应相等。
  表六:《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反映税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办理的各项退税。主要审核:
  1.本表“出口退税”栏只在增值税、消费税项目有数。
  2.本表“出口退税”栏税收收入合计数,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二、出口退税合计”下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两项目合计数之和。
  3.本表“出口退税”栏的增值税、消费税项目数,应分别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二、出口退税合计”下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项目合计数。
  4.本表“先征后退”栏反映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森工企业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即收即退、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即征即退、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即征即退等增值税以及其他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该栏只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项目有数。
  5.本表“先征后退”栏的增值税项目数,应大于或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三项目之和。
  6.本表“先征后退”、“减免退税”栏各数均为《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的其中数。其各税种项目的两栏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合计”栏相关税种的减免税额。
  7.本表“出口退税”、“其他迟税”两栏的税收收入合计之和,应小于或等于《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中“提退税金”的期末余额数。
  表七:《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人明细年报表》
  本表分税种详细反映期末查补税金的应征、入库及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情况。主要审核:
  1.本表“应征查补税金”大栏下“小计”、“查补税敖”、“查处税款”栏的各税种项目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入库查补税金”大栏下各对应栏各相关税种项目数;两大栏下的“查补滞纳金”栏的各税种项目数对应相等。
  2.本表“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栏的各税种项目数,应大于或等于“入库查补税金”大栏下“查处罚款”与“查处滞纳金”两栏的各相关税种项目数之和。
  3.本表“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栏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项目数,应分别等于各相关税种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合计数。
  4。本表“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数,应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数。
  5.本表“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栏的各税种项目数,应大干或等于《滞纳金明细年报表》中“入库滞纳金”栏的各相关税种数。
  表八:《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主要反映两方面内容:一是随申报和欠税抵顶减免而形成的减免税金,即征前减免;二是通过退库方式而形成的减免税金。但以下内容本表不反映:(1)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2)出口退税;(3)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
  (一)政策性审核:
  1.本表“高新技术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中西部投资”和“其他减免”栏分减免性质反映对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的减免情况。实际工作中,当发生减免税政策交叉情况时,应按纳税人具体享受的减免税性质来填列。
  2.表内“高新技术企业”栏下的“其中:软件、集成电路”栏反映对软件、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产业销售计算机软件,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的税收减免。原则上本栏只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有数。
  3.表内“民政福利企业”栏反映国家为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对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及服务性企业,其安置残疾人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所给予的税收减免。本栏原则上只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项目有数。
  4.表内“购买国产设备”栏反映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按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所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本栏原则上只在“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有数。
  5.表内“中西部投资”栏反映对设在西部地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西部地区属国家鼓励投资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本栏原则上只在“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有数。
  6.表内“其中:涉外企业”栏集中反映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减免。其不同减免性质的税收减免已分别反映在各相关减免栏中。
  (二)逻辑关系审核:
  1.本表“合计”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中“减免税金”的期末余额。
  2.本表“合计”栏的税收收入合计及分税种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先征后退”与“减免退税”两栏的各相关项目数之和。
  3.本表“企业所得税”项目在“其中:涉外企业”栏无数。
  表九:《滞纳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反映新征管法实施后,即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欠税滞纳金的应征、已征和按规定核销情况。
  主要审核:本表“入库滞纳金”栏的税收收入合计及各税种项目数,应小于或等于《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年报表》中“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栏的各相关对应项目数。

  三、税收统计报表的审核标准
  表一:《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年报总表》
  本表反映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入库情况。
  (一)本表审核:
  1.表内“第一产业”栏下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项目应无数。
  2.表内各栏的“增值税收入”项目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其对应栏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项目之和。
  3.表内“增值税收入”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栏有数。其中:“社会服务业”栏统计对日用品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对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等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归并统计在增值税收入的“制造业”栏。
  4.表内“消费税收入”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制造业”和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栏有数。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栏统计对商业企业金银首饰零售业务以及对加工、翻新改制和以旧换新金银首饰等视同零售业务征收的消费税。
  5.表内“营业税”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相关行业栏有数。其中:对“代理业”征收的营业税应统计在第三产业的“社会服务业”栏。
  6.表内“个人所得税”项目中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应统计在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栏;其他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纳税人所在企业或单位的行业分别统计在各相关行业栏。
  7.表内“资源税”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采掘业”栏有数。
  (二)表间审核:
  1.本表“合计”栏的税收收入合计及各税种项目数,应分别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各相关项目的合计数。
  2.本表“增值税收入”项目下: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项目之和,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国内增值税”项目的合计数;②“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栏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各相关行业项目的合计数。
  3.本表“消费税收入”项目下:①“制造业”栏数,应大于或等于《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消费税收入”与“贵重首饰”项目的合计数之差;②“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栏数,应大于或等于《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贵重首饰”项目的合计数。
  4.本表“营业税”项目下:①“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栏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各相关行业项目的合计数;②“社会服务业”栏数,应大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代理业”和“社会服务业”项目的合计数之和;③“其他行业”栏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文化体育业”和“其他行业”项目的合计数之和。
  5.本表“企业所得税”项目各行业栏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各相关行业项目的合计数。
  6.本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各行业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大项目下的各相关行业项目的合计数。
  表二:《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
  本表企业类型的划分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为准。
  (一)本表审核:
  1.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涉外个人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应区别港澳台地区、非港澳台地区分别统计在“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栏。
  2.除海南、深圳,其余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栏应无数。
  3.企业所得税在“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个体经营”栏应无数。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只在“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栏有数。
  5.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入库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一律统计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栏。除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以外的个人所得税仍按纳税人所在企业或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划分统计,其税额来源划分不清的统计在“其他企业”栏。
  6.表内“合计”栏税收收人合计及各税种项目数,应分别大于“附列资料:乡(镇)企业”栏各相关项目数。
  (二)表间关系审核:
  1.本表“合计”栏的税收收入合计及各税种项目数,应分别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各相关项目的合计数。
  2.本表“增值税收入”、“消费税收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项目的合计及分企业类型数,应分别等于《增值税部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的合计及分企业类型数。
  3.本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合计数,应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的涉外税收收入数。
  4.本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合计数,应等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的税额合计数;但大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个人所得税”栏的合计数。
  5.本表“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的税收收入合计之和,应等于《涉外税收额统计年报表》的涉外税收收入数。且“增值税收入”、“消费税收入”、“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两栏之和,应分别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各相关各税种的合计数。
  个别地区涉外个人办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其企业类型注明为“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的,也一律归口统计在相关“港澳台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栏。
  表三:《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一)本表审核
  1.表内的“国内增值税”及其分行业、分品目细项不应扣除出口产品退税。
  2.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调增的增值税,本表应按出口生产企业的所属行业分别统计在国内增值税制造业的“其他制造业”或采掘业的“其他”项目内。
  3.本表“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包括对出口货物办理的退库增值税和实行“免抵退”办法直接调减的增值税两部分。该项目应按出口退税企业的企业类型划分填列,且用负数表示。
  4.本表国内增值税制造业的“其他制造业”项目各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其“其中:贵重首饰”项目的各相关各栏。
  5.本表“发电”项目统计电力部门生产的所有电力。但一般情况该项目以及“供电”、“煤气”项目在“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栏应无数。
  6.海关对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携带物品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统计在“进口货物增值税”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栏。
  (二)表间关系审核:
  1.本表合计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应分别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增值税合计数及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数。
  2.本表“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项目的合计数,应分别小于或等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年报总表》中“增值税收入”项目的相关各栏。
  3.本表“其他行业”项目的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年报总表》中“增值税收入”项目的“社会服务业”栏数。
  4.本表“进口货物增值税”项目的合计数,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进口货物增值税”项目的合计数。
  5.本表“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含免、抵调减增值税)的合计数,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与“免抵调减增值税”两项目合计数之和;应大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数。
  表四、《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一)本表审核
  1.表内的“国内消费税”及其分行业、分品目细项不应扣除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
  2.表内“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应按出口退税企业的企业类划分填列,且用负数表示。
  3.海关对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携带物品所征收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统计在“进口消费品消费税”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栏。
  (二)表间关系审核
  1.本表合计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应分别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消费税合计数及消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数。
  2.本表“进口消费品消费税”项目的合计数,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进口消费品消费税”项目的合计数。
  3.本表“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合计数,应分别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项目的合计数、《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消费税的“出口退税”数。
  表五:《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一)本表审核
  1.表内“铁路运输”、“管道运输”、“航空运输”项目在“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栏应无数。
  2.表内“金融”项目在“个体经营”栏无数;“保险”项目只在“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栏有数。对从事有关保险咨询业务缴纳的税收应列入“服务业”中,本项不作统计。
  3.表内的“其他行业”只反映对西藏自治区实行特殊民族政策、扩大征收范围所征收入库的营业税,其他地区此项均应无数。
  (二)表间关系审核
  1.本表合计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应分别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营业税合计数及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数。
  2.本表“金融、保险业”项目不包括对该行业征收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其合计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项目的合计数。
  表六:《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本表反映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分企业类型的入库情况。
  主要审核:
  1.本表“合计”项目的合计及分企业类型栏各栏,应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相关各栏对应相等。
  2.本表合计数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企业所得税合计”项的合计数。
  3.本表“烟草加工业”、“饮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机械制造业”、“原油”、“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和“社会服务业”项目各栏,应分别大于各其中项的各栏。
  表七:《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本表反映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公民和外籍在华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入库情况。主要审核:
  1.本表“纳税人数(人次)”栏统计年度内各项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人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纳税人数,应根据《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产生的详细人次填列。
  2.本表“港澳台同胞”栏包括华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内。
  3.本表“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包括涉外个人经批准取得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统计在本项目。
  4.一般情况下,本表“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栏应无数;其税额(包括转包、转租)《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应按企事业单位原有企业类型填列,分别统计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栏。
  5.本表“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均应大于其中数。
  6.本表“税额”栏合计数,应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个人所得税”项的合计数。
  表八:《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本表反映资源税分品目分企业类型的入库情况。
  主要审核:
  1.本表“合计”项目各栏,应分别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总表》中“资源税”项目的相关各栏。
  2.本表“合计”项目应等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总表》中“资源税”项目的“采掘业”栏。
  3.本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项目,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其中数。
  表九:《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
  本表是全面反映涉外税收情况的综合表。
  (一)本表审核:
  1.表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各项目均包括其所得税正税和附征的地方所得税。
  2.表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大项均包括与华侨、港澳台合资企业,与华侨、港澳台合作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台独资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
  对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征收入库的税收统计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项的有关项目内。
  3.工商登记为“私营企业”的涉外个人办的企业,暂统计在本表“外资企业”大项;工商登记为“个体经营”的涉外个人办的企业,暂统计在本表的“个人”项。
  4:表内“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项目在“增值税”、“消费税”栏不应有数。
  5.表内“国际运输收人”项目在“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栏不应有数,按综合计征率合并征收入库的,应集中统计在“营业税”栏中;按税种分别依率征收入库的,则分别统计在各相关税种栏中。
  6.表内“个人”项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个人税款,这部分税款应集中统计在“进口货物税收”项目中。
  7.表内“进口货物税收”反映海关对涉外企业的个人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对过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其他个人自用物品所征收的进口税和其他各税,应按规定比例划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分别统计在“进口货物税收”项目的“增值税”、“消费税”栏。无法划分的,暂全数统计在“增值税”栏。
  8.表内“进口货物税收”、“出口退税”项目只在“增值税”、“消费税”两栏有数。
  9.表内“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项目只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有数。
  10.表内“个人”项目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无数。
  11.表内“个人所得税”包括在涉外企业的外籍人员和中方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其所在企业或行业来划分统计。划分不清或报表中未列项目栏的,本表暂统计在“个人”项。
  由于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实行银行统一代扣代缴,暂无法区分外国人(或港澳台个人)和国内个人,故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本表不反映。
  (二)表间关系审核:
  1.本表各行业的划分口径,须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报表年报表》中各行业划分口径一致。
  2.本表涉外税收收入合计及各税种合计,应分别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各相关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3.本表“增值税”栏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项目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相关行业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4.本表“消费税”栏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制造业”项目之和,应小于或等于《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国内消费税”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5.本表“营业税”栏下:(1)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项目之和,应小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相关行业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2)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项目之和,应小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餐饮业”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3)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社会服务业”项目之和,应小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代理业”和“社会服务业”两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4)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其他行业”项目之和,应小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文化体育业”和“其他行业”两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6.本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的涉外税收合计数,应分别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合计.数相等。且该栏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各行业项目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报表年报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各相关行业栏。
  7.本表“个人所得税”栏的涉外税收合计数,应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个人所得税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应小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中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合计数。
  8.本表“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数,应分别等于各相关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9.本表“进口货物税收”项目合计数,应小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消费品消费税”两项目的合计数。
  10.本表“进口货物税收”项目的增值税数,应等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进口货物增值税”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11.本表“进口货物税收”项目的消费税数,应等于《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进口消费品消费税”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12.本表“出口货物退税”(含对涉外企业的“免、抵调减增值税”)项目的增值数,应等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13.本表“出口货物退税”项目的消费税,应等于《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出口消费品退增值税”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表十:《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本表反映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实际欠税余额,包括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和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不包括经批准未到期的缓征税款。主要审核:
  1.本表各栏的“国内增值税”项目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国内增值税下各项目之和。
  2.本表各栏的“国内消费税”项目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国内消费税下各项目之和。
  3.本表“股份制企业”栏统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欠税;“涉外企业”栏统计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欠税;“其他企业”栏统计除表中所列类型以外的其他企业类型的欠税。
  4.本表“关、停及空壳企业”栏统计2001年5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
  5.本表“企业所得税”项目在“涉外企业”栏无数。
  6.本表各税种项目合计数,应分别等于《待征税金变动情况年报表)。中各相关税种项目的“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往年陈欠”、“本年新欠”三项目期末余额之和;且两表“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的合计及相关各税种欠税数对应相等。
  表十一:《待清理其他呆帐税金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本表为帐外表,反映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除关停、空壳和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以外的其他呆帐税金余额情况。主要审核:
  1.本表分税种分项目数额只能因清缴入库或按规定核销而逐月减少。
  2.本表各栏合计数,应分别等于《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相关项目的“三年以上呆帐税金”、“三年以内呆帐税金”两栏之和。
  表十二:《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
  本表分税种分企业类型反映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登记户数和实际纳税户数的情况。
  主要审核:
  1.国家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须按各自实际征收管理的范围分别统计登记户数和纳税户数。
  2.表内“附列资料:纳税户数”项目统计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发生纳税义务的实际户数(应缴税,但全年按政策规定或经批准免税的户数也包括在内)。同一纳税人一年内无论缴纳一种税还是多种税,该项目只作一户统计。
  3.表内“附列资料:登记户数”项目统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固定个体工商户在年末的全部户数,只在“合计”栏填列。
  4.某一纳税人缴多种税的,如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按每个税种分别在“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项目内统计。
  5.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城乡居民依法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等不作纳税户数统计。
  6.本表“增值税”项目各栏,应分别等于其下“其中:一般纳税人”和“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两项目的各栏之和。
  7.本表“个人所得税”项目只统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户数。其中:个体工商户统计在“个体经营”栏;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统计在“私营企业”栏;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按企事业单位原有企业类型填列,统计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栏。
  8.除个人所得税外,本表纳税户数与有关报表的税额之间应一一对应(不足万元四舍五入除外)。
  表十三:《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
  本表分县(市)反映税收收入的入库情况。
  主要审核:
  1.表内“县(市)”指县、旗和县级市,不包括城市的区。
  2.表内“税收收入”指税务部门征解入库的各项税收;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税收收入合计”项月的口径完全一致。
  3.表内县(市)名称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填列。
  4.表内比上年增长百分比按入库税收同上年实际收入比值分别填列
  以上审核标准主要根据2002年度内下发的有关报表编报事项的通知,以及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为依据。各地在参照审核报表时,如遇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根据如实反映的原则,以当地带来或上报的说明材料(附加盖公章批文复印件)为依据。只有说明,没有加盖公章批文复印件的,原则上不能作为填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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